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 Lin-chun HCCC176/2023
綁架人質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Ho Lin-chun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DHCJ Woodcock
案情摘要
被告承認兩項根據《刑事罪行條例》(Offences against the Person Ordinance) 第212章第42條提出的罪名。2021年12月8日,他與一名在逃男子在薄扶林強行擄走一名菲律賓籍家庭傭工及其照顧的20個月大女嬰,將兩人綁縛、蒙頭並押入車輛及兩個貨櫃,意圖以釋放人質作為取得贖金的條件。車輛曾更換三次車牌,顯示事前策劃。女傭其後自行脫身並救出女嬰,兩人受輕傷但沒有長期創傷。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強行禁錮並意圖取得贖金罪的量刑。法庭須評估事前策劃、被害人的年齡及處境、禁錮方式、持續時間、傷害程度、是否使用武器及是否支付贖金。辯方依賴認罪、經濟困難及被告受他人指使;控方強調罪行嚴重及周詳策劃。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強行禁錮並意圖取得贖金屬可判終身監禁的極嚴重罪行,沒有適用於所有案件的量刑指引,必須按個別事實處理。量刑時須考慮策劃程度、參與人數、被害人年齡及個人處境、武器、傷害或恐懼、禁錮時間及是否支付贖金。本案涉及20個月大女嬰、兩名被害人均被綁縛、蒙頭及轉移至貨櫃,且有購買束帶、偽造車牌及預備貨櫃等周詳安排,故每項罪名的起點刑期為14年。被告及早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參考 HKSAR v Yuk Man Chun and Another、HKSAR v Mohammad Nadim、HKSAR v Chang Sai Wah Brandi 及 HKSAR v Leung Man Kwong,說明同類案件的起點刑期約由10年8個月至15年不等,但強調量刑取決於個別事實,並無固定指引刑期。
裁決與命令
被告兩項罪名均判處監禁9年4個月,原因是14年起點刑期扣除三分之一認罪折扣。兩項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9年4個月。
判決啟示
涉及幼童、多人被綁縛、貨櫃囚禁及周詳事前策劃的綁架罪,即使被害人沒有長期傷害,仍可導致甚高起點刑期。及早認罪可獲實質扣減,但不會消除罪行的高度嚴重性。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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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綁架人質並索取贖金通常會判囚多久?
法庭指出此罪可判終身監禁,沒有固定刑期,須按策劃、被害人年齡、禁錮方式及傷害等因素量刑。本案兩項罪名的起點為各14年,因及早認罪後同期判囚九年四個月。
Q.被綁架者沒有長期受傷,刑期會否很短?
不一定。法庭同時考慮幼童被帶走、兩名被害人被綁縛蒙頭、貨櫃囚禁及事前策劃。雖然本案沒有長期身心創傷,法庭仍以每項14年為量刑起點。
Q.及早認罪對綁架罪刑期有何影響?
及早認罪可帶來三分之一扣減,但不會消除罪行本身的嚴重性。本案法庭將每項14年的起點刑期扣減三分之一,兩項九年四個月刑期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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