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A
B B
DCCC 925/2023
C [2024] HKDC 731 C
D D
香港特別行政區
E 區域法院 E
刑事案件 2023 年第 925 號
F F
G G
--------------------------------
H 香港特別行政區 H
訴
I I
黃漢賓
J J
--------------------------------
K K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嚴舜儀
L L
日期: 2024 年 4 月 22 日
M 出席人士: 陳天樂先生,律政司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
N
佘漢標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楊振文律師行延聘, N
代表被告人
O O
控罪: [1] 未獲受權而取用運輸工具 (Taking conveyance without
P authority) P
[2] 汽車移動時使用流動電話 (Using a mobile telephone
Q Q
when motor vehicle is in motion)
R R
[3] 危險駕駛(Dangerous driving)
S [4] 襲擊警務人員(Assaulting a police officer) S
[5] 管有危險藥物 (Possession of a dangerous drug)
T T
[6] 管有危險藥物 (Possession of a dangerous drug)
U U
V V
-2-
A A
B B
[7] 駕駛時無有效駕駛駛執照(Driving without a valid
C driving licence) C
[8] 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Using a motor vehicle
D D
without third party insurance)
E E
[9] 毒駕(Driving with any concentration of a specified
F illicit drug) F
G G
----------------------
H H
判刑理由書
----------------------
I I
J 引言 J
K K
1. 被告人被控九項控罪:—
L L
M ▪ 第一項控罪—未獲受權而取用運輸工具,違反香港法例第 M
210 章《盜竊罪條例》第 14(1))條;
N N
O
▪ 第二項控罪—在汽車移動時使用流動電話,違反香港法例 O
P 第 374G 章《道路交通(交通管制) 規例》第 42(1)(g)(i) 及 61(2) P
條;
Q Q
R ▪ 第三項控罪—危險駕駛,違反香港法例第 374 章《道路交通 R
S 條例》第 37(1)條; S
T T
U U
V V
-3-
A A
B B
▪ 第四項控罪—襲擊警務人員,違反香港法例第 212 章《侵害
C 人身罪條例》第 36(b)條; C
D D
▪ 第五項控罪—管有危險藥物,違反香港法例第 134 章《危險
E 藥物條例》第 8(1)(a) 及(2)條; E
F
▪ 第六項控罪—管有危險藥物,違反香港法例第 134 章《危險 F
G 藥物條例》第 8(1)(a) 及(2)條; G
H ▪ 第七項控罪—駕駛時無有效駕駛執照,違反香港法例第 374 H
I 章《道路交通條例》第 42(1) 及(4)條; I
J ▪ 第八項控罪—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違反香港法例 J
K 第 272 章《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 條例》第 4(1) 及 (2)(a)條; K
L ▪ 第九項控罪—在體內含有任何濃度的指明毒品時駕駛汽車, L
M 違反香港法例第 374 章《道路交通條例》第 39K(1)條。 M
N N
被告人承認控罪、同意案情,被裁定罪名成立。
O O
P P
Q 案情 Q
R R
2. 2023 年 5 月 8 日 1746 時左右,警署警長 47317 駕駛警察
S 電單車巡邏其間,看見被告人沿大老山公路往大埔方向駕駛白色私家 S
T 車 RS4662 時使用流動電話。警長遂開動電單車的藍燈及警號,尾隨 T
RS4662 示意停車。
U U
V V
-4-
A A
B B
C 3. 然而 RS4662 沒有減速或停車,警長以時速 70 至 80 公里 C
與 RS4662 並排行駛後,RS4662 隨即加速在交通繁忙路段上於車輛間
D D
穿插,導致一輛巴士須急煞閃避。RS4662 進入澤祥街迴旋處時失控
E E
撞向並損毀路邊 4 米長金屬防撞欄。
F F
4. 被告人棄車逃向大學站。警長從後追截,其間兩名休班警
G G
務人員加入協助。經一輪追逐,警長接近並截停被告人。被告人與警
H 長糾纏掙扎,其間被告人將警長扯落地下,導致警長雙膝擦傷和觸痛。 H
I 5. 截停搜查後發現被告人褲袋內有一個膠袋載有 0.2 克固體 I
J 內含可卡因。又在兩米外發現另一屬於被告人的膠袋載有 0.7 克固體 J
內含可卡因。
K K
L 6. 被告人的快速口腔測試結果對可卡因呈陽性反應。隨後血 L
液檢驗顯示被告人的血液樣本內有可卡因的代謝物。
M M
N 7. 調查後發現,被告人未獲授權取用 RS4662。被告人警誡 N
下說於 2023 年 4 月某日深夜,在觀塘區看見 RS4662,發現車匙放在
O O
右前車輪位置,因為喜歡駕駛,便偷走了 RS4662。
P P
8. 被告人僅有一張已屆滿的暫准駕駛執照,沒有第三者保險
Q Q
而使用汽車。
R R
S S
T T
U U
V V
-5-
A A
B B
背景 /求情陳述
C C
9. 被告人現年 26 歲,未婚,與父母和妹妹同住。他中二輟
D D
學後開始工作,案發時失業,之前是地盤工人,月入約$15,000,一萬
E E
元用於家庭開支。他是家中重要經濟來源。父親到庭支持。
F F
10. 被告人過往有 3 個刑事定罪紀錄,共 4 項,當中 1 項危險
G G
駕駛,1 項阻撓警務人員。在 2022 年 9 月 16 日他就 KTCC783/2022
H H
刑滿獲釋後,再在本案之前干犯在公眾地方打鬥於 2023 年 5 月 17 日
I 被定罪。 I
J 11. 被告人因為沒有空閒時間,所以沒有辦理暫准駕駛執照續 J
K 牌事宜。在 2023 年 4 月尾他在街上碰巧看見有人將 RS4662 的車匙放 K
在右前輪,貪玩把車駛走,擅取車後僅作自用。被警員發現行車時用
L L
手機後害怕所以加速穿插越過車輛,試圖擺脫警方追捕。他只是在掙
M M
扎中傷到警長。涉案毒品是購自陌生男子作自用。他只在案發前兩天
N 服用了一、兩粒可卡因。被告承認控罪,感到非常後悔。希望法庭量 N
刑時考慮整體刑責和刑期長度,部份刑期予以同期執行。
O O
P P
判刑考慮
Q Q
R 未獲受權而取用運輸工具 (第一項控罪) R
S S
12. 任何人未獲擁有人同意或未獲其他合法權限而取用任何
T 運輸工具,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監禁 7 年。此類別控罪的情 T
U U
V V
-6-
A A
B B
節差異可以很大,由取用作兜風至作為干犯嚴重罪行時的運輸工具不
C 等,故沒有判刑指引。上訴法庭在 R v Leung Yam Hung CACC 526/1986 C
中指出若取用他人車輛,並不是為參與嚴重罪行,一般而言,6 個月
D D
監禁是合適的。
E E
F 13. 辯 方 援 引 若 干 區 域 法 院 的 判 刑 案 例 (DCCC 360/2019, F
DCCC 631/2020; DCCC 793/2018; DCCC 885/2019)建議量刑起點在 12
G G
個月內。被告人不認識車主,他在 4 月看見有人將車匙放在車輪上就
H H
拿起車匙偷走 RS4662 自用,此後一直管有 RS4662。他並非擅自取用
I 駕車兜風後駛回原位,而是視作個人代步工具使用,他最少管有 I
RS4662 達 8 天之久,此舉與盜竊無異。考慮後認為須以 12 個月作為
J J
量刑起點。被告人承認控罪給予 1/3 扣減,不認為有進一步減刑理由。
K K
駕駛時使用流動電話 (第二項控罪)
L L
M M
14. 任何人在他所駕駛的汽車移動時使用流動電話,一經定罪,
N 可處罰款$2,000。被告人沒有同類違規,認為可以罰款處理。被告人 N
自羈押後沒有工作收入,酌情罰款 500 元。
O O
P P
危險駕駛 (第三項控罪)
Q Q
15. 任何人在道路上危險駕駛汽車,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
R R
判處監禁 3 年;及除非有特別理由,首次被定罪者須被取消駕駛資格
S S
至少 6 個月,如屬再次被定罪者須被取消駕駛資格至少 2 年;及可根
T 據條例第 72A(1A)條下令修習和完成駕駛改進課程。然而,犯罪情節 T
特別嚴重者,監禁期和取消駕駛資格的最短期間,各增加 50%。若犯
U U
V V
-7-
A A
B B
案者的血液或尿液含有任何濃度的指明毒品,其犯罪情節即屬特別嚴
C 重。故被告人可被判處 4.5 年監禁及被取消駕駛資格至少 3 年。 C
D D
16.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耀康(譯音)DCCC 986/2020 一
E E
案中,沒有駕駛執照的被告人危險駕駛,在限速分別為時速 50 公里、
F 70 公里和 80 公里的路段上以平均時速 127 公里行駛,衝過一組紅燈, F
近距離切入警車前,致使警車急剎避免碰撞,又違反路標,撞毀停車
G G
場入口的停車欄杆;原審法官以 2 年為量刑起點。
H H
I 17. 本案被告人在 2021 年 9 月 13 日首次獲發駕駛執照,他的 I
暫准駕駛執照在 2022 年 8 月 17 日被取消,他當天就危險駕駛被定
J J
罪,及判監禁 2 個月。2023 年 5 月 8 日干犯本案,駕駛前更曾服用可
K K
卡因,為了擺脫警長的追截,當警長以時速 70 至 80 公里與 RS4662
L 並排行駛後,被告人仍加速在交通繁忙路段上於車輛間穿插,導致一 L
輛巴士須急煞閃避,進入澤祥街迴旋處時更失控撞向並損毀路邊 4 米
M M
長金屬防撞欄。被告人最終棄車而逃。其嚴重程度不亞於劉耀康案。
N N
認為量刑起點不得少於 2 年。被告人承認控罪給予 1/3 扣減,不認為
O 有進一步減刑理由。考慮整體刑責和刑期後,認為此項控罪性質有別 O
於第一項控罪,須予第一項控罪分期執行,但可予第八項和第九項控
P P
罪同期執行。
Q Q
18. 被告人自 2021 年 9 月 13 日在香港首次取得駕駛資格,同
R R
年 11 月和 12 月分別干犯超速和危險駕駛。2023 年 4 月 6 日完成駕駛
S S
改進課程後一個月許便干犯本案。就停牌方面辯方沒有任何陳述,本
T 席留意到被告人有相關的交通違例罪行,即危險駕駛,所以有關條例 T
U U
V V
-8-
A A
B B
69A 條適用。就此項控罪,考慮到被告人的駕駛態度,需要保障其他
C 道路使用者的安全,取消其駕駛資格 3 年。停牌時間由刑滿獲釋時開 C
始,停牌期間不能夠申請及持有所有類別車輛的駕駛執照,及自費修
D D
習及完成駕駛改進課程。
E E
F 襲警 (第四項控罪) F
G G
19. 任何人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經循公訴程序定
H H
罪後可處監禁 2 年。被告人有同類刑事紀錄,曾因阻撓警務人員為判
I 監禁 2 個月。本案中被告人為了擺脫警方的截查,激烈抗拒,更使用 I
武力將警長扯落地,導警長雙膝擦傷和觸痛,認為須以 3 個月作為量
J J
刑起點。被告人承認控罪給予 1/3 扣減,不認為有進一步減刑理由。
K K
考慮整體刑責和刑期後,認為此項控罪性質有別於其他控罪,須予其
L 他控罪分期執行。 L
M M
管有危險藥物 (第五、六項控罪)
N N
O 20. 任何人管有危險藥物,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罰款一百 O
萬元及監禁 7 年。被告人沒有同類刑事紀錄,他自被拘捕後一直羈押
P P
沒有機會接觸毒品,再者本案其他控罪的整體刑期超過 9 個月,故認
Q Q
為無須索取戒毒所報告。考慮到毒品的性質和分量,認為每項控罪可
R 以 3 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被告人承認控罪給予 1/3 扣減,不認為 R
有進一步減刑理由。考慮整體刑責和刑期後,認為兩項控罪性質相同,
S S
可予同執行,但須予其他控罪分期執行。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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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沒有駕駛執照 (第七項控罪)
C C
21. 任何人駕駛時無有效駕駛執照,一經定罪,可處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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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 元及監禁 3 個月。被告人沒有同類違規,認為可以罰款處理。
E E
被告人自羈押後沒有工作收入,酌情罰款 500 元。
F F
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 (第八項控罪)
G G
H 22. 任何人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車輛,一經定罪,可處罰款 H
I
$10,000 元及監禁 12 個月;另其持有或領取汽車駕駛執照的資格須予 I
以取消,由定罪之日起計,不得少於 12 個月或多於 3 年。被告人雖
J J
然完成了 KTCC783/2022 的駕駛改進課程有資格申請駕駛執照,但他
K 在申請駕駛執照前便駕駛車輛,罔顧作為駕駛者對第三者的責任。 考 K
L 慮後認為須以 3 個月作為量刑起點,被告人承認控罪,本席給予三分 L
之一扣減,處以 2 個月監禁。考慮整體刑責和刑期後,認為可與第三
M M
項和第九控罪同期執行。
N N
O 23. 就停牌方面辯方沒有任何陳述,整體考慮後就此項控罪取 O
消其駕駛資格 12 個月,停牌時間由今日開始,停牌期間不能夠申請
P P
及持有所有類別車輛的駕駛執照。
Q Q
R
體內含有指明毒品時駕駛 (第九項控罪) R
S S
24. 任何人的血液或尿液含有任何濃度的指明毒品(不論是否
T 同時含有任何其他藥物)時駕駛,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 3 T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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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年;及除非有特別理由,首次被定罪者須被取消駕駛資格至少 2 年;
C 及可根據條例第 72A(1A)條下令修習及完成駕駛改進課程。 C
D D
25. 被告人駕駛時血液內含有可卡因。無論任何原因,他濫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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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駕駛是極其自私及不負責任的行為,在公路上危險駕駛,造成碰撞,
F 罔顧了其他道路使用者之安全。考慮之後,認為合適的量刑起點為 18 F
月監禁。被告人承認控罪,本席給予三分之一扣減,處以 12 個月監
G G
禁。考慮整體刑責和刑期後,認為可與第三項和第八項控罪同期執行。
H H
I 26. 就停牌方面辯方沒有任何陳述,本席留意到被告人有相關 I
的交通違例罪行,即危險駕駛,所以有關條例 69A 條適用。就此項控
J J
罪,被告人須被取消駕駛資格兩年,停牌時間由刑滿獲釋時開始,停
K K
牌期間不能夠申請及持有所有類別車輛的駕駛執照。
L L
27. 因本席已就第三項控罪判處駕駛改進課程命令,故不再就
M M
此項控罪判處駕駛改進課程命令。
N N
命令
O O
P 第一項控罪 監禁 8 個月 P
Q Q
第二項控罪 罰款$500,刑滿獲釋後兩個月內支付
R R
S 第三項控罪 監禁 16 個月,取消駕駛資格 36 個月,或直至自 S
費修習及完成駕駛改進課程為止,兩者以較後者
T T
為準,及自費修習及完成駕駛改進課程。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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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C C
第四項控罪 監禁 2 個月
D D
E 第五項控罪 監禁 2 個月 E
F F
第六項控罪 監禁 2 個月
G G
H 第七項控罪 罰款$500,刑滿獲釋後兩個月內支付 H
I I
第八項控罪 監禁 2 個月,取消駕駛資格 12 個月
J J
第九項控罪 監禁 12 個月,取消駕駛資格 24 個月
K K
L L
第一和第四項控罪刑期與其他控罪刑期分期執行。第三、第八和第九
M 項控罪刑期同期執行,但與其控罪刑期分期執行。第五和第六項控罪 M
刑期同期執行,但與其控罪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 28 個月監禁,
N N
總罰款$1,000,刑滿獲釋後兩個月內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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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第三項和第九項控罪的停牌時間分別在刑滿獲釋時開始。第八項控罪 P
的停牌時間由今日起計,停牌期間不得申請及持有所有類別車輛的駕
Q Q
駛執照。
R R
S 另被告人須自費修畢駕駛改進課程,並須於停牌期最後 3 個月內,修 S
習和完成該課程。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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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法庭最後警告被告人,停牌期間駕駛是嚴重罪行,可被判處即時監禁,
C 所以在獲取有效駕駛執照之前,不能夠抱著僥倖之心返回駕駛座。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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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嚴舜儀 )
F F
區域法院法官
G G
H H
I I
J J
K K
L L
M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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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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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R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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