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CC102/2023

HKSAR v. FUNG KA WAI ROGER

區域法院Her Honour Judge A N Tse Ching26/3/2024[2024] HKDC 51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Fung Ka Wai Roger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A N Tse Ching

案情摘要

被告於2022年4月14日凌晨在油麻地危險駕駛,發生三宗意外。首先衝上行人路撞傷三名行人,其中兩名受嚴重傷害(包括顱骨骨折及腦出血);隨後在紅燈時撞向一輛停泊的的士;最後在 Austin Road 撞毀樹木及標誌牌而停下。被告在前兩次意外後均未停車,且其車內乘客亦受傷。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的核心 legal issue 在於如何對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及未能停車等罪行進行 sentencing。辯方提出被告自身亦受重傷且為家庭唯一經濟支柱作為 mitigation;控方則強調被告駕駛行為表現出對公眾安全極端漠視,屬於最嚴重類別。

判決理由

法官認為被告的行為並非 momentary lapse of judgment,而是 persistent and deliberate 的危險駕駛。引用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Poon Wing Kay 等 precedent,法官分析 culpability 時將「客觀危險程度」與「道德責任」作為主導因素。由於被告連續發生多宗意外且拒絕停車,其行為屬於 worst category,因此設定較高的 starting point 以達到 general deterrence。

引用案例與條文

引用 R v Cooksley 及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Poon Wing Kay 確立的 aggravating factors(如過度速度、漠視安全)及 mitigating factors 框架;引用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hu Wing Yin Christine 關於 culpability 的評估原則;引用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Lau Sin Ting 討論 starting point 的設定。

裁決與命令

被告被裁定罪名成立。最終判處 51.5 個月監禁(所有罪名同時執行)。此外,就第一項罪名被取消駕駛資格 4 年(或直至通過駕駛測試),就第三項罪名被取消駕駛資格 1 年,兩者連續執行。

判決啟示

法官強調在嚴重案件中,被告的個人家庭背景不構成 mitigation。同時指出,即使被告在意外中受傷,但因其為「自己錯誤的作者」(author of his own wrong),該因素僅能獲少量減刑。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查看所有 刑事法 指標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