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 Ming Tat DCCC1137/2023

持剪刀傷人如何判刑?

非監禁判刑 · 四個月醫院令
因持續精神病而作出四個月醫院令
區域法院His Honour Judge Tam21/5/2024[2024] HKDC 82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Ho Ming Tat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Tam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Ho Ming Tat承認一項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Offences against the Person Ordinance)第19條的傷人罪。2023年6月30日,他在石硤尾美隆樓寓所因不滿兒子帶女朋友回家,先作出刺殺威脅,後取出剪刀向兒子上身刺去。兒子以左手阻擋,遭受手掌及前臂割傷;被告其後持續攻擊約20次,直至兒子以椅子抵擋並將他推倒。傷者須接受傷口探查及修補手術,但其後沒有重大功能障礙。被告71歲,沒有刑事紀錄,及時認罪並表示悔意;兩份精神科報告均認定他患有精神病及持續聽覺幻覺,並對他人構成風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爭議是傷人罪應否判處監禁,或根據《精神健康條例》(Mental Health Ordinance)第45條作出醫院令 (Hospital Order)。法庭須權衡罪行嚴重性、傷勢、認罪及年齡等求情因素,並考慮被告精神障礙、治療需要及保障公眾安全。辯方原建議以7至12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其後接受作出醫院令。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第19條傷人罪最高刑罰為監禁三年,且沒有適用的量刑指引或固定刑罰。考慮被告以剪刀連續攻擊、傷勢程度、家庭衝突背景、認罪、悔意、高齡及無案底後,法庭進一步重視兩名精神科醫生一致認為被告仍患有精神病、持續出現聽覺幻覺並可能危及他人。依《精神健康條例》第45條,若精神障礙的性質或程度需要住院治療,醫院羈留可取代監禁。法庭引用HKSAR v Chiu Yu To,認為法律在可行情況下應促進精神障礙罪犯接受醫院治療,並以被告利益及公眾保障為核心作出決定。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HKSAR v Chiu Yu To [2001] 3 HKC 186,指出精神障礙罪犯即使其障礙未必是犯罪根源,法律在可行情況下仍應促進其接受醫院治療。法庭亦依據《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9條及《精神健康條例》第45條作出分析。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傷人罪。法庭沒有判處監禁,而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45條作出醫院令,授權將被告收納及羈留於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四個月;法庭拒絕作出第45(1A)條所指的附註。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在罪行涉及暴力而被告持續患有精神病並對他人構成風險時,醫院令可取代監禁,重點在治療及公眾安全。法庭亦會考慮被告已被還押的時間及原本可能判處的監禁刑期。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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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持剪刀襲擊家人但傷勢不重,會否判監?
A.

法庭會考慮攻擊次數、武器、傷勢、認罪及被告個人情況。Ho Ming Tat雖承認傷人,最終因持續精神病及治療需要,獲判四個月醫院令而非監禁。

Q.精神病被告犯傷人罪可以接受醫院治療嗎?
A.

可以。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45條,若精神障礙的性質或程度需要住院治療,法庭可作出醫院令。本案兩名精神科醫生均建議治療,法庭因此作出四個月醫院令。

Q.傷人罪最高刑罰是多少?
A.

法庭指出,《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9條傷人罪的最高刑罰為三年監禁,但本案沒有判監。考慮被告持續精神病、治療需要及公眾安全後,法庭改作四個月醫院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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