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謝泔紹
被告謝泔紹承認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Offences Against the Person Ordinance) 第212章第17(a)條。2022年6月14日凌晨,鄭章龍在旺角花園街附近遭至少六至七名人士襲擊,部分人持條狀物體及刀具施襲。被告駕駛租用的私家車接載三名涉案人士,並在案發前後與襲擊者及車輛保持聯繫。鄭先生遭受頭部、上腹部、上背部及其他部位多處割傷,須接受縫針手術。被告其後被捕,並在開審前十天表示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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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謝泔紹承認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Offences Against the Person Ordinance) 第212章第17(a)條。2022年6月14日凌晨,鄭章龍在旺角花園街附近遭至少六至七名人士襲擊,部分人持條狀物體及刀具施襲。被告駕駛租用的私家車接載三名涉案人士,並在案發前後與襲擊者及車輛保持聯繫。鄭先生遭受頭部、上腹部、上背部及其他部位多處割傷,須接受縫針手術。被告其後被捕,並在開審前十天表示認罪。
被告承認一項違反《道路交通條例》(Road Traffic Ordinance)第374章第36A條的罪行,即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2023年1月8日傍晚,被告駕駛私家車在旺角道一個繁忙路口轉彎,明知行人正在闖紅燈,仍未適當減速或採取閃避措施,撞倒行人Chang Chi Man Semile。被告當時正在聽音樂,車速雖未超過法定上限,但在情況下過快。受害人遭受嚴重腦部創傷,永久偏癱、認知受損,須長期接受照顧。被告有多項交通違例紀錄,並曾違反保釋及駕駛改進課程命令。
被告於2023年5月7日未經車主同意取用私家車駕駛。其沒有駕駛執照,車輛亦未領牌及沒有第三者保險。警方追截期間,被告超速、兩度衝紅燈、越過雙白線、逆向駛入迴旋處,並在將軍澳隧道內強行駛入兩車之間,撞及另一車輛,造成車輛損壞及兩人不適。被告其後抗拒警員拘捕,並在車內藏有少量大麻及四氫大麻酚。他對八項控罪均認罪。
被告人陳國財與受害人譚月玲均是深水埗一間古玩店的顧客。2021年9月4日晚上,二人在店內打麻雀期間因麻雀事宜發生口角。爭執中,被告人以手提電話擊打譚女士左面頰一次,造成臉部觸痛。譚女士報警後,被告人被捕。被告人承認普通襲擊罪,但否認其餘六項控罪;經審訊後,其餘控罪全部不成立。
被告人陳國財承認一項普通襲擊罪,另被控兩項刑事恐嚇、聲稱是三合會社團成員、勒索、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以及企圖妨礙司法公正。案件涉及被告人在一間玉石店內與店主及其他人士爭執、涉嫌以電話襲擊雀友、威脅店主、要求三十萬元、聲稱具有三合會背景,以及其後再次到店滋擾。控方主要依賴店主證供,並提出其他目擊證供、警員證供及閉路電視片段。被告人在控方舉證後選擇不作供及不傳召證人。
被告原被控誤殺,控方其後接受她承認《侵害人身罪條例》(Offences against the Person Ordinance)第48條所訂隱瞞嬰兒出生罪。2020年2月1日,被告在大嶼山村屋廁所早產誕下一名女嬰,之後將嬰兒以衣物包裹並從廁所窗戶拋下。嬰兒其後被發現死亡。法醫認為死因涉及多處創傷,但無法排除死胎、出生時已死亡,或嬰兒在被拋下前已死亡的可能性,亦不足以證明被告造成死亡。被告承認故意向母親隱瞞懷孕及生產。
被告李建業經審訊後,被裁定兩項有意圖而傷人罪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2019年12月12日,被告因早前與PW1許立倫發生碰撞及口角,手持壘球棒,帶領約六、七名男子到荃灣One Midtown平台花園襲擊PW1及謝華健。被告向PW1揮棒約十次,兩名受害人均受傷;PW1更有頭皮裂傷及手指骨折,須接受兩次手術。被告案發前已有多項刑事定罪,包括管有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的罪行。
被告人承認九項控罪,包括未獲授權取用汽車、駕駛時使用流動電話、危險駕駛、襲擊警務人員、兩項管有可卡因、無有效駕駛執照、無第三者保險駕駛,以及毒駕。2023年5月8日,被告駕駛擅取的私家車被警員截查時加速逃走,在繁忙道路穿插,導致巴士急煞,並撞毀防撞欄。其後被告棄車逃跑,與警長掙扎並將警長扯倒,造成其膝部受傷。搜查發現兩袋共0.9克含可卡因物質,血液亦驗出可卡因代謝物。
被告李建業被控兩項有意圖而傷人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兩項控罪源於2019年12月12日荃灣One Midtown平台花園的持械襲擊。控方指被告與其他男子共同襲擊PW1許立倫及謝華健,導致二人頭部及手部等受傷。PW1指認被告持銀色壘球棍襲擊他;PW2則指認被告為案發前後與其接觸並駕車帶他離開的人。閉路電視、指紋、醫療紀錄及認人證供亦支持控方案情。被告不作供,辯方主要爭議PW1及PW2的辨認可靠性。
被告鄧兆雄承認兩項控罪:暴動,以及串謀傷人。案件源於2019年7月21日元朗港鐵站事件。當晚,白衣人與黑衣人發生暴力衝突,白衣人持木棍、藤條及其他物件,在大堂、付費區、月台及列車車廂內追打及威嚇人士,多名市民受傷。鄧先生身在白衣人群中,曾挑釁及威嚇黑衣人、示意同伴進入付費區、持藤條襲擊男子、追趕黑衣人至月台,並在車廂外威嚇乘客。
被告人余偉基在元朗白沙村一間車房工作,受害人及另一名證人在鄰近車房經營汽車維修業務。2022年9月19日,雙方因泊車及狗隻問題爭執。被告人先作出傷人恐嚇,取出鐵通,並致電召集他人帶同武器返回現場。約五分鐘後,他帶領三名持鐵通及牛肉刀的男子到場,指認受害人並箍住其頸部;其中兩人分別以牛肉刀刀背及鐵通擊打受害人頭部,造成四厘米裂傷。被告人承認一項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的有意圖而傷人罪。
被告梁春曉與事主楊冬云同為將軍澳寶琳邨的保安員。2022年5月22日,兩人在寶儉樓大堂交更時發生爭執。控方指被告先打事主頭部並拉扯其頭髮,繼而將她拉至大堂、以膝壓住,抓其雙眼並咬其左手無名指,導致指骨骨折、雙眼紅斑及視力模糊,事主更一度昏迷。被告否認控罪,主張事主先襲擊她,她只是出於自衛而還手。被告亦患有妄想症,並反對警方警誡供詞的可接納性。
被告承認兩項根據《刑事罪行條例》(Offences against the Person Ordinance) 第212章第42條提出的罪名。2021年12月8日,他與一名在逃男子在薄扶林強行擄走一名菲律賓籍家庭傭工及其照顧的20個月大女嬰,將兩人綁縛、蒙頭並押入車輛及兩個貨櫃,意圖以釋放人質作為取得贖金的條件。車輛曾更換三次車牌,顯示事前策劃。女傭其後自行脫身並救出女嬰,兩人受輕傷但沒有長期創傷。
第一被告莫振文與許先生因金錢問題發生糾紛。2022年10月26日晚上,莫振文與另外六人乘車到東大街與許先生會面。七人下車後,有人手持刀具追逐及襲擊許先生;許先生跌倒後,眾人以拳腳及刀型物體攻擊其頭部及身體。莫振文承認曾踢許先生約三次,並以刀背擊打三次。許先生左眉及左額各有一道四厘米割傷,另有雙手擦傷。莫振文其後承認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
被告於2022年4月14日凌晨駕駛白色Mercedes離開油麻地一間火鍋店後,在狹窄道路上加速並突然轉向,撞倒三名行人,其中兩人遭受嚴重傷害,包括顱骨骨折、腦出血、失去牙齒及腿部骨折。被告沒有停車,數分鐘後高速撞向一輛在紅燈前停下的的士,造成的士司機受傷,仍然逃離現場。其後車輛撞上樹木及路牌才停下。被告承認四項控罪,並在審訊日期確定後才表示認罪。
被告人李艷與受害人許海濤維持約五年的婚外情關係。2022年5月9日凌晨,被告人因懷疑受害人另結新歡,前往其居所並攜帶鎅刀及剪刀到巴士站與他會面。兩人先後在巴士站及船上爭吵、拉扯,受害人其後出現頭面刀傷、背部及臀部刺傷,以及手腕、肩部和背部咬痕。被告人承認曾以硬物插向受害人,但主張一切行為均為自衛。受害人沒有出庭,亦沒有獨立目擊證人。
三名被告為WhatsApp群組「HK Audi 5 Club」成員。2019年10月7日晚,群組約有一百多名成員,三名被告在約一個半小時內主導大量討論,反覆針對警務人員及其家人,提出殺害、襲擊、投擲物件、放火及使用武器等方法。三人承認曾發訊息,但辯稱只是宣洩情緒、講笑或附和他人,沒有意圖煽惑傷害任何人。控方則依賴訊息內容、互動、發送時間及社會背景,指三人具有煽惑他人造成嚴重身體傷害的犯罪意圖。
被告人鄭嘉華年滿17歲,沒有刑事紀錄。2023年2月24日晚上,因籃球比賽引起爭執,被告人在啟德德朗邨籃球場以手掌及拳頭襲擊黃逸明面部及頭部。劉鉅銘上前阻止時,被告人從右褲袋取出摺刀揮向劉,導致其左手及左腰受傷。傷者翌日到伊利沙伯醫院治理,傷勢屬表面割傷及擦傷,經處理後出院。被告人承認經修訂案情撮要所載事實。
第三被告與他人於2020年7月22日凌晨在長洲一所度假屋附近,先後以棍棒、椅子及木板襲擊三名男子。第一名受害人Liu倒地後仍遭多人持續攻擊,導致左眼眼球破裂並永久失明;第二名受害人Shek頭部有約4厘米深裂傷。第三被告承認三項襲擊罪及一項無合理因由沒有按照法庭指定歸押罪。案發時他21歲,曾受酒精影響,具有清白紀錄;其後獲准保釋但未依期出庭,至2022年1月才被重新拘捕。
第三被告與他人於2020年7月22日凌晨在長洲一所度假屋附近,先後以棍棒、椅子及木板襲擊三名男子。第一名受害人Liu倒地後仍遭多人持續攻擊,導致左眼眼球破裂並永久失明;第二名受害人Shek頭部有約4厘米深裂傷。第三被告承認三項襲擊罪及一項無合理因由沒有按照法庭指定歸押罪。案發時他21歲,曾受酒精影響,具有清白紀錄;其後獲准保釋但未依期出庭,至2022年1月才被重新拘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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