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UNG KA WAI ROGER DCCC102/2023

危險駕駛撞傷行人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51.5個月
四項危險駕駛罪共判監禁51.5個月
區域法院Her Honour Judge A N Tse Ching26/3/2024[2024] HKDC 51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FUNG KA WAI ROGER
  • 法院: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A N Tse Ching

案情摘要

被告於2022年4月14日凌晨駕駛白色Mercedes離開油麻地一間火鍋店後,在狹窄道路上加速並突然轉向,撞倒三名行人,其中兩人遭受嚴重傷害,包括顱骨骨折、腦出血、失去牙齒及腿部骨折。被告沒有停車,數分鐘後高速撞向一輛在紅燈前停下的的士,造成的士司機受傷,仍然逃離現場。其後車輛撞上樹木及路牌才停下。被告承認四項控罪,並在審訊日期確定後才表示認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危險駕駛,以及發生造成傷亡或車輛損害的意外後沒有停車的量刑。爭議包括多次碰撞、逃離現場、傷勢、被告自身受傷及遲延認罪應如何影響刑罰。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道路交通條例》(Road Traffic Ordinance) 第36A、37及56條,並採納上訴法庭所確立的量刑原則。罪責的主導因素是駕駛的客觀危險性及被告的道德罪責,亦須考慮受害人的傷勢、受危及的人數、駕駛速度、持續及故意程度,以及沒有停車對救援的影響。本案並非一時失誤,而是持續、故意及極度魯莽的駕駛,屬同類罪行中最嚴重類別。認罪只獲百分之二十折扣;被告自身受傷可使首項及第三項刑罰各減六個月,但家庭背景及悔意沒有額外作用。

引用案例與條文

R v Cooksley確立危險駕駛案件的加重及減輕因素。Secretary for Justice v Poon Wing Kay強調整體罪責、阻嚇及公共安全,並支持嚴重案件採取高刑罰。Secretary for Justice v Fong Chai Man及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hu Wing Yin Christine重申以客觀危險性、道德罪責及受害影響為核心。HKSAR v Lam Wai-ming及Secretary for Justice v Liu Kwok Chun說明沒有停車罪的傷者情況及救援延誤的重要性。

裁決與命令

被告四項控罪均判處監禁,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51.5個月。被告就第一項被取消駕駛資格四年,就第三項再取消一年,兩段取消資格期連續執行,並須完成駕駛改進課程。

判決啟示

判詞確認多次碰撞、持續逃離現場及對行人安全的漠視可使危險駕駛達最嚴重類別。自身受傷及遲延認罪的減刑作用有限;量刑須評估整體罪責,而非機械計算個別因素。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危險駕駛撞傷行人後逃走會判刑多久?
A.

法庭認為被告的駕駛持續、故意及極度魯莽,並造成嚴重傷勢及延誤救援。四項控罪刑期同期執行,實際判監禁51.5個月。

Q.撞車後兩次不下車停留會如何判刑?
A.

沒有停車可增加罪責,尤其當傷者可能因延誤救援而承受更大傷害。被告兩次逃離事故現場,相關控罪各以一年為起點,最後與其他刑期同期執行。

Q.認罪和駕駛者自身受傷可以減刑多少?
A.

被告在審訊日期確定後才認罪,因此只獲百分之二十折扣;自身傷勢令第一及第三項各減六個月。悔意及家庭背景沒有另行減刑。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查看所有 刑事法 指標案例

近期刑事法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