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A
B B
DCCC 882/2022
C [2024] HKDC 486 C
D D
香港特別行政區
E 區域法院 E
刑事案件 2022 年第 882 號
F F
G G
----------------------------
H 香港特別行政區 H
訴
I I
李艷
J J
----------------------------
K K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香淑嫻
L L
日期: 2024 年 3 月 22 日
M 出席人士: 張雅棣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
N 魏俊先生及梁麗幗女士,由謝延豐律師行延聘,代表被 N
告人
O O
控罪: [1] 至 [2] 有意圖而傷人(Wounding with intent)
P P
[3] 普通襲擊(Common assault)
Q Q
----------------------------
R R
裁決理由書
S ---------------------------- S
T T
U U
V V
-2-
A A
B B
1. 被告人被控三項控罪,分別是兩項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
C 嚴重傷害罪,違反香港法例第 212 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 17(a) 條 C
(控罪一及控罪二);及一項普通襲擊罪,違反普通法並可根據香
D D
港法例第 212 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 40 條予以懲處(控罪三)。
E E
F 2. 被告人否認所有控罪。 F
G G
3. 罪行詳情指三項控罪都發生在 2022 年 5 月 9 日,涉及同
H H
一名受害人许海涛先生。控罪一及控罪三的案發地點在香港仔海旁
I 道香港仔海濱公園(「海濱公園」)出入口附近,控罪二發生在香 I
港仔石排灣道 102 號香港仔魚類批發市場(「該市場」)附近一艘
J J
停泊船隻上(「該船隻」)。
K K
L 4. 控方指三項控罪在約 30 分鐘內依次發生。 L
M M
不爭議的事實背景
N N
O
5. 控辯雙方不爭議以下案情。 O
P P
6. 在所有相關時間,被告人已婚,與丈夫及三名孩子同
Q 住。2016 年被告人經微信手機應用程式認識了同樣是已有家室的男 Q
R
子许海涛(「受害人」),發展成為情侶,直至案發時,兩者維持 R
情侶關係大約五年,兩人不同住。
S S
T T
U U
V V
-3-
A A
B B
7. 案發時,受害人居住在該船隻上的一個房間(「該房
C 間」)。由該房間步行至海濱公園出入口,大約需時 10 分鐘,必須 C
途經該市場,該市場內有閉路電視拍攝。海濱公園出入口附近,有
D D
一個巴士站(「該巴士站」)。
E E
F 8. 案發當日凌晨二時過後,被告人懷疑受害人與其他女性 F
約會,卻騙她正在家中睡覺,突擊去到該房間,發現他果然不在。
G G
被告人隨即致電受害人,受害人最初沒有接聽,但最後兩者經過一
H H
番電話通話,相約在該巴士站見面,受害人稱他會乘的士趕過去。
I I
9. 兩者在該巴士站見面後,發生爭吵,互相拉扯,期間被
J J
告人從褲袋取出一件硬物揮舞,受害人隨即聲稱自己流血。
K K
L 10. 受害人向被告人提議一起返回該房間,兩者便一起返回 L
該房間。
M M
N 11. 在該房間內,兩者再度爭吵,受害人大力拉扯被告人, N
O 拉她離開該房間及該船隻,期間,被告人用硬物插傷受害人背部及 O
臀部。
P P
Q 12. 最後,受害人與被告人一起再去到該巴士站。 Q
R R
13. 在該巴士站,受害人與被告人各自報警。
S S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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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V
-4-
A A
B B
14. 警方到場後,看見受害人流血,其面部有刀傷,背部有
C 多處孔狀傷口,上衣破爛,受害人把一把鎅刀(六吋長)(證物 C
P1)及一把剪刀(四吋長)(證物 P2)交予警方。
D D
E E
15. 警方在現場進行初步調查後,分別就以下控罪拘捕了被
F 告人及受害人: F
G G
拘捕被告人的罪名是:
H H
(一)「在公眾地方打鬥」
I (二)「外出時藏有攻擊性武器」 I
J J
拘捕受害人的罪名是:
K K
(一)「在公眾地方打鬥」
L (二)「思疑非法入境者」 L
M M
16. 警方把被告人及受害人分別送到醫院接受治療。
N N
O
17. 醫生診斷受害人有以下傷勢: O
P P
(a) 右前額及太陽穴的位置有 10 厘米深的撕裂傷;
Q (b) 右枕有 3 厘米深的撕裂傷及出現血液滲出的跡象; Q
(c) 左邊、中上背和右臀有多處三毫米的刺傷切口;
R R
(d) 右腕、左肩和上背有咬痕及表面擦傷。
S S
T 18. 醫生診斷被告人有以下傷勢: T
U U
V V
-5-
A A
B B
右膝觸痛及右腕發紅
C C
控方案情
D D
E 19. 控方案情,簡而言之,被告人發現受害人不在家後,懷 E
F
疑他正在與其他女性約會,激動下,從該房間拿了一把鎅刀及一把 F
剪刀,帶到該巴士站。在該巴士站,兩者爭執期間,被告人用鎅刀
G G
𠝹傷受害人頭部及面部(控罪一)。其後,兩者返回該房間,又再
H H
發生爭執,被告人在激動下,用剪刀插傷受害人背部及臀部(控罪
I 二)。其後,兩者再走回該巴士站,爭執期間,被告人在激動下, I
用口咬傷受害人(控罪三)。控方指被告人就控罪一及控罪二襲擊
J J
受害人時,具有使受害人身體受嚴重傷害這特定意圖。
K K
L 辯方案情 L
M M
20. 辯方案情,就控罪一及控罪三,簡而言之,控方沒有足
N 夠證據證明受害人的刀傷及咬傷是由被告人造成。退一步而言,若 N
O 然法庭裁定該刀傷及咬傷是由被告人造成,辯方指這是於兩人爭執 O
拉扯期間被告人出於自衛而造成,被告人沒有使受害人身體受嚴重
P P
傷害這特定意圖。就控罪二,被告人承認有插傷受害人,但只是出
Q Q
於自衛,因受害人拉扯她令她於情急下隨手撿拾一件硬物插向受害
R 人以求脫離險境。 R
S S
議題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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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A A
B B
21. 就控罪一及控罪三,辯方爭議:
C C
(a) 被告人有否作出襲擊受害人的行為;
D D
(b) 受害人的身體受傷是否由被告人的行為導致;及
E E
(c) 控方是否能排除被告人的襲擊行為是出於自衛。
F F
22. 就控罪二,辯方爭議:
G G
H 控方是否能排除被告人使用剪刀襲擊受害人,是出於自 H
I
衛。 I
J J
控方證人
K K
23. 控方傳召了四位證人,分別是:
L L
M M
控方證人一:警員 21261 梁厚堅(“PW1”)
N 控方證人二:警員 18571 葉文浩(“PW2”) N
控方證人三:警員 17605 梁兆男(“PW3”)
O O
控方證人四:偵緝警長 51173 歐志強(“PW4”)
P P
Q 24. PW1 及 PW2 於事發後,先後接報到場,分別拘捕了被告 Q
人及受害人。
R R
S S
25. PW3 及 PW4 其後在警署內兩度為被告人進行警誡錄影會
T 面。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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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A A
B B
26. 四名控方證人的證供主要關乎警誡口供的可呈堂性。
C C
警誡口供
D D
E 27. 控方要求把被告人三份警誡口供呈堂,分別是 (i) 被告人 E
F
在現場的兩個口頭招認及其補錄;及被告人先 (ii) 後 (iii) 在警署錄取 F
的兩份警誡錄影會面。
G G
H 28. 辯方不反對 (ii) 呈堂,見「控辯雙方承認事實」(證物 H
I
P11 第 11 段),這是一份混合性供詞(證物 P9,謄本 P9A,相片 I
P9B)。
J J
K 29. 辯方反對 (i) 及 (iii) 呈堂。就 (i),辯方指被告人沒有講過 K
L
該番話,就 (iii),辯方指被告人不自願下錄取的。法庭以交替程序 L
處理 (i) 及 (iii) 的呈堂性。最後法庭裁定 (i)(即證物 P13)及 (iii)
M M
(即證物 P14 至 P17)都可以呈堂,裁決理由見《附件一》。
N N
O
被告人的選擇 O
P P
30. 於特別事項及一般事項,控方案情完結後,辯方都沒有
Q 中段陳詞,法庭裁定表面證據成立。 Q
R R
31. 被告人於特別事項及一般事項都選擇作供,沒有傳召其
S S
他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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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法律指引
C C
32. 刑事審訊中舉證責任在控方,並且要達到毫無合理疑點
D D
的標準。被告人不需要證明任何東西,更毋須證明自己無辜。要是
E E
他的說法是真或可能是真,可以構成疑點,而疑點不一定來自辯方
F 案情,本席必須審視控方的證據考慮是否內含疑點。 F
G G
33. 被告人沒有刑事定罪紀錄,本席已就這方面適當的指引
H H
而作考慮,即被告人犯罪的傾向性較低,而其證供的可信性較高。
I I
34. 在作出事實裁決時,法庭有權從已獲證明的事實去推論
J J
另外一些事實的存在。但本席提醒自己在作出相關的推論時是必須
K K
根據已證明的事實而得出的唯一合理推論。但另一方面,當作出推
L 論時,是可以考慮個別實際情況所加起來的累積效應。 L
M M
證據
N N
O
35. 受害人沒有出庭作證。 O
P P
36. 案中也沒有獨立證人。
Q Q
37. 控方證據主要來自 (I) 警員到場後對受害人傷勢的觀察、
R R
(II) 警員在現場檢取了涉案鎅刀及剪刀、(III) 在鎅刀上發現受害人的
S S
血跡、(IV) 受害人的醫療報告及 (V) 被告人的三份警誡口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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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38. 就 (I) 及 (II),相關警員的證供不受爭議,見上文第14
C 段。 C
D D
39. (III) 至 (IV) 都已經「控辯雙方承認事實」(證物 P11)
E E
處理,相關事實包括以下各項:
F F
(a) 2022 年 5 月 9 日,警方接到被告人及受害人先後報
G G
警。同日 0255 時,PW1 到達該巴士站附近向被告
H H
人及受害人調查,同時檢獲涉案鎅刀(證物 P1)
I 及涉案剪刀(證物 P2)。 I
J J
(b) 同日,受害人被送往醫院接受治療,其傷口在麻
K K
醉下縫合,他於兩日後出院,其醫療報告呈堂為
L 證物 P3 及 P4,譯本為 P3A 及 P4A。其傷勢見上文 L
第17 段。
M M
N (c) 同日被告人也被送到醫院接受治療,其傷勢見上 N
O 文第18 段。 O
P P
(d) 一本相片冊拍攝到受害人的傷勢,見證物 P8(1)-
Q (14)。 Q
R R
(e) 政府化驗所的檢驗報告呈堂為證物 P10,譯本為
S S
P10A,檢驗結果包括在涉案鎅刀(證物 P1)、被
T 告人的 T 裇、其左腳運動鞋及在受害人的 T 裇、其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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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A A
B B
牛仔褲及左右腳運動鞋,都發現受害人的血跡及
C 去氧核糖核酸(“DNA”)。 C
D D
40. 相關控辯雙方承認事實還包括以下各項:
E E
F
(a) 該市場內設有閉路電視,相關片段及其截圖分別 F
呈堂為證物 P5 及 P5(1)-(12)。相關時間為 2022 年 5
G G
月 9 日 022358 時至 024740 時。
H H
I
(b) 兩本相片冊分別拍攝了該房間及該房間外的走廊 I
(證物 P6(1)-(5) 及 D1(1)-(6))。
J J
K (c) 被告人過往曾經三次向香港仔警署報案,都涉及 K
L
被告人與受害人,日期分別為 2020 年 10 月 30 日、 L
2020 年 12 月 8 日及 2022 年 4 月 1 日。
M M
N 41. 該閉路電視片段由三個固定鏡頭拍攝,都沒有拍攝到襲 N
O
擊經過,只拍攝到被告人於相關時間先後四次往返該房間及該巴士 O
站期間途經該市場的情況:
P P
Q 第一次: 於 022358 時至 022443 時(約 25 秒),被告 Q
人獨自從海濱公園旁的側門進入該市場,步
R R
行往該船隻方向。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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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A A
B B
第二次: 大約 14 分 2 秒之後,於 023825 時至 023900
C 時(約 25 秒),被告人獨自經過該市場,步 C
行往海濱公園方向。
D D
E E
第三次: 大約 4 分 29 秒之後,於 024329 時至 024352
F 時(約 23 秒),被告人與受害人一起從海濱 F
公園旁的側門進入該市場,步行往該船隻方
G G
向。
H H
I 第四次: 大約 3 分 26 秒之後,於 024718 時至 024840 I
時(約 22 秒),被告人與受害人一起經過該
J J
市場,步行往海濱公園方向。
K K
L 42. (V) 涉及三份警誡口供,其內容撮要如下。 L
M M
第一份警誡口供
N N
O
43. 2022 年 5 月 9 日警方到場後,首先就「在公眾地方打 O
鬥」罪拘捕被告人,警誡下被告人回應:「我認我有打佢。」
P P
Q 44. 約一分鐘之後,警方再以「外出時藏有攻擊性武器」罪 Q
拘捕被告人,警誡下被告人回應:「因為佢之前有打過我,所以我
R R
準備定鉸剪同鎅刀用嚟自衛。」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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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份警誡口供
C C
45. 同日 1745 時至 1852 時,警方首次為被告人進行錄影警
D D
誡會面,當中被告人講述他與受害人各自的家庭背景、兩者認識經
E E
過及感情關係,見上文第 6 段。
F F
46. 當中被告人又講述兩者過往的感情糾紛、案發經過及案
G G
發期間兩者的精神、情緒狀態,撮要如下。
H H
I
47. 被告人指直至案發時,她仍深愛受害人,但於接近案發 I
時段,她感到受害人對她冷淡,又呼喝她,令她懷疑受害人有外
J J
遇。
K K
L
48. 案發時,她突擊去到受害人的住處,發現受害人欺騙 L
她,訛稱在家中睡覺,實情卻是已經外出。被告人見受害人不在
M M
家,又拒絕接聽她的電話,她當時深信受害人正在與其他女子約
N 會,精神受到刺激。最後受害人與她通電,但受害人在電話中顯得 N
O 憤怒,語氣凶惡,要她立即離開該房間,前往該巴士站相見。 O
P P
49. 被告人害怕見面時會被受害人襲擊,因他過往曾經連自
Q 己母親都打,但她又急欲向受害人問過究竟,故決定赴約。 Q
R R
50. 在受害人不斷打電話給她催促她快點去到該巴士站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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況下,同時又害怕於見面時會被傷害,被告人於慌亂間,在該房間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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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昏暗的環境中,隨手拿取了兩件硬物,放在右褲袋內,用意是保
C 護自己,恐防受害人會傷害她。 C
D D
51. 在被再三追問下,被告人一再重複,她當時並不知道兩
E E
件硬物是什麼,只知道是尖的利器,並解釋原因,第一,她拿取該
F 兩件硬物時情急,沒有作仔細考慮,只想著要拿取東西來保護自 F
己;第二,現場環境昏暗。
G G
H H
52. 被告人在該巴士站看見受害人到達後,急於向受害人追
I 問他去了哪裏、是否約會其他女子,沒有留意受害人有沒有流血。 I
他與受害人爭執期間,受害人拉扯着她,揑得她十分疼痛,而且,
J J
受害人當時滿身酒氣,被告人感到驚慌及激動,受害人又不肯放開
K K
她,她又未能擺脫受害人,情緒瀕臨崩潰,慌張之中,被告人從右
L 後褲袋取出一件長方形硬物,閉上雙眼向高空揮舞一下,受害人即 L
時放手,並自稱流血。被告人張開眼睛後,受害人把她推到海濱公
M M
園內,要求她為他止血。
N N
O 53. 但在當時昏暗的環境中,被告人沒有看見受害人流血, O
只看見受害人頭頂、右額有紅色「劃痕」。
P P
Q Q
54. 被告人強調她從來無意傷害受害人,也沒有把手中硬物
R 揮向受害人,只揮向上空。 R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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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B
55. 在被再三追問下,被告人一再重複,她沒有看見手中硬
C 物有沒有與受害人接觸,因她揮舞時,是閉上眼睛的;而且,她並 C
非瞄着受害人揮舞;另外,她沒有感到手中硬物觸碰到任何東西。
D D
E E
56. 之後,他與受害人一起返回該房間。
F F
57. 在該房間內,被告人與受害人再度爭執,被告人說要報
G G
警,受害人表示同意,但之後,受害人強行把被告人拖拉,把她拉
H H
離該房間。被告人感到疼痛,要求受害人放手,但受害人拒絕,受
I 害人繼續拖行她。被告人為求逃脫,便從右後褲袋取出另一硬物, I
插向受害人背部、臀部幾下,受害人仍然拒絕放手。
J J
K K
58. 在被再三追問下,被告人一再重複,她當時並不知道該
L 硬物是什麼。她沒有查看該硬物,她只是在情急之下,為求自保, L
才從褲袋取出該硬物插向受害人。
M M
N 59. 最後,兩者一起走到該巴士站,各自報警。 N
O O
60. 這份警誡錄影會面沒有提及受害人被咬一事。
P P
Q 第三份警誡口供 Q
R R
61. 同日 2106 時至 2128 時,警方再次為被告人進行警誡錄
S S
影會面。當時,警方向被告人展示了一些受害人傷勢的照片,問被
T 告人有沒有回應。被告人看過照片後,回應說,相片內容令她回想 T
起事發經過,令她回想起受害人的傷勢是她以鎅刀及剪刀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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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該鎅刀及剪刀,都是他從該房間拿取的。又說,由於她當時被受
C 害人猛力拉扯,受害人又不肯放手,她才出於自衛,用口咬傷受害 C
人,意圖是令受害人放手。
D D
E E
被告人在庭上的證供
F F
62. 被告人在庭上作供指過往曾經三番四次發現受害人有外
G G
遇,並因而爭吵,每次爭吵受害人都對他動粗,她曾經三次於爭吵
H H
期間報警(見上文第40(c) 段),最後一次在 2022 年 4 月 1 日,即案
I 發前約一個月。過往曾經於爭吵期間,受害人猛力拉扯她,企圖把 I
她拉下海,幸好有途人經過,及時制止。她不諳水性,非常害怕會
J J
被溺斃。
K K
L 63. 案發時,被告人又懷疑受害人有外遇,兩者又再因外遇 L
問題發生爭執。被告人在庭上講述事發經過,與第二份警誡口供內
M M
容大致相同,並補充了相當細節。唯一不同的是,被告人在庭上
N N
說,她按受害人要求前往該巴士站之前,她從該房間內只拿取了一
O 件硬物傍身,並非兩件;而第二件硬物是她於該房間內與受害人再 O
度爭執時,於危急關頭,才隨手拿起的,之後用於插傷受害人。
P P
Q Q
64. 被告人強調,於危急關頭,她才迫不得已要用該硬物插
R 向受害人,又解釋因受害人被插之後,仍不放手,所以她要一而再 R
地插向受害人,故造成多個插孔。她插向受害人完全出於自衛,她
S S
害怕會被拖拉至墮入海中,怕會被浸死,才做出如此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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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B
65. 就𠝹傷及咬傷受害人這一指控,被告人強調,她沒有看
C 見、也不知道手中硬物有沒有與受害人接觸,她認為沒有,因她閉 C
上眼睛揮舞該硬物時沒有感覺該硬物與任何東西接觸。她也不知道
D D
受害人來到該巴士站與她見面時,是否已經帶着傷勢,因為當時環
E E
境昏暗,而且受害人乘坐的士來到一下車便已衝向她、拉扯她,她
F 沒有觀察過受害人到場時有沒有受傷。 F
G G
66. 被告人又強調,她插傷受害人後,情況混亂,她記不起
H H
有沒有咬過受害人,也不知道受害人身上的咬痕是否由她造成。
I I
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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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如上文述,受害人沒有出庭作證,案中又沒有獨立證
L 人,就襲擊如何發生,受害人傷勢如何導致,相關證據只來自被告 L
人的三份警誡口供及被告人在庭上的證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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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68. 被告人的三份警誡口供都包含招認部份及辯白部份。辯 N
O 白部份包括她沒有傷害受害人的意圖,任何襲擊,都是出於自衛。 O
P P
69. 法庭必須就案中獨特情節的總體情況作全盤考慮來決定
Q 被告人所述是否真實、那部份是真實。倘若辯白部份是真或可能是 Q
R 真,法庭必須判被告人無罪。 R
S S
70. 辯方不爭議警方到場時,受害人身體確實受嚴重傷害,
T 包括頭部/面部有刀傷,背部/臀部有插傷,辯方也不爭議受害人被送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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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醫院後,醫生發現他身上有咬痕,分佈在右腕、左肩和上背。關
C 鍵在於這些傷勢如何造成?在什麼情況下造成? C
D D
控罪一
E E
F
被告人帶備鎅刀、剪刀赴約? F
G G
71. 憑證據,本席肯定,被告人去到該房間內發現受害人不
H 在,出發前往巴士站與受害人見面時,在房間內拿取了兩件硬物, H
I
放在右後褲袋備用。被告人辯稱她當時並不知道該兩件硬物的性質 I
分別是𠝹刀及剪刀,並非事實。因倘若她不知道該兩件硬物的性
J J
質,根本不可能預期該硬物能保護她、可以有效自衛,倘若她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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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過該兩件硬物,不可能知道是尖的利器。本席肯定,她當時帶備
L 該兩件硬物,必定知道其性質是𠝹刀及剪刀。 L
M M
意圖導致受害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N N
O
72. 但帶備𠝹刀及剪刀赴約,是否足以證明被告人當時意圖 O
導致受害人身體受嚴重傷害?還是正如被告人說,意圖自衛?
P P
Q 73. 控方批評若然被告人真的擔心會被受害人傷害,她大可 Q
不必赴約,便無需準備鎅刀及剪刀。本席認為這說法並不切合被告
R R
人當時的實際情況。證據顯示,被告人與受害人交往已經五年,期
S S
間一星期見面兩、三次,案發前的一個月,兩者更天天見面,每次
T 見面至少一小時。此外,受害人背部有一個很大的紋身,幾乎覆蓋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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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B
整個背部,圖案是被告人的頭像,並紋上「濤愛晴」,「濤」是受
C 害人,「晴」是被告人的暱稱。由此可見,被告人與受害人感情深 C
厚,本席相信,被告人赴約,目的就是正如她說,要向受害人就外
D D
遇問題問過究竟,而根據她的過往經歷,受害人一提及外遇問題,
E E
必會爭執,爭執期間,必會動粗。這次即使她預期可能遭受暴力對
F 待,仍然赴約,可以理解。 F
G G
74. 被告人稱她曾遭受受害人暴力對待的經歷,得到相片證
H H
物 D2(1)-(2) 支持。而事實上,她過往曾經三次因與受害人的感情問
I 題發生爭執而報警處理(控辯雙方承認事實)。本席相信這次被告 I
人往見受害人時,預期或會遭受暴力對待,而屆時,她可能無力招
J J
架,可能是被告人當時的真實想法,故她認為有需要帶備硬物自
K K
衛,可以理解,而情急之下,便隨手拿了鎅刀及剪刀。
L L
75. 至於被告人取出鎅刀揮舞一刻,是否具使受害人身體受
M M
嚴重傷害這特定意圖?不爭議的事實是,被告人與受害人在該巴士
N N
站相見時,發生爭執,互有拉扯,根據 PW2 在現場的調查顯示,受
O 害人與被告人爭執期間,受害人曾經出手打過被告人、揑她的頸 O
P
(叉頸),故 PW2 也當場拘捕了受害人,罪名是「在公眾地方打 P
鬥」。這些證據支持了被告人的說法,她稱,受害人乘的士來到該
Q Q
巴士站一下車便怒氣匆匆地衝向她,猛力拉扯她、大聲呼喝她,拒
R R
絕放開她,被告人在恐懼下為求自保,取出鎅刀閉上眼睛向上空揮
S 舞,以圖威嚇他要他放手,在缺乏相反證據駁斥被告人的說法之 S
下,本席認為被告人的說法可能是真,即使被告人的行為可疑。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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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本席沒有忽略被告人在第三份警誡口供中曾經提及受害
C 人的刀傷是她用𠝹刀造成的。但基於以下原因,本席不會給予被告 C
人這個說法任何比重。被告人在第三份警誡口供的說法是,當她看
D D
過警方向她展示的受害人的傷勢照片後,才令她回想起事發經過,
E E
才勾起她的回憶,才令她想起受害人面部的傷勢是她用𠝹刀造成
F 的。但與此同時被告人又說,她用右手握着鎅刀𠝹傷受害人時,她 F
與受害人是面對面的。受害人頭部的刀傷分佈在右邊額頭近右耳
G G
朵、右邊耳背至右後枕,倘若真的是面對面襲擊,被告人用右手根
H H
本難以造成該些位置的傷勢。本席認為被告人聲稱的這些回憶,可
I 能並不準確,這個說法不合邏輯,本席不會給予任何比重。 I
J J
77. 而被告人故意使用鎅刀襲擊受害人這一指控,似乎又與
K K
閉路電視其後拍攝到兩者的態度不符。不爭議的事實是,被告人與
L 受害人在該巴士站發生爭執之後,即控方指稱受害人遭受刀傷之 L
M 後,被告人與受害人一起走回該房間,期間途經該市場,該市場內 M
的閉路電視片段拍攝到被告人跟在受害人身後,兩者以正常步速一
N N
起走向該船隻方向,若然被告人真的曾經故意嚴重傷害受害人,被
O O
告人為何還不立即逃離現場,反而跟着受害人?而受害人為何還會
P 放心讓被告人跟着他身後,不擔心會再被襲擊?並一起走到他的住 P
處?更令人費解的是,一起走回該房間,是受害人提議的。
Q Q
R R
受害人的刀傷是否由被告人造成?
S S
78. 事實上,在缺乏受害人的證供下,沒有證據指受害人頭
T T
部的刀傷是何時造成?如何造成?究竟是他帶着刀傷來到該巴士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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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受害人見面,還是被被告人手持的鎅刀所傷?又或若然是被被告
C 人的鎅刀所傷,那傷勢是被告人故意、魯莽、還是意外造成? C
D D
79. 本席留意到被告人的 DNA 報告指鎅刀上發現受害人的血
E E
跡,但這也未能證明刀傷是由該鎅刀造成,因該鎅刀是由受害人親
F 手交予在場警員的,而當時受害人正在流血,控方未能排除受害人 F
的血跡可能於此時才沾染在鎅刀上。
G G
H H
80. 基於以上分析,本席裁定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的標
I 準下證明受害人的刀傷是由被告人造成的;即使是由被告人造成, I
控方也未能在該標準下證明被告人當時具致使受害人身體受嚴重傷
J J
害這特定意圖;(iii) 若然是由被告人魯莽造成,控方也未能排除被
K K
告人當時是出於自衛,控方未能證明被告人當時使用的武力超出當
L 時環境下合理所需。 L
M M
81. 控罪一罪名不成立。
N N
O 控罪二 O
P P
82. 控辯雙方不爭議被告人與受害人在該巴士站發生爭執之
Q 後,受害人與被告人一起返回該房間,在該房間內兩者再度發生爭 Q
R 執。被告人指當時受害人又再大力拉扯她的手腕,把她拖行,即使 R
她苦苦哀求,受害人也不肯放開她,受害人並威嚇要與她「攬住一
S S
齊死」,期間途經該船隻的門檻,被告人被拖行時半跪在地上,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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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到快要墮海,會被浸死,被告人稱在情急之下,為求自保,便取
C 出硬物插向受害人,以求逃脫。 C
D D
83. 本席認為受害人臀部的傷勢與被告人說她被拖行至跪在
E E
地上並於此時插傷受害人的說法吻合,在沒有相反證據以駁斥她的
F 證供之下,本席認為被告人的說法可能是真。 F
G G
84. 尤其考慮到閉路電視片段所見,被告人與受害人離開該
H H
船隻後(即控方指稱的插傷事件發生之後),一同步向該巴士站
I 時,途經該市場,當時,兩者步速正常,受害人看來更是拖着被告 I
人的手。觀乎兩者如此親暱行為,這與被告人曾經故意襲擊受害人
J J
意圖使他身體受嚴重傷害這一說法不符。
K K
L 85. 在缺乏相反證據以駁斥被告人的證供下,即使被告人的 L
行為可疑,本席認為被告人的說法可能是真。本席裁定控方未能在
M M
毫無合理疑點的標準下證明被告人用剪刀插向受害人時具致使受害
N N
人身體受嚴重傷害這特定意圖,控方也未能排除被告人當時是出於
O 自衛而插傷受害人,未能證明被告人當時使用的武力超出合理所 O
需。
P P
Q Q
86. 控罪二罪名不成立。
R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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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三
C C
87. 被告人在庭上說她不肯定於案發時在混亂間她有沒有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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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受害人。
E E
F
88. 被告人在第三份警誡口供指出,受害人猛力拉扯着她的 F
手碗,令她感到疼痛,受害人又不肯放手,她才出於自衛咬傷受害
G G
人。
H H
I
89. 在缺乏相反證供以駁斥被告人的說法之下,法庭不能肯 I
定受害人是否帶着咬痕往見被告人,即控方未能證明該些咬痕是由
J J
被告人造成的。
K K
L
90. 從另一角度看,即使該咬痕是由被告人造成,控方也未 L
能排除被告人是出於自衛才咬傷受害人。不爭議的事實是,被告人
M M
於事發後手腕發紅,這與被告人聲稱曾經被受害人猛力拉扯吻合,
N 被告人的說法可能是真。在被告人所述的情況下,即使她用口咬受 N
O 害人,作為自衛,也沒有超越所需合理武力。 O
P P
91. 本席裁定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的標準下證明控罪三
Q 的所有罪行元素。 Q
R R
92. 控罪三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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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淑嫻 )
V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V
1
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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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C C
特別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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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1. 審訊時,本席在聽取完有關證供後,已裁定控方已經在 E
F
毫無合理疑點的標準下,證明被告人的第一份警誡口供及第三分警 F
誡口供都是在她自願的情況下錄取,本席亦已表明在本案中,並無
G G
需行使法庭的酌情權,以剔除該兩份警誡口供的全部或任何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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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交代理由。
I I
第一份警誡口供
J J
K 2. 現首先處理第一份警誡口供,即兩份口頭招認及其補錄 K
L
(證物 P13)。 L
M M
3. 辯方反對呈堂的理由是:
N N
被告人沒有作出該些口頭招認,被告人於警誡下的回應
O O
是「明白」,沒有其他說話。
P P
Q 4. 相關證據來自 PW1 及 PW2。 Q
R R
PW1 的證供
S S
T
5. 案發當晚 0255 時,PW1 與另外三名警員按指示去到該巴 T
士站時,看見被告人與受害人相隔約三至四米站着,受害人一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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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便把涉案鎅刀及剪刀交給他,並向他交代較早時的案發經過。他
C 看見受害人面上及耳後都有看似刀傷,背部及右後腰有看似剪刀造 C
成的傷痕,正在流血。
D D
E E
6. 0257 時,有另一隊警員到場,他把受害人交予該隊人員
F 調查,他向被告人調查。 F
G G
7. 0315 時,他以「在公眾地方毆鬥」罪名向被告人宣布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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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警誡下被告人說:「我認我有打佢。」
I I
8. 0316 時,他再以「外出時藏有攻擊性武器」罪名向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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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宣布拘捕,警誡下被告人說:「因為佢之前打過我,所以今次我
K K
準備定鉸剪同鎅刀用嚟自衛。」
L L
9. 0330 時,PW1 與一名女警帶被告人上救護車前往醫院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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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治療。
N N
O
10. 0355 時,被告人在醫院等候看醫生期間,PW1 向被告人 O
發出「致被羈留人士通知書」,有被告人簽署確認。
P P
Q 11. 0405 時,被告人仍然在等候看醫生期間,PW1 把已準確 Q
記錄了被告人就「在公眾地方毆鬥」被拘捕及警誡過程的記事冊向
R R
被告人覆讀,並交由被告人自己閱讀,再由被告人自行抄寫一段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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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聲明及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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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0500 時,被告人仍然在等候看醫生期間,PW1 把已準確
C 記錄了被告人就「外出時藏有攻擊性武器」罪被拘捕及警誡過程的 C
記事冊向被告人覆讀,並交由被告人自己閱讀,再由被告人自行抄
D D
寫一段結尾聲明及簽署。
E E
F PW2 的證供 F
G G
13. PW2 作供講述他與隊員於 0257 時到場時,已有其他軍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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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員在場,他看見受害人躺在地上,衣衫破爛,面部及耳後有刀
I 傷,背部有多處孔狀傷口,正在流血,他便召喚救護車到場。 I
J J
14. 0315 時,他根據其他警員調查所得的資料,拘捕受害
K K
人,罪名是「在公眾地方打鬥」及「懷疑非法入境」。
L L
被告人的證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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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15. 被告人作供稱,她有份報警,在現場她與受害人分開站 N
O
着等待警方到場。警方到場後,直至她被警誡之前,她都沒有與任 O
何警察說過一句話。
P P
Q 16. 被告人說,她就以上兩項罪名被拘捕及警誡下,都只是 Q
說過「明白」,沒有說過其他話。
R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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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被告人又指,PW1 沒有把補錄警誡口供向她覆讀,即使
T 有叫她閱讀,她也因為憂心受害人的情況,而且心情欠佳,沒有閱 T
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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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18. 被告人又指,補錄警誡口供內的兩段結尾聲明都是讀默 C
的,她不懂得書寫繁體字,需要女警提示她如何書寫個別字詞,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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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明白該兩段結尾聲明的內容。
E E
F
分析 F
G G
19. 本席已經小心考慮所有證供證據及陳詞,本席相信兩名
H 控方證人都是誠實可靠的證人,他們作供清晰明確,簡單直接,盤 H
I
問之下毫不動搖,就關鍵情節互相吻合,本席信納他們的證供。 I
J J
20. 反觀被告人的證供,不合情理、邏輯的情況比比皆是,
K 現只略舉一二。 K
L L
21. PW1 於 0255 時到場,直至 0315 時,他才向被告人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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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捕,這事實不受爭議。但被告人說在這約 20 分鐘期間,她沒有向
N 在場警員說過一句話,實在匪夷所思。被告人有份報警,但警員到 N
O
場後被告人卻沒有盡快接觸警員,極不合理。 O
P P
22. 被告人說她不明白她親手寫下的結尾聲明的內容,實在
Q 令人費解。在庭上,被告人操流利純正本地話,雖然她稱她不懂得 Q
書寫繁體字,但她卻懂得閱讀繁體字,她承認她能夠看懂本地報
R R
章,在庭上她也能把整段結尾聲明流利讀出,但她卻硬說她不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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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尾聲明的內容,就是睜着眼講大話。既然她能夠流利讀出結尾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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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整段文字,本席肯定她明白其內容。既然她抄下結尾聲明並簽署
C 作作實,她就是確認其內容屬實。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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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本席拒絕接納被告人的證供。
E E
F
24. 本席肯定第一份警誡口供是在 PW1 所述的情況下進行。 F
換言之,控方已經在毫無合理疑點的標準下,證明第一份警誡口供
G G
是被告人自願作出,而正如前述,本案也沒有什麼因素令本席行使
H H
酌情權,剔除第一份警誡口供。
I I
第三份警誡口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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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25. 接下來,本席處理被告人的第三份警誡口供(證物 P14 K
L
至 P17)的可呈堂性。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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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辯方反對呈堂的理由是,被告人在以下兩個階段曾經受
N PW3 及 PW4 威嚇及利誘: N
O O
(a) 在第二份警誡口供開始錄影前;及
P P
Q (b) 在第二份警誡口供錄影完結後,但在第三份警誡 Q
口供開始錄影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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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辯方指在第二份警誡口供開始錄影前,PW3 對被告人說
T 過: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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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你(對受害人是非法入境者一事)知情不報,
C 要坐三年」; C
(b) 「我上司想同你做多一次口供、釘死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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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我問咩,你順着我答係得㗎喇」;
E E
(d) 「你合作,我會幫你告條輕啲」;
F (e) PW3 勸喻/利誘被告人不用找律師。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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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辯方指在第二份警誡口供錄影完結後,但在第三份警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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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供開始錄影前,PW3 及 PW4 分別講過以下威嚇及利誘的說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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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PW4 大力擊打被告人面前的桌面,對她說:「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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咪玩嘢啊?叫你點答就點答啦」等等;
K K
L (b) PW3 對被告人說:「陣間做多次錄影,唔使驚, L
唔記得點答就答係,如果唔係歐 sir(即 PW4)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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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幫 你 做 錄 影會 面 㗎 啦 ,到 時 就 真係幫 唔 到 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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啦,艷姐」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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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PW3 作供講述案發當日上午 1018 時,他按指示去到香港
P P
仔警署處理本案,向被告人發出致被羈留人士通知書,由他向被告
Q Q
人閲讀,再由被告人自行閱讀,並由被告人簽署確實。之後,於
R 1050 時,在被告人的同意下,他帶被告人返回案發地點,由被告人 R
指出該房間的位置及從該巴士站去到該房間的路線。1156 時,他把
S S
被告人交還香港仔警署報案室。1320 時,他帶被告人返回的其住所
T T
進行搜屋。1425 時,他把被告人交還香港仔警署報案室。1745 時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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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2 時,他開始為被告人進行第二份警誡口供。1940 時至 2025 時,
C 他為被告人打指模。2030 時至 2055 時,他為被告人安排用膳。2106 C
時至 2128 時,他為被告人進行第三份警誡口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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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辯方向 PW3 指出,於 1156 時由案發現場返抵警署後,
F 並於 1320 時進行搜屋前,他曾經出言威嚇、利誘被告人,PW3 否 F
認,也否認於第二份警誡口供錄影完結後,在第三份警誡口供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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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影前,曾經出言威嚇、利誘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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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31. 控方傳召 PW4 供辯方盤問。辯方向他指出,於第二份警 I
誡口供錄影完結後,在第三份警誡口供開始錄影前,他曾經出言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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嚇、利誘被告人,他否認。
K K
L 32. 被告人作供講述她被 PW3 及 PW4 威嚇、利誘的經過及 L
細節,情況大放如反對理由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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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33. 本席已經小心考慮所有證供證據及陳詞,本席相信兩名 N
O 控方證人都是誠實可靠的證人,他們作供清晰明確,簡單直接,盤 O
問之下毫不動搖,就關鍵情節互相吻合,本席信納他們的證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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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34. 辯方確認被告人只反對第三份警誡口供呈堂,不反對第 Q
R 二份警誡口供呈堂,並一再強調,第二份警誡口供是被告人自願錄 R
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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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根據辯方案情,PW3 在進行第二份警誡口供前,已向被
C 告人出言威嚇、利誘,而該些威嚇、利誘說話,於進行第二份警誡 C
口供時,沒有對被告人造成任何不當影響。但再過幾小時,該番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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嚇、利誘說話,於進行第三份警誡口供又忽然對被告人造成不當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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響,令她屈服,作出招認,實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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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此外,縱觀第三份警誡口供,絕大部份問題都是開放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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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任由被告人作解釋,不涉及「係」或「唔係」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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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37. 本席拒絕信納被告人的證供。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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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本席肯定第三份警誡口供是在 PW3 及 PW4 所述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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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進行。換言之,控方已經在毫無合理疑點的標準下,證明第三份
L 警誡口供是被告人自願作出,而正如前述,本案亦沒有什麼因素令 L
本席行使酌情權,剔除第三份警誡口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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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香淑嫻 ) Q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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