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A
B B
DCCC 571/2022
[2024] HKDC 448
C C
D D
香港特別行政區
E E
區域法院
F 刑事案件 2022 年第 571 號 F
G G
--------------------------------
H 香港特別行政區 H
I 訴 I
關嘉林 (第一被告)
J J
葉子軒 (第二被告)
K K
曾智健 (第三被告)
L -------------------------------- L
M M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張潔宜
N 日期: 2024 年 3 月 22 日 N
O
出席人士: 李倩文女士,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O
吳宗鑾先生帶領唐樂山先生,由劉藹宜黃汝仲律師事
P P
務所延聘,代表第一被告、第二被告及第三被告
Q 控罪: [1] 及 [2] 煽 惑 他 人 有 意 圖 而 導 致 身 體 受 嚴 重 傷 害 Q
R (Incitement to cause grievous bodily harm with intent) R
S S
---------------------
T 裁決理由書 T
---------------------
U U
V V
A A
B B
1. 三名被告共同被控兩項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
C 重傷害罪,違反普通法、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 C
17(a)條,並可根據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2)條予以懲
D D
處。第一項控罪針對的對象為警務人員,而第二項控罪針對的對象
E E
為警務人員的家人。三名被告均否認所有控罪。
F F
2. 控辯雙方在書面結案陳詞已詳述雙方的案情,本席引述
G G
及撮要如下。
H H
控方案情
I I
J J
3. 2019年10月,香港發生社會事件。在關鍵時刻,三名被
K 告是一個以「HK Audi 5 Club」為名的WhatsApp 群組(下稱「該群 K
組」)的成員。當時,該群組擁有稍稍多過100名成員。
L L
M M
4. 2019年10月7日晚上約9時8分,第三被告開始在該群組發
N 言。約10時31分,該群組的另一成員提及早前在其訊息內出現的一 N
段視頻,並作出了評論,旋即引來三名被告及其他成員就其訊息給
O O
予回覆。其後,三名被告主導並區使衝着傷害警務人員的討論,以
P P
及從中散播針對警方的不合理憤恨。他們各自留言,相互回應,並
Q 提及警務人員應受傷害的原因,以及傷害他們的方法,引發及/或激 Q
使其他成員的回應。到了大概午夜時分,該群組已發展出超過579條
R R
訊息,包括提出了傷害警務人員及/或其家人,並令他們身體嚴重受
S S
傷害的不同方法。其中一名成員是陶勁笙總督察,他在案發當天見
T 到該群組上的留言,特別是關鍵訊息提及襲擊警務人員的行為很可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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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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怕,擔心這些帶有傷害性的說話會令更多人走出來傷害警務人員,
C 於是他便通知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並將該群組關鍵訊息截 C
圖。
D D
E E
5. 2019年12月31日,三名被告被拘捕。他們各自在錄影會
F 面中作出申述,包括他們確認在該群組內發佈相關訊息,但他們只 F
是在宣洩他們的憤慨情緒,並無意傷害他人。第二被告並補充,由
G G
於他們的訊息引發支持警隊群組的批評,他本人已作出公開道歉。
H H
I 辯方案情 I
J J
6. 辯方沒有中段陳詞。當本席裁定針對各被告的各項控罪
K 表面證供成立後,三名被告均選擇作供,並各自傳召辯方品格證人 K
L 作證。 L
M M
7. 三名被告均表示各自有自已的家庭,並經營自己的業
N 務。他們確認在案發時段對政府及警方的執法不滿,並同情示威 N
O 者。案發當晚,他們均因該群組內的一些視頻及訊息而被挑動情 O
緒,他們既感到憤怒,也感到無助/無力。他們在該群組內發出的訊
P P
息,主要是發洩情緒、「吹水」、詛咒、發晦氣、附和他人圍爐取
Q Q
暖、吹噓、天馬行空、幸災樂禍及與成員Paully頂嘴鬥氣等。他們均
R 承認出言不遜,但從沒有意圖煽動他人做出任何傷害警務人員及/或 R
其家人的行為。他們事後更因此事而遭起底,並受到滋擾。
S S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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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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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指引
C C
8. 在作出裁決時,本席謹記,舉證責任是在控方,量證標
D D
準是毫無合理疑點。三名被告無須證明他們是清白,亦無須提出任
E E
何疑點。因為被告是沒有任何形式的法律責任或證據責任證明任何
F 事。 F
G G
9. 由於本案涉及三名被告及兩項控罪,本席須就着有關每
H H
名被告及每項控罪的證據作獨立考慮。
I I
10. 第二及第三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即他們的證言較可
J J
信及犯罪的可能性較低。
K K
11. 三名被告均選擇作供,並傳召辯方證人作證。本席謹
L L
記,本席在作出裁決前,必須考慮辯方的證供。假如辯方提出的說
M M
法是或可能是真實,本席必須判相關被告無罪。
N N
12. 即使本席不接納辯方的證供,舉證的責任仍是在控方。
O O
控方必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三名被告干犯有關控罪,三名被告
P P
才可被判罪名成立。
Q Q
13. 本席亦謹記,本席有權就控方已證明的事實作出推論,
R R
但該推論必須是唯一的合理推論。當作出推論時,本席是可以考慮
S S
個別實際情況所加起來的累積效應。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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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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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控罪相關的法律原則
C C
14. 控辯雙方在書面結案陳詞已詳列與本案控罪相關的法律
D D
原則。就有關的原則,本席採納及撮要如下。
E E
F
15. 在律政司司長 訴 潘榕偉 [2022] 4 HKLRD 990,上訴庭提 F
及1:
G G
“煽惑他人犯罪是普通法罪行,是預備性質罪行之一。簡言
H 之,慫恿或鼓勵另一人作出某種行為,該行為如由該人作出, H
會構成罪行,則慫恿或鼓勵者,便犯了煽惑罪。因為煽惑罪
I 是為預防犯罪而有,所以即使沒有完成或企圖完成有關罪行, I
仍足以構成煽惑。”
J J
16. 上訴庭亦提及煽惑罪的要旨是 : 2
K K
L “(一)阻止慫恿或鼓勵別人犯罪,即使沒有人因被慫恿或 L
鼓勵而犯罪;和
M M
(二)讓法律在最早可能的時間介入,阻止被煽惑犯罪的人
干犯有關的罪行。”
N N
O 17. 控方毋須證明被告成功煽惑他人,即使他人最終沒有犯 O
罪,煽惑者亦干犯這些煽惑罪行3。
P P
Q Q
R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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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1
判詞第 33 段 T
2
判詞第 34 段
3
Mak Sun Kwong v R [1980] HKLR 466 及 HKSAR v Jariabka Juraj [2017] 2 HKLRD 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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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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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上訴庭在 HKSAR v Jariabka Juraj [2017] 2 HKLRD 266 引
C 述 Director of Public Prosecutions v Armstrong (Andrew)中提及: C
D D
“A person is guilty of incitement to commit an offence or offences
E if: E
(a) he incites another to do or cause to be done an act or acts which,
F F
if done, will involve the commission of the offence or offences by
the other; and
G G
(b) he intends or believes that the other, if he acts as incited, shall
or will do so with the fault required for the offence or offences.”
H H
19. 煽惑罪為特定犯罪意圖的罪行,控方無需證明被告自己
I I
有意圖傷害警務人員,但控方必須證明被告有特定意圖使(或相
J J
信)其煽惑的對象會做出所煽惑的犯罪行為。至於被煽惑的對象本
K 身有什麼意圖來行事則完全無關。 K
L L
20. 在考慮訊息/說話/發表是否帶有煽動性,法庭除了要考
M M
慮說話者的意圖及用詞,也要考慮發佈時的整體情況,包括事件背
N 景,社會環境和動態等4。 N
O O
本案的爭議點
P P
21. 控辯雙方不爭議三名被告在案發當天在該群組內發放的
Q Q
訊息。辯方唯一的爭議是各被告於關鍵時刻是否有犯罪意圖/犯罪造
R R
意(mens rea)。
S S
T T
4
Young v Cassells (1914) 33 NZLR 852 (CA),判詞第 854 頁;HKSAR v Tong Ying Kit [2021]
HKCFI 2200,判詞第 33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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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概覽
C C
22. 由於本案的關鍵議題有關於各被告在該群組內發放的訊
D D
息,本席從證物P1把關鍵的訊息撮要於附件一,並在下文以“#”標示
E E
訊息編號。
F F
23. 證物P1是關鍵時段該群組的訊息截圖,訊息時間為2019
G G
年10月7日2058時至2019年10月8日0040時,共579項訊息。訊息的鋪
H H
排及關鍵內容如下。
I I
24. #1至#7(時間:2019年10月7日2058時至2116時):提及
J J
封路。
K K
25. #8至#81(時間:2019年10月7日2123時至2214時):成
L L
員就其他與社會事件無關的話題閒談。
M M
N
26. #82至#99(時間:2019年10月7日2214時至2221時):成 N
員WiL 勤提及居所樓下有警務人員發放催淚煙。有人轉發關於警車
O O
兜圈的視頻。雖然當時該群組的成員包括第三被告有責罵或批評這
P P
行為,但他們的用詞並不激烈。
Q Q
27. #100(時間:2019年10月7日2221時):有成員回應較早
R R
時閒談的話題。
S S
28. #101至#102(時間:2019年10月7日2222時):第三被告
T T
轉發一段顯示一名警務人員被單車擲中的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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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29. #103至#110(時間:2019年10月7日2222時至2225時): C
成員仍然討論關於催淚煙的話題。
D D
E 30. #111(時間:2019年10月7日2226時):成員Paully就 E
F
#101的視頻發出提問。 F
G G
31. #112至#116(時間:2019年10月7日2226時至2229時):
H 成員包括第一及第三被告有就#101的視頻作出回應,第一被告曾回 H
I
應「可惜佢帶左頭盔」5,而Paully則覺得失控。 I
J J
32. #117A 至 #134 ( 時 間 : 2019 年 10 月 7 日 2231 時 至 2234
K 時):另一成員轉發一段顯示保安員關門阻止防暴警員進入商場的 K
視頻。Paully批評警方及示威者雙方均失控,第一被告則以「黑警」
L L
稱呼警方並回應是警方失控6,而第三被告則指警方確實有干犯謀殺
M M
及強姦罪,並指他們「死有餘辜」7。第一被告建議而第三被告認同
N 「起碼死返幾十個黑警先啦」 8 。當Paully反問是否所有警務人員 N
O 「都抵死」 9 ,第一被告表示「冇得咁分」 10 ,第三被告則表示「I O
don’t care I don’t mind」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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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15
S 6 S
#121
7
#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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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至#125
T 9 T
#127
10
#130
11
#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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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135至#149(時間:2019年10月7日2234至2236時):有
C 成員再次回應催淚煙的話題 12 。第三被告繼而就催淚煙話題作出多 C
次 回 應 , 包 括 「 會 咳 血 」 13 、 「 流 鼻 血 」 14 、 「 根 本 係 生 化 武
D D
器」15、「有山 i 成份」16及「係謀殺緊所有香港市民!」17。由於有
E E
成員提及警方在居所附近發放催淚煙,第二被告建議「掉石頭落去
F 啦」18。 F
G G
34. #150至#215 (時間:2019年 10月7日 2237時至2246
H H
時):第三被告再次提出「黑警死有餘辜」19,第二被告則建議「扔
I 磚,扔啞鈴」 20 。第三被告緊接着表示「黑警死全家,禍必及妻 I
兒!」21。此時,居所附近有催淚煙的成員仍然繼續討論催淚煙的話
J J
題 。第二被告再次提出殺警話題:「仲未有人殺警同殺佢地老婆仔
22
K K
女,如果有義士做,我一定捐錢比佢屋企人」23。有成員仍然討論催
L 淚煙的話題 24 。當Paully回應#154並指出「君子有所為,有所不 L
M
為」25時,第二被告即時回應要「攻擊佢地最弱個點」26。各人轉而 M
評論當時的行政長官。第三被告繼而把話題焦點帶回針對警務人
N N
員,表示「成個警隊都係,冇一個係無辜嘅」27,並引起成員認同。
O O
12
P #135 P
13
#137
14
#138
15
Q #141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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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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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19 R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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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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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155 至#160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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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至#164
T 25 T
#165
26
#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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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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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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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B
與此同時,第二被告主張「無差別殺警」及暗殺,亦引起其他成員
C 及第三被告認同28 。第二被告繼而提議「每3個月殺一個」29 、「反 C
正依家都死咁多義士」30、「佢地都未有黑警同佢地屋企人死」31、
D D
「唔傷害到佢地,我地無牙力同佢地傾」32。第三被告再次聲稱警務
E E
人員曾強姦及殺人,等天收33。第二被告在同一時間再強調要教訓警
F 方:「唔比佢地感受下死亡,佢地仲覺得自己無敵」34、「覺得可以 F
同幾百萬人為敵」35。第一被告和應,並提出「緊係向佢地家人仔女
G G
報復啦,黑警有槍,佢地家人冇槍麻」36,「等佢地身同感受」37。
H H
第二被告附和,並表示「要攻擊敵人就要不擇手段」38,第一被告則
I 重申「等佢地失去野既感覺」39。第一至第二被告及其他成員繼續討 I
J
論 , 並 提 議 「 你 3 5 7 日 就 攪 佢 屋 企 人 」 40 、 「 日 日 搞 , 一 見 就 J
搞」41、「一星期去警察宿舍放一次火」42、「我地咪online game咁
K K
打佢地家人囉」43。
L L
M
35. #216至#248(時間:2019年10月7日2246時至2252時): M
第二被告曾提及警務人員工資高而自己生意差。三名被告提及恐怖
N N
分子,期間更表示示威者「出得去都預左比人打死,都唔攞人條
O O
P 28
#176 至#178、#184 P
29
#186
30
#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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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188 Q
32
#191
33
#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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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193 R
35
#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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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200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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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
T 41 T
#211
42
#212
43
#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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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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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44、「既然打,就狠d」45、「一係就唔好出去算」46、「現在先
C 識私了,已太遲」47。 C
D D
36. #249 至 #257 ( 時 間 : 2019 年 10 月 7 日 2252 時 至 2254
E E
時):三名被告提及何君堯並加以討論。
F F
37. #258至#266(時間:2019年10月7日2254時至2255時):
G G
第一被告表示「沒有革命係和平的」 。第二被告提出「自殺之前, 48
H H
要殺撚哂所有攪我既人先」49,而第三被告認同。
I I
38. #267至#279(時間:2019年10月7日2255時至2258時):
J J
第二被告提及的士司機被打事件。第一被告表示應要打死他50,第二
K 被告回應「唔死都要變植物人啦」 51 ,第一被告回應要「撞斷佢對 K
L 腳」52,第三被告表示「一定斷佢手腳」53。 L
M M
39. #280至#310(時間:2019年10月7日2258時至2308時):
N 第二被告又再次把話題帶回警務人員身上,提出警務人員未發生過 N
O 慘劇,「要佢地食唔安坐唔落」54、「步步驚心」55。第一及第二被 O
P P
Q Q
44
#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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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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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244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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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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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
T 53 T
#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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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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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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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B
告提及「私了」56。第三被告繼而提議襲擊休班警務人員57,第二被
C 告提議「攪佢屋企」58 、「專攪休班同佢地屋企人」 59 、「357日放 C
下火」60 、「357日落下毒」61 。第一被告指襲擊休班警務人員只屬
D D
私人紛爭 62 。第一及第三被告均提出不可以放過任何一 名警務人
E E
員63。
F F
40. #311至#336(時間:2019年10月7日2308時至2317時):
G G
WiL勤及第三被告分別轉發關於警務人員拘捕了一名疑似孕婦的報
H H
道的連結。第二被告回應覺得「香港警察未賤撚到咁」64,第三被告
I 不同意65,並指警務人員「會殺人會強姦,為所欲為」66。第二被告 I
認為警務人員「比人洗左好耐腦」67,第三被告回應「洗腦不等於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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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失去人性」 ,第二被告回應「佢地要死一堆先可以清醒」 。
68 69
K K
L 41. #337至#537(時間:2019年10月7日2317至2019年10月8 L
日0002時):Paully發問關於示威者一見有人被捕便四散,第一及第
M M
三被告與Paully頂嘴,他們與其他成員也討論前綫的示威者經常被拘
N N
捕的原因,並提議搶警槍 70 。其後,第一被告提議「整炸彈」 71 ,
O O
P
56
#288 至#289 P
57
#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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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300 Q
60
#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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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 至#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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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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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
T 69
#325 T
70
#338 至#412
71
#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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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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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B
「炸傷佢十件8件就識驚啦」 72 。期間,Paully提及「其實出到去係
C 會有人派土製炸彈」73 ,第三被告建議「倒d強力膠水」74 ,第一被 C
告回應可用「無人機,掉電油再跟手掉火種」75。約10分鐘後,第二
D D
被告又再次提及單車擲中警務人員事件,並表示「係就正」76,第三
E E
被告回應「都冇事」77,而第一被告則回應「係,但冇事」78。第二
F 被告繼而再提出「扔啞鈴」79,第一被告提議「射箭」80,第二被告 F
建議「啞鈴10kg」 81 ,「10kg應該夠攞命」 82 、「20樓扔落去」83 ,
G G
第一被告堅持射箭較可取:「咁射箭唔快d,又冇咁重」84、「射中
H H
頭就OK」 85 、「射箭可長距離麻」 86 。與此同時,第三被告指出
I 「套gear防彈架」 87,第二被告則提議「玻璃樽加強水」 88。當第三 I
J
被告質疑射箭要受過訓練,第一被告回應「亂箭掃射」89,當有成員 J
提出用氣槍,第三被告回應「要用CO2鋼彈個隻先得」90。第三被告
K K
回應另一成員訊息,並表示「如果一心要攞人命,埋身用刀片割喉
L L
啦」91。
M M
N N
72
#422
73
O #421 O
74
#442
75
#444
P 76
#481 至#482 P
77
#483
78
#486
79
Q #489 Q
80
#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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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5
82
R #497 R
83
#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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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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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506 S
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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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89 T
#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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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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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B
42. #538至#579(時間:2019年10月8日0003時至0040時),
C 三名被告及其他成員明顯地開始說笑,訊息內亦多次出現笑臉的表 C
情符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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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從上述概覽可見,在當晚579項訊息中,除了初時約100
F 條訊息與社會事件無關外,其餘的訊息大多包含與社會事件相關的 F
術語,例如「黑警」、「義士」、「前線」及與社會事件相關的人
G G
物等。因此,這些訊息大多與社會事件有關。
H H
I 44. 此外,大部份的訊息均以警務人員及/或其家人為對象。 I
雖然某被告的某些訊息顯然是發洩情緒或說笑92,但極大部份的訊息
J J
仍是關於傷害警務人員的話題 。
K K
L 45. 上述針對警務人員及/或其家人的訊息的用詞明顯具傷害 L
性,訊息的鋪排顯示當其他人討論其他話題時,三名被告中的其中
M M
一人便會把話題再次帶到警務人員身上,並以激進的言論引起其他
N N
成員討論。三名被告提及對警方的不滿,並提出要傷害警務人員及/
O 或其家人的原因,更加提出各種傷害他們的方法/方式,部分方法的 O
利弊等。此外,有部分建議的方法是實際可行的。本席認為這些訊
P P
息的文字表面上顯示三名被告有意圖煽惑他人傷害警務人員及/或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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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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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例如:第二被告在#223 至#227 發洩不滿的情緒;第一被告在#545 說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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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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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證供的可信性
C C
46. 控辯雙方均在書面結案陳詞中準確地詳述各控方證人、
D D
各被告及各辯方證人的證供,本席不在此贅述,只會在以下的分析
E E
複述關鍵的證供。
F F
(1)控方證人證供的可信性
G G
H 47. 控方傳召了三名證人作供,分別為陶勁笙總督察、蔡定 H
I
光督察、及專家證人陳慧思總督察。辯方對控方三名證人的證供的 I
可信性沒有爭議。本席接納他們為誠實可靠的證人,本席接納他們
J J
的證供,並且給予絕對比重。至於專家證人陳慧思總督察的證供,
K 如辯方指,本席只會接納她就當時與社會事件有關的一些術語的演 K
L 繹,至於她就不涉及術語的訊息的理解,本席不會考慮。陶總督察 L
及蔡督察的證供撮要如下。
M M
N 48. 陶總督察及蔡督察均為該群組的成員。二人均同意成員 N
O 在該群組內除了討論有關汽車的話題外,也有討論其他話題,而經 O
常參與討論的活躍成員大約20人。平日在該群組內討論的氣氛輕
P P
鬆,有時成員會互相取笑。
Q Q
R
49. 陶總督察有參與該群組的車聚。2019年6月9日開始出現 R
社會事件,陶總督察發現該群組內多人與自己見解不一,他初時不
S S
參與政治話題,最後沒有再發言。陶總督察發現該群組在6月中至10
T 月期間有討論政治議題,初時提及憎恨警方、責罵政府及警方。初 T
U U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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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時該群組只提及他們的不是之處,後來討論變成提及傷害執行職務
C 的警務人員。陶總督察覺得他們「講到好似想攞命」,認為他們的 C
對話可能令很多人因此走出來傷害警務人員,因此通知網絡安全及
D D
科技罪案調查科。他認為就社會事件相關的政治議題,該群組只有
E E
一個聲音,即不同意或諷刺警方或反對政府的言論,而一個立場即
F 反政府及與警方對抗的立場。陶總督察不同意當晚該群組的言論與 F
之前責罵政府發洩情緒相似,也不同意成員在當晚說話的方式與平
G G
時說話的方式類同。陶總督察平日有檢視該群組的對話,只在當晚
H H
才看到這樣傷害性的言論。
I I
50. 蔡督察在案發時只加入了該群組兩個月。他加入時知道
J J
該群組的成員超過100人,經常發言的有10多20人,包括第一及第三
K K
被告。他也確認自從6月份開始社會事件,在該群組內發言的人的政
L 治立場一面倒,大部份人支持示威者並反對政府。大部份人的言論 L
M
均是責罵政府,而有部份人會吐苦水,抒發情緒。 M
N N
(2)第一被告證供的可信性
O O
51. 第一被告不爭議在案發時在該群組內發出訊息。他表示
P P
當時只是「吹水」、發洩情緒等。第一被告在錄影會面中也多次表
Q Q
示當時發訊息是「吹水」。
R R
52. 第一被告確認在案發時他同情示威者,對警隊的憎恨一
S S
直增加。他亦承認沒有核實那些聲稱是「黑警」的行為是否真實,
T T
也對一些事先入為主。他不支持示威者使用暴力或破壞。如控方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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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雖然第一被告聲稱他只以「黑警」稱呼那些他認為不守法的警
C 務人員,及詛咒他們,但對於高空有單車擲向警務人員,即使他不 C
清楚該警務人員有否不守法的行為,他仍然詛咒他。此外,對於的
D D
士事件中受傷的的士司機,第一被告也是在沒有清楚了解事件的情
E E
況下作出涼薄和毫無同理心的留言。這些均顯示他並非如他所指稱
F 不支持暴力,也可見他盲目支持示威者。本席認為他的言行並不一 F
致。
G G
H H
53. 第一被告表示#143的留言是開玩笑,因他與 WiL勤相
I 熟,想令WiL勤開心。這留言是回應WiL勤表示在家嗅到催淚煙的 I
氣味。既然第一被告與WiL勤相熟,理應先關心他或家人有否感到
J J
不適 ,或提議一些可以減低受催淚煙影響的方法 。第一被告不單
93 94
K K
沒有這樣做,反而提議掉石頭,字面上是提議傷害警務人員。同樣
L 道理,他表示在大家討論如何對付警務人員時,他覺得另外兩名被 L
M
告心情低落。既然如此,第一被告理應留言開解他們,但他沒有這 M
樣做。
N N
O 54. 第一被告利用不同的電影橋段和網上遊戲的截圖,以支 O
持自己當時發出某些訊息時是想起相關的橋段或片段的說法。如控
P P
方所指,如果他真的是在「吹水」,當時理應會把遊戲或電影的名
Q Q
稱在留言中直接說出,繼而討論有關的橋段,而非繼續談及如何對
R 警務人員作出傷害。因此,本席不接納第一被告的說法。 R
S S
T T
93
例如:Kenny Pang 在#151 回應「睇住勤 B 仔」
94
例如:其他成員在#155 至#159 的提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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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此外,如果第一被告與其他成員(包括第二及第三被
C 告)真的只是利用警務人員作談笑話柄或發洩對象,也不會討論差 C
不多一個半小時,而且還提出不同的傷害警務人員及/或其家人的方
D D
案。因此,本席不接納第一被告的說法。
E E
F 56. 在關鍵時間,第一被告在該群組討論時,他是第一人把 F
警務人員稱為「黑警」95,並回應「起碼死返幾十個」96、認為所有
G G
警務人員「都抵死」 、贊成傷害警務人員的提議、並提議「日日
97
H H
搞,一見就搞」98,甚至提出傷害方法,例如射箭、用無人機掉電油
I 及火種,並分析某些方法的利弊及/或可行性。考慮了第一被告的訊 I
息內容、用詞、多次重複指出警務人員的不是,提出要傷害警務人
J J
員,更討論各種方法,而整個討論長達約一個半小時,本席不接納
K K
第一被告指稱他當時只是「吹水」、發晦氣、黑心詛咒、發洩情
L 緒、幸災樂禍、圍爐取暖等。 L
M M
57. 基於以上所述,本席認為第一被告並非誠實可靠的證
N N
人,他的證供不盡不實、不合情理、不可信,本席拒絕接納他的證
O 供。 O
P P
58. 第一被告的品格證人吳國柱,他只能作證關於第一被告
Q Q
與他接觸期間的表現。他與第一被告沒有討論過對社會事件的看
R R
S S
95
根據專家證人的證供,這術語常見於形容違法的香港警察,或針對香港警察的負面或惡意言
論以形容香港警察。
T 96 T
#124
97
#130
98
#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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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他不會知道案發時第一被告的想法及意圖。本席認為他的證供
C 對本案沒有幫助,本席不會給予任何比重。 C
D D
(3)第二被告證供的可信性
E E
F
59. 第二被告不爭議在案發時在該群組內發出訊息。他表示 F
當時只是「吹水」、「亂噏」等。第二被告在錄影會面中也多次表
G G
示當時發訊息是「亂噏」、「亂咁講」。
H H
I
60. 第二被告在#161提及他願意捐錢予殺害警務人員的義 I
士。他解釋他當時因看過兩段視頻而感到非常憤怒,並見到第三被
J J
告於#154的口號,於是想「爽一爽」,發洩一下,只是想向人吐苦
K 水。#161的訊息是「仲未有人殺警同殺佢地老婆仔女,如果有義士 K
L 做,我一定捐錢比佢屋企人」。本席認為訊息中的用詞根本不能顯 L
示第二被告在吐苦水。反之,訊息表面意思清晰,即他願意以金錢
M M
鼓勵他人傷害警務人員及/或其家人。如控方所指,如果他要吐苦
N N
水,理應多番提及經濟差99,失業100等。如果他真的要抒發情緒,既
O 然第一及第三被告的生意也受影響,他理應與第一及第三被告繼續 O
抒發這些因生意差的感受,並且互相安慰一番。然而,第二被告及
P P
其他成員不但沒有就生意差繼續抒發情感,反而把話題轉移至責罵
Q Q
及討論如何對付警務人員及/或其家人。因此,第二被告指稱「爽一
R 爽、吐苦水」的說法並不可信。 R
S S
T T
99
例如#226
100
例如#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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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第二被告表示他當晚「亂噏」,沒有經過深入思考。他
C 當晚在約一個半小時內多次發送訊息。根據第二被告的證供,他用 C
速成輸入法輸入文字訊息。毫無疑問,第二被告輸入訊息時,也要
D D
經過思考才可作出正確輸入。第二被告從來沒有說他當晚的訊息有
E E
任何輸入錯誤。
F F
62. 此外,如控方所指,雖然第二被告解釋擲磚是指瑜伽
G G
磚,但他卻沒有在留言中清楚說明,以令讀者知道訊息中的「磚」
H H
是指瑜伽磚。當時的討論內容顯然是關於傷害警務人員,既然第二
I 被告當時提及「扔磚,扔啞鈴」,而啞鈴是可以傷人,訊息中的 I
「磚」也必然是可以傷人的一般磚塊而非瑜伽磚。因此,第二被告
J J
的解釋不可信。
K K
L 63. 本席在上文就第一被告利用電影橋段和網上遊戲的分 L
析101也適用於第二被告。基於有關分析,本席不接納第二被告的說
M M
法。
N N
O 64. 此外,如果第二被告與其他成員(包括第一及第三被 O
告)真的只是利用警務人員作談笑話柄或發洩對象,也不會討論差
P P
不多一個半小時,而且還提出不同的傷害警務人員及/或其家人的方
Q Q
案。因此,本席不接納第二被告的說法。
R R
65. 至於#167至#266,第二被告解釋當時大家的留言均是關
S S
於對警務人員不滿。第二被告指自己當時是非常憤怒,亦見到成員
T T
101
本裁決理由書第 54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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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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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o回應他的留言,他覺得有人附和他,故此在幾分鐘內連續輸入十
C 多個留言,主要目的是發洩。此外,他認為該群組各成員屬於中產 C
人士,不會做出自己留言上所提出的行為,並認為當時大家只是取
D D
笑他人。本席認為訊息涉及的用詞表面上看來沒有顯示取笑意思,
E E
反而用詞極具傷害性及針對性,例如:「無差別殺警」 102、「佢地
F 都未有黑警同佢地屋企人死」 103 、要警務人員「感受死亡」 104 、 F
「要攻擊敵人就要不擇手段」 105等。再者,大家在談及「私了」之
G G
後,第二被告又主動在#292重申要對警務人員的家人有所行動:
H H
「都話搞佢屋企」。接着,該群組的成員又開始討論這話題,第二
I 被告甚至提出「佢地要死一堆先可以清醒」 106及「佢地未受折磨, I
J
未清醒的」 107。本席留意到即使其他成員在討論其他話題,第二被 J
告與其他被告也一而再,再而三地重提與警務人員有關的話題,特
K K
別是針對傷害警務人員及/或其家人。本席於上文就第一被告的訊息
L L
內容、鋪排及用詞的分析也適用於第二被告的訊息:即從第二被告
M 的訊息內容、用詞、多次重複指出警務人員的不是,提出要傷害警 M
務人員,更討論各種方法,而整個討論長達約一個半小時等情況,
N N
本席不接納第二被告指稱他當時只是「吹水」、發晦氣、黑心詛
O O
咒、發洩情緒、幸災樂禍、圍爐取暖等。
P P
Q Q
R R
S 102
S
#176
103
#188
104
#193
T 105 T
#202
106
#325
107
#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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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基於以上所述,本席認為第二被告並非誠實可靠的證
C 人,他的證供不盡不實、不合情理、不可信,本席拒絕接納他的證 C
供。
D D
E E
67. 至於第二被告的品格證人高志偉,本席於上文就第一被
F 告的品格證人的證供分析 108也適用於這位證人,即他只能作證關於 F
第二被告與他接觸期間的表現。即使第二被告曾向他抱怨指警隊沒
G G
有恰當處理社會事件,他也不會知道案發時第二被告的想法及意
H H
圖。本席認為他的證供對本案沒有幫助,本席不會給予任何比重。
I I
(4)第三被告的證供的可信性
J J
K 68. 第三被告不爭議在案發時在該群組內發出訊息。他表示 K
L 當時只是「吹水」、發洩情緒等。第三被告在錄影會面中也多次表 L
示當時發訊息是「吹水」、「閒聊」。
M M
N 69. 第三被告不支持政府修例,他明白示威者所做的事,但 N
O 他不同意進行破壞。他對警隊使用不當的武力和暴力的行為感到非 O
常反感。即使他反對暴力及破壞,他與第一被告差不多同一時間首
P P
先提出「黑警」要死 109
。之後,第三被告多次在訊息中重複表示
Q Q
「黑警」要死。至於的士司機事件,第三被告則表示「一定斷佢手
R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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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本裁決理由書第 58 段
109
#123 至#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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腳」 110。其後,他又提議襲擊休班警務人員 111。這顯然與他表示反
C 對暴力的說法不一致。 C
D D
70. 第三被告有幾位相識30多年而任職警隊的同學,他們的
E E
交情算得上是深厚。然而,由於社會事件並因對方任職警隊,即使
F 他們沒有不當行為,第三被告也不再與他們來往。如控方所指,這 F
事顯示第三被告極憎恨警隊。此外,第三被告主觀極強,認為是正
G G
確的便一面倒相信,例如他只靠看幾份普遍抨擊政府的新聞媒體便
H H
認為報導已得以證實。他不同意自己偏癱他支持的人。然而,當
I #190A的視頻顯示黑衣人與其他人打鬥,他卻沒有回應,反而繼續 I
談及「黑警」。本席認為他的言行並不一致。
J J
K K
71. 就#216至#219,第三被告感覺第二被告由於生意差而發
L 洩情緒。既然他與第二被告相熟,他理應以留言安慰第二被告,但 L
他沒有這樣做。
M M
N N
72. 本席在上文就第一被告利用電影橋段和網上遊戲的分
O 析112也適用於第三被告。基於有關分析,本席不接納第三被告的說 O
法。
P P
Q Q
73. 此外,如果第三被告與其他成員(包括第一及第二被
R 告)真的只是利用警務人員作談笑話柄或發洩對象,也不會討論差 R
S S
T 110
#278 T
111
#291、#296 及#298
112
本裁決理由書第 54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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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多一個半小時,而且還提出不同的傷害警務人員及/或其家人的方
C 案。因此,本席不接納第三被告的說法。 C
D D
74. 在關鍵時間,第三被告在該群組首先轉發關於一名警務
E E
人員被單車擲中的視頻。之後,在回應另一視頻時,他率先提出
F 「黑警死有餘辜」 113。其後,他回應關於警方發放催淚煙時,他指 F
催淚煙「有山 i 成份」114,並指警方藉此殺害香港市民。討論期間,
G G
第三被告多次表示沒有一名警務人員是無辜,不可以放過任何一位
H H
警務人員。本席在上文就第一被告的訊息內容、鋪排及用詞的分析
I 也適用於第三被告的訊息:即從第三被告訊息的內容、用詞、多次 I
重複指出警務人員的不是,提出要傷害警務人員,更討論各種方
J J
法,而整個討論長達約一個半小時等情況,本席不接納第三被告指
K K
稱他當時只是「吹水」、發晦氣、黑心詛咒、發洩情緒、幸災樂
L 禍、圍爐取暖等。 L
M M
75. 基於以上所述,本席認為第三被告並非誠實可靠的證
N N
人,他的證供不盡不實、不合情理、不可信,本席拒絕接納他的證
O 供。 O
P P
76. 至於第三被告的品格證人廖潔媚,本席於上文就第一被
Q Q
告的品格證人的證供分析 115也適用於這位證人,即她只能作證關於
R 第三被告與她接觸期間的表現。她只見過第三被告在他們的群組有 R
S S
T 113
#123 T
114
#145
115
本裁決理由書第 58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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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及政治話題,她不會知道案發時第三被告的想法及意圖。本席認
C 為她的證供對本案沒有幫助,本席不會給予任何比重。 C
D D
證據分析及裁斷
E E
F
77. 本案的爭議點是三名被告在發訊息時的意圖。案例指法 F
庭需要考慮的因素包括被告在案中所提出的言論,當時的環境和社
G G
會氛圍等。
H H
I
78. 控辯雙方均同意在案發前,香港發生史無前例的社會事 I
件,很多人對政府和警隊不滿,遊行示威活動很多時演變成暴力事
J J
件,並發生市民和警隊衝突的情況,令很多市民對警隊產生負面的
K 評價。本席接納控方的證供並拒絕接納三名被告的證供,加上本席 K
L 裁定訊息內的文字表面上顯示三名被告有意圖煽惑他人傷害警務人 L
員警及/或其家人,本席必須考慮本案有否證據證明他們三人真的有
M M
犯罪意圖,即他們有意圖使或相信其煽惑的對象會做出煽惑的犯罪
N N
行為。當本席考慮三名被告發放訊息的意圖時,必須考慮全面的情
O 況,包括他們的背景、他們在該群組中發訊息的時間及反應,眾人 O
之間的互動、訊息的前文後理、當時的環境及社會氛圍等。
P P
Q Q
79. 控方提出在案發後有事件涉及警務人員被人用刀插頸及
R 小腿中箭,即顯示三名被告的訊息已起了煽動作用。如辯方所指, R
本案沒有證據證明這些事件與本案有關。因此,本席不會考慮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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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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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辯方提出陶總督察只限於案發當晚才留意到有像本案如
C 此「變質」為傷害性的言論。辯方指這吻合三名被告的說法,即他 C
們一直在群組「吹水」。本席接納陶總督察的證供支持該群組成員
D D
過往在該群組內「吹水」的說法。至於在考慮案發時三名被告與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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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成員是否在該群組內「吹水」,本席不會考慮陶總督察的主觀意
F 見。 F
G G
81. 辯方援引 Stocker v Stocker [2020] AC 593 一案就社交媒體
H H
平台的言論的觀察。簡而言之,社交媒體平台的言論經常是很隨意
I (casual)及快速(quick),對他人言論的反應常基於一剎那的印 I
象(impressionistic and fleeting)。本席接納現今人們可能對社交媒
J J
體平台的言論作出隨意及快速的回應,然而,並非所有言論/回應也
K K
是基於一剎那的印象。尤其是就發放文字訊息而言,發文者要經過
L 思考才可以正確輸入文字回應。三名被告當晚發出的文字訊息絕大 L
M
部份也不是簡單回應如「是」、「否」、或表情符號,而是對話式 M
的回應,當中包含明確的內容甚至分析。因此,本席不接納辯方指
N N
三名被告當晚的回應是基於一剎那的印象。
O O
82. 辯方一再強調三名被告當時只在該群組內與經常活躍發
P P
言的成員談話。辯方認為法庭應考慮關鍵時刻三名被告是否認爲或
Q Q
相信他們談話的目標(即經常在該群組内發言的活躍成員)會根據
R 涉案言論被煽惑而去干犯罪行,尤其是他們與活躍成員互相理解, R
S 應知道有關談話的内容並不是認真。辯方亦指控方盤問三名被告 S
時,並沒有挑戰他們相信自己的目標對象不會真的傷害警務人員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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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其家人。在本案,三名被告均知道該群組的成員超過100人。既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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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選擇在該群組發出訊息,該群組的任何一位成員(包括約80名
C 不活躍的成員)也能閱讀這些訊息。因此,本席不認同辯方的說 C
法,並認為就本案而言,三名被告的目標對象並非20多人,而是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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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組的所有成員。本席在考慮他們的意圖時不應只局限於該20多名
E E
活躍成員與三名被告的關係及溝通方式/文化,而是要考慮他們選擇
F 在一個有百多名成員的群組發放訊息,而他們知道該群組中有80多 F
人與他們不相熟,這80多人未必知道他們是「吹水、講笑、發洩情
G G
緒」,還是認真鼓勵他們傷害警務人員及/或其家人。事實上,三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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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在盤問下均表示不清楚/不肯定其他非活躍成員會否認為他們的
I 訊息是「講笑」。 I
J J
83. 辯方指案發當時正值反修例事件高峰,各被告本身已經
K K
各自對所謂「黑警」或者政府施政不滿,當他們受到這些鋪天蓋地
L 的新聞或消息(包括謠言及假消息)刺激而感到激憤,並說出一些 L
M
發洩情緒的說話,可以說是人之常情。本席接納三名被告可以在該 M
群組內發言以發洩情緒、訴苦、開玩笑等。然而,他們被亦可同時
N N
以該些訊息煽惑他人干犯控罪。本席認為兩者並非互相排斥
O (mutually exclusive)。因此,即使控方同意某被告的某些涉案言論 O
P 是訴苦或開玩笑,也不一定表示該被告沒有意圖煽惑他人。 P
Q Q
84. 辯方繼而指案發當晚可粗略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為
R 約2230時至2330時之間,在這個期間,三名被告及部分活躍成員主 R
S 要以警務人員及/或其家人為其謾罵、發晦氣、詛咒或幸災樂禍的對 S
象,期間還牽涉到第一及第三被告和Paully鬥氣。第二階段由約2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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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開始。在這個期間,三名被告及部分活躍成員主要以警務人員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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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其家人為其説笑及嘲諷的對象。辯方陳詞,這可以理解為三名被
C 告及部分活躍成員在第一階段紓發了他們憤怒的情緒後,氣氛開始 C
緩和,於是他們在第二階段便天馬行空或以「互質」的方式互相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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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笑。本席在上文已就訊息的內容及鋪排作出了闡述及分析 116,本
E E
席不認同辯方的說法。
F F
85. 辯方指成員在群組內轉換話題速度快,即使涉案言論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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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的對象基本上沒有不同,但沒有人就任何話題做深入、認真的探
H H
討,更沒有人認真地討論實施的方法、計畫或部署。本席認為上述
I 論點與被告是否有意圖煽惑他人無關。就本案的控罪而言,有否深 I
入計劃或部署並非控罪元素。
J J
K K
86. 辯方亦指三名被告不熱衷政治,並在庭上顯示了自己對
L 政治的無知 117。案發時各被告已是成年人,他們亦有事業及家室, L
犯罪的傾向性較低,加上三名被告均以自己慣用的手提電話號碼在
M M
該群組發出涉案言論,也沒有刪除訊息,顯示他們沒有犯罪意圖。
N N
本席認為上述論點與被告有否犯罪意圖沒有必然關係。
O O
87. 本席接納該群組並非一些示威者經常瀏覽或參與的,又
P P
或涉及「暴力抗爭」或「勇武」的平台/群組/頻道。然而,本席亦不
Q Q
能忽視該群組並非只局限於20多名活躍成員,該群組的訊息可供共
R 100多名成員閱讀。辯方指各被告被起底後移除多名群組成員,正正 R
顯示他們談話對象只是一小撮相熟朋友。本席認為各被告知道群組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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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本裁決理由書第 23 至 45 段
117
辯方書面結案陳詞第 86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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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只他們20多人,必然可以預計其他成員也有機會看到他們的訊
C 息。因此,他們表示沒有想過其他不活躍成員會看訊息的說法根本 C
不可信。再者,這80多位成員與活躍成員不熟絡,三名被告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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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相信這80多位成員會知道他們當晚發出的信息只是講笑、發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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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發洩情緒,不會被煽動。本席認為辯方的說法不成立。
F F
88. 本席接納該群組原本以討論與汽車相關話題為主,部份
G G
成員也會在該群組內「吹水」。本案的重點在於當晚的關鍵討論是
H H
否 已 變 質 。本 席 必 須考 慮 該 群組 的 成員 平 常 有 在 該 群 組 內「 吹
I 水」。本席考慮的其他因素也包括關鍵討論時間多久、三名被告在 I
關鍵時間內在該群組發放的訊息(包括發放訊息的數量及關鍵時間
J J
內訊息的總數量)、各人在該群組的互動、是否互相呼應/回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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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內容及用詞、當時的社會氛圍等。
L L
89. 上訴庭在 潘榕偉 案指118:
M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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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在其貼文敘述在新屋嶺扣留中心的警員為「黑警」,
O 法庭認為他的用詞和指控,亦容易引起貼文讀者極度不滿或 O
甚至憎恨警方的情緒,會令讀者特別是某些本來已對警方懷
疑或不滿的人更不信任警方,甚至仇視警方;這會打擊警方
P P
的公信力,繼而影響其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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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在本案,三名被告在訊息中多次使用「黑警」一詞,也
R R
有挑起仇警的情緒的成效。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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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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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在579項訊息中,最初的約100項訊息基本上與社會事件
C 無關,最後段時間約30多項訊息也與傷害警務人員無關。換言之, C
當晚大約440項訊息與社會事件及/或傷害警務人員有關。在這440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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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訊息中,大約260多項來自三名被告。至於為何及如何傷害警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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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大部份的訊息均來自他們三人。因此,他們三人主導了這個討
F 論。在當晚的討論中,於2222時,第三被告是第一人於#101轉發關 F
於警務人員被單車擲中的視頻,並引發其他成員回應。其後,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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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員就另一段視頻批評警方時,第一被告是第一人在#121留言中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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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黑警」這個名稱,第三被告緊接着在#123提出關於「黑警」強
I 姦和殺人的指控,並首先提出他們「死有餘辜」。第一被告則在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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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提出「黑警要死」。各人經過一些留言後,第二被告是第一個 J
提出如果有人殺害警務人員及其家人,他會捐錢。之後,第三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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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提出「黑警死有餘辜」、「黑警死全家,禍必及給妻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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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被告繼續在 #175 留言 「成個警隊都係,冇一個係無辜嘅」,接
M 着第二被告的留言又提及無差別殺警,「殺佢地老婆仔女」,第一 M
被告則在 #205留言「等佢地失去野既感覺」。期間,眾人提出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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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傷害警務人員及/或其家人的方法,也有討論其他與社會事件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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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話題。直至2308時,第一被告在#310仍然提到 「一個黑警都不能
P 放過」。#311至#537,三名被告仍然主導討論,並提出各種傷害警 P
務人員及/或其家人的方法,以及這些方法的利弊。
Q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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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綜合以上所述,本案涉及的訊息有以下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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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關𨫡時間,香港發生社會事件,以致出現警民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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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很多市民對警隊產生負面的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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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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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2)三名被告在案發時在一個有約100名成員的群組發 C
放訊息,而並非一個只局限於只有20多名相熟成員的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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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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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三名被告當晚在該群組與其他成員討論約1個半小 F
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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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4)三名被告在當晚主導了該群組的討論;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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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三名被告的訊息內容均與他們三人之間及/或其他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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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的訊息互相呼應,極有互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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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三名被告的訊息內容的用詞均顯示傷害性,針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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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象為警務人員及/或其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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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7)三名被告的訊息內容多次引用「黑警」這術語,並 N
指出警員的不是,易於挑起他人仇警的情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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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8)三名被告的訊息內容包括針對警務人員及/或其家人 P
Q 的原因、傷害警務人員及/或其家人的方法、部份方法的 Q
利弊及可行性、提供誘因及鼓勵他人傷害警務人員及/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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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家人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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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在討論過程中,即使其他成員討論其他話題,三名
C 被告不斷把討論焦點放在警務人員及/或其家人身上,並 C
引起其他成員激烈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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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本席在評估三名被告的可信性時,有考慮三人的政治立
F 場及對警隊的觀感。證據顯示三名被告的政治立場為反對政府及對 F
警方不滿。就三名被告發放訊息的意圖,辯方的其中一個說法是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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們只是發洩情緒,本席認為這說法吻合他們的政治立場。與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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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本席提醒自己,在考慮他們發放訊息的意圖時,本席不會因他
I 們的政治立場而作出對他們不利的推論。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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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本案唯一的爭議點是三名被告發放訊息時的意圖。就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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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題,本席考慮了上述關鍵時段訊息的特點 119 、訊息的鋪排及內
L 容120。如上文所述,訊息內提及傷害警務人員及/或其家人的方法。 L
本席認為這些建議並不空泛,反而涉及經過思考並可落實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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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建議襲擊勢孤力弱的休班警務人員及/或沒有足夠自衛能力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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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人員家人會較易成功、建議傷害警務人員身體較脆弱及致命的部
O 份。本席裁定三名被告發放的訊息有煽動性,而上述事實均支持唯 O
一不可抗拒的推論,即三名被告在案發時發出這些訊息,他們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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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是煽惑他人對警務人員及/或其家人作出嚴重身體傷害。毫無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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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他們發出如此細緻的建議,是意圖使被煽惑的人會根據他們的
R 建議作出嚴重傷害警務人員及/或其家人的行為。不單如此,他們也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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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本裁決理由書第 92 段
120
本裁決理由書第 24 至 45 段及第 91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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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然相信被煽惑的人會根據他們的建議作出嚴重傷害警務人員及/或
C 其家人的行為。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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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基於以上所述,本席裁定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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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證明三名被告干犯相關控罪。本席裁定三名被告就各自面對的控
F 罪均罪名成立。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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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潔宜 ) K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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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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