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泔紹案 DCCC1131/2022
安排車輛接載施襲者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謝泔紹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張潔宜
案情摘要
被告謝泔紹承認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Offences Against the Person Ordinance) 第212章第17(a)條。2022年6月14日凌晨,鄭章龍在旺角花園街附近遭至少六至七名人士襲擊,部分人持條狀物體及刀具施襲。被告駕駛租用的私家車接載三名涉案人士,並在案發前後與襲擊者及車輛保持聯繫。鄭先生遭受頭部、上腹部、上背部及其他部位多處割傷,須接受縫針手術。被告其後被捕,並在開審前十天表示認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有意圖而傷人罪的量刑起點、群體預謀襲擊及使用武器等加刑因素,以及被告作為接載者在共同犯罪 (joint criminal enterprise) 下的責任。另須決定遲延認罪可獲多少扣減,以及緩刑期間再犯的舊案刑期如何執行。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有意圖而傷人屬嚴重罪行,刑罰須具阻嚇性,一般刑期為三至十二年。依據 HKSAR v Chan Chun Tat 所列因素,法庭重視襲擊的預謀程度、參與人數、武器、所用武力及受害人的傷勢。本案屬有組織的群體襲擊,被告安排車輛接載施襲者,受害人在逃跑跌倒後仍遭持武器追擊及毆打,故量刑起點定為四年八個月。被告僅於開審前十天認罪,獲五分之一扣減,刑期定為四十四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Chan Chun Tat [2013] 6 HKC 225列出有意圖而傷人案件的量刑考慮因素。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徐國明,CACC 380/2013第13段引述 R v Fisher [2008] QCA 307,涉及傷人案件的加刑因素。法庭亦依《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定罪。
裁決與命令
被告被判監禁四十四個月。被告在 KCCC 780/2021 緩刑期間犯案,該案原判四個月監禁須全部執行,並與本案刑期分期執行,實際合共四十八個月監禁。
判決啟示
即使被告並非主腦,安排車輛接載施襲者及配合群體襲擊,仍可反映其共同犯罪責任。受害人沒有永久傷勢並不會消除持刀群體襲擊的嚴重性;遲延認罪亦只獲有限扣減。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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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安排車輛接載施襲者會被判多久?
法庭認為被告協助預謀的群體持武器襲擊,須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量刑起點為四年八個月,因遲延認罪扣減五分之一,判四十四個月,另加舊案四個月,合共四十八個月。
Q.受害人沒有永久傷勢會否減輕傷人罪刑罰?
受害人雖然沒有永久傷勢,但遭多人持武器襲擊並受多處割傷,法庭仍認為案情嚴重。永久傷勢的缺失沒有改變四年八個月的量刑起點。
Q.緩刑期間再犯,舊有監禁刑期會如何處理?
被告在舊案緩刑期間犯下本案,法庭下令原來四個月的監禁全部執行,並與本案四十四個月刑期分期執行。因此被告實際須服刑合共四十八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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