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CC1137/2023

HKSAR v. HO MING TAT

區域法院His Honour Judge Tam21/5/2024[2024] HKDC 82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Ho Ming Tat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Tam

案情摘要

被告 Ho Ming Tat (71歲) 與其子 (PW1) 同住。2023年6月30日凌晨,被告因不滿其子將女友帶回家中,在爭吵後使用一把18厘米長的剪刀多次攻擊其子身體。PW1 用手及椅子擋截,最終導致左手背及前臂受傷,需入院接受手術修補,但未造成重大功能損害。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的核心 legal issue 在於如何對一名患有精神疾病且已認罪的被告進行 sentencing。辯方提出被告年事已高、無前科且深感後悔,建議採取 7-12 個月的監禁作為 starting point 並考慮 guilty plea 的減刑;而法庭需衡量是否應根據 Mental Health Ordinance 採取 Hospital Order 以兼顧治療與公眾安全。

判決理由

法官分析認為,雖然被告認罪且傷勢非極其嚴重,但兩份 psychiatric reports 均確認被告患有 psychosis 並伴隨持續的 auditory hallucination,且對他人構成風險。法官引用 HKSAR v Chiu Yu To 的原則,認為法律應盡可能 facilitate treatment in hospital。因此,基於被告的最佳利益及保護公眾,Hospital Order 是最合適的處置方式。

引用案例與條文

引用 HKSAR v Chiu Yu To [2001] 3 HKC 186,確立對於 mentally disordered offenders,無論精神疾病是否為犯罪根源,法律應優先考慮在醫院提供治療。

裁決與命令

被告被裁定罪名成立。法官根據 Mental Health Ordinance (Cap 136) 第 45 條下令,將被告送往小欖精神病人診療中心 (Siu Lam Psychiatric Centre) 接受為期 4 個月的 Hospital Order 治療。法官拒絕了辯方關於第 45(1A) 條 endorsement 的請求。

判決啟示

本案強調在 sentencing 過程中,當專業精神科報告指出被告具有危險性且需要住院治療時,Hospital Order 的優先級高於傳統監禁,即使辯方主張監禁期限較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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