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漢賓案 DCCC925/2023
毒駕及危險駕駛判刑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漢賓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嚴舜儀
案情摘要
被告人承認九項控罪,包括未獲授權取用汽車、駕駛時使用流動電話、危險駕駛、襲擊警務人員、兩項管有可卡因、無有效駕駛執照、無第三者保險駕駛,以及毒駕。2023年5月8日,被告駕駛擅取的私家車被警員截查時加速逃走,在繁忙道路穿插,導致巴士急煞,並撞毀防撞欄。其後被告棄車逃跑,與警長掙扎並將警長扯倒,造成其膝部受傷。搜查發現兩袋共0.9克含可卡因物質,血液亦驗出可卡因代謝物。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多項交通、財產、襲警及毒品控罪的量刑。法庭須評估擅取車輛是否屬長期自用、危險駕駛及毒駕的嚴重程度、襲警及持有毒品的適當量刑起點,以及各刑期應同期或分期執行。辯方要求考慮認罪、悔意、家庭負擔及整體刑責。
判決理由
法庭按照各罪行的法定刑幅、案情嚴重程度、被告的過往定罪及認罪扣減作出量刑。擅取車輛並非短暫兜風,而是至少管有八日作個人代步工具,故以十二個月為量刑起點。危險駕駛涉及毒品、繁忙路段高速穿插、令巴士閃避及撞欄,嚴重程度不低於相關案例,量刑起點不少於兩年。毒駕及襲警亦因危害公眾和警員而須判監。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但沒有額外減刑理由。法庭按罪行性質及整體刑責安排部分刑期同期、部分分期。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R v Leung Yam Hung,指出未獲授權取用車輛而非用於嚴重罪行時,一般六個月監禁可屬合適,但本案因長期自用而較嚴重。法庭亦參考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耀康,該案的危險駕駛量刑起點為兩年,並認為本案嚴重程度相若。另考慮數宗區域法院量刑案例及相關交通、毒品和刑事法例。
裁決與命令
被告九項控罪均罪成。總刑期為監禁28個月,另罰款總額1,000元,須於刑滿獲釋後兩個月內繳交。被告被取消駕駛資格12至36個月不等,並須自費完成駕駛改進課程。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擅取車輛後長期作個人交通工具使用,量刑可明顯高於短暫兜風。毒駕與危險駕駛並存時,法庭會高度重視道路使用者安全;認罪扣減不會抵銷嚴重案情及過往相關定罪。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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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擅取汽車後長期自用會判刑多久?
法庭認為長期把擅取汽車作個人代步工具,嚴重程度高於短暫兜風;本案第一項控罪判監八個月,並與部分其他刑期分期執行。
Q.毒駕加上危險駕駛會判囚多久?
本案被告在體內有可卡因時危險駕駛、逃避截查並撞毀防撞欄。法庭就危險駕駛判監16個月,毒駕判監12個月,兩者同期執行。
Q.襲擊警務人員會判監多久?
被告為逃避截查而與警長激烈掙扎,將警長扯倒並造成膝部受傷。法庭以三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後判監兩個月,並與其他刑期分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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