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國財案 DCCC234/2022
麻雀爭執打人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國財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溫紹明
案情摘要
被告人陳國財與受害人譚月玲均是深水埗一間古玩店的顧客。2021年9月4日晚上,二人在店內打麻雀期間因麻雀事宜發生口角。爭執中,被告人以手提電話擊打譚女士左面頰一次,造成臉部觸痛。譚女士報警後,被告人被捕。被告人承認普通襲擊罪,但否認其餘六項控罪;經審訊後,其餘控罪全部不成立。
核心法律爭議
法庭須決定普通襲擊罪的適當刑罰,並衡量一時衝動、單次襲擊、傷勢輕微、使用手提電話作武器及被告人有同類刑事紀錄等因素。被告人求情指事件源於麻雀桌上的爭拗,並已悔過及曾被還押超過四個月。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普通襲擊罪最高可判監禁一年,沒有特定量刑指引,通常按案情判處罰款至短期監禁。量刑時,法庭認為案件沒有預謀,被告人單獨犯案,僅襲擊一次,受害人傷勢輕微,反映罪責並非最高。然而,使用手提電話作武器及具有同類定罪紀錄,增加案件嚴重性。考慮被告人近二十年僅有一次定罪、認罪悔意及已被剝奪自由超過四個月後,法庭認為罰款足以反映罪責及達致量刑目的。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沒有特別引用判例。法庭依據普通法普通襲擊罪,並援引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0條;該條文規定普通襲擊罪可予懲處,最高刑罰為監禁一年。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就普通襲擊罪被判罰款港幣3,000元。罰款從其保釋金中扣除。其餘六項控罪經審訊後罪名不成立。
判決啟示
即使使用手提電話作武器及有同類紀錄,若襲擊屬單次、一時衝動且傷勢輕微,加上被告人認罪及曾被還押,法庭仍可能認為罰款足以處理案件。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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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以手提電話打人是否屬於普通襲擊?
法庭裁定,被告人在麻雀爭執中以手提電話擊打受害人面頰一次,構成普通襲擊罪;其餘控罪則經審訊後不成立。
Q.普通襲擊造成輕微傷勢會判監禁嗎?
普通襲擊最高可判監禁一年,但本案屬單次及一時衝動的襲擊,傷勢輕微,被告人認罪並已還押超過四個月,法庭最終判處罰款。
Q.本案普通襲擊罪的罰款是多少?
法庭考慮被告人近二十年只有一次定罪、認罪悔意及已失去自由超過四個月後,判處港幣三千元罰款,並從保釋金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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