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G KA LEUNG DCCC600/2023

駕車撞傷行人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有效監禁14個月
危險駕駛致重傷,判有效監禁14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Her Honour Judge A N Tse Ching13/5/2024[2024] HKDC 76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NG KA LEUNG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A N Tse Ching

案情摘要

被告承認一項違反《道路交通條例》(Road Traffic Ordinance)第374章第36A條的罪行,即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2023年1月8日傍晚,被告駕駛私家車在旺角道一個繁忙路口轉彎,明知行人正在闖紅燈,仍未適當減速或採取閃避措施,撞倒行人Chang Chi Man Semile。被告當時正在聽音樂,車速雖未超過法定上限,但在情況下過快。受害人遭受嚴重腦部創傷,永久偏癱、認知受損,須長期接受照顧。被告有多項交通違例紀錄,並曾違反保釋及駕駛改進課程命令。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的量刑。被告主張車速未超過上限、行人闖燈及其道德責任較低;控方則依據被告明知有行人仍不減速、交通紀錄及受害人永久傷害,主張案件屬嚴重類別,須即時監禁。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6A條,並採納危險駕駛罪的量刑原則:主要考慮被告的責任程度,包括駕駛的客觀危險性及道德責任,其次考慮受害人的傷害及影響。車速未超過上限並不排除危險駕駛;在已看見行人及兩個行人過路處的情況下仍不減速,顯示嚴重罔顧道路安全。受害人永久腦部損傷、被告多次交通違例及持續漠視法庭命令,均屬加重因素。法庭以24個月監禁為起點,因及早認罪減刑三分之一。

引用案例與條文

《道路交通條例》第36A條規定最高可判監禁七年,並通常須取消駕駛資格;第72A條規定駕駛改進課程或相關命令。R v Cooksley及Secretary for Justice v Poon Wing Kay提供危險駕駛的加重及減輕因素。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hu Wing Yin Christine確認責任程度及傷害是核心考慮,通常須即時監禁。

裁決與命令

被告被判有效監禁14個月;原判16個月,其中2個月與另一宗案件同期執行,餘下14個月連續執行。被告被取消駕駛資格兩年,並須在取消資格期後通過駕駛能力測驗,方可駕駛任何車輛。

判決啟示

即使車速未超過法定上限,若駕駛人明知行人存在而未減速,仍可構成高度責任的危險駕駛。對有持續交通違例及漠視命令紀錄者,駕駛能力重考命令可取代駕駛改進課程。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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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車速沒有超過上限,仍可否構成危險駕駛?
A.

可以。法庭認為車速是否超限並非唯一因素;被告明知有行人及闖燈者仍未減速,並在繁忙路口撞人,因此仍屬危險駕駛。

Q.危險駕駛令行人永久腦傷會判刑多久?
A.

本案受害人永久偏癱並有認知障礙,法庭以24個月為起點,因及早認罪減刑三分之一,判處16個月;其中2個月同期執行,實際連續刑期為14個月。

Q.有多次交通違例紀錄會否被要求重考駕駛測驗?
A.

可以。本案被告多次違反交通規則、保釋條件及駕駛改進課程命令,法庭認為他持續漠視道路安全,故命令取消資格期後須通過駕駛能力測驗才可重新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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