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嘉林等案 DCCC571/2022

群組煽動傷害警員是否有罪?

罪名成立
三名被告兩項控罪均罪成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張潔宜22/3/2024[2024] HKDC 448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關嘉林、葉子軒、曾智健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張潔宜

案情摘要

三名被告為WhatsApp群組「HK Audi 5 Club」成員。2019年10月7日晚,群組約有一百多名成員,三名被告在約一個半小時內主導大量討論,反覆針對警務人員及其家人,提出殺害、襲擊、投擲物件、放火及使用武器等方法。三人承認曾發訊息,但辯稱只是宣洩情緒、講笑或附和他人,沒有意圖煽惑傷害任何人。控方則依賴訊息內容、互動、發送時間及社會背景,指三人具有煽惑他人造成嚴重身體傷害的犯罪意圖。

核心法律爭議

核心法律爭議是三名被告的訊息是否構成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以及控方能否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犯罪意圖。辯方主張訊息只是情緒宣洩、戲言或群組內的互動,並無意使任何人實際傷害警務人員或其家人。

判決理由

法庭採納煽惑罪 (incitement) 的原則:控方毋須證明被煽惑者實際犯罪,但須證明被告意圖使或相信對象會作出有關罪行。判斷訊息是否具煽動性,須整體考慮用詞、前後文、互動、發送時間、群組規模及社會環境。三名被告在約一個半小時內主導討論,多次提出具體、可行及涉及方法利弊的傷害方案,並把話題反覆帶回警務人員及其家人。法庭認為,即使部分言論可能帶有宣洩或戲謔成分,仍可同時具有煽惑意圖;三人的說法並非唯一合理推論,控方已排除合理疑點。

引用案例與條文

《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及《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2)條是控罪及刑罰依據。律政司司長 訴 潘榕偉確立煽惑罪屬預備性普通法罪行;Mak Sun Kwong v R及HKSAR v Jariabka Juraj說明不須證明煽惑成功。Director of Public Prosecutions v Armstrong界定犯罪元素;Young v Cassells及HKSAR v Tong Ying Kit要求整體考慮言論及背景。Stocker v Stocker關於社交媒體言論隨意性的觀察未能推翻本案較完整及具體訊息所顯示的意圖。

裁決與命令

三名被告就兩項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罪,均被裁定罪名成立。判決理由書未涉及量刑或訟費命令,後續刑罰並未在本判決中裁定。

判決啟示

社交媒體或通訊群組中的言論,即使以宣洩、講笑或互相附和為背景,仍可能構成煽惑罪。法庭會評估整體訊息、受眾範圍、互動及具體傷害建議,而非孤立解讀個別句子。本案亦指出煽惑罪不要求實際犯罪發生。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在WhatsApp群組鼓勵傷害警員會否犯法?
A.

法庭認為,訊息若反覆針對警員及其家人,並提出具體可行的傷害方法,即使部分內容被形容為講笑或宣洩,仍可證明煽惑意圖。本案三名被告兩項控罪均罪成。

Q.煽惑罪是否一定要有人真的犯罪?
A.

不需要。煽惑罪屬預備性罪行,控方只須證明被告意圖使或相信他人會作出所煽惑的罪行,無須證明煽惑成功。本案法庭據此裁定三名被告罪成。

Q.群組內的講笑和情緒宣洩可以成為犯罪意圖嗎?
A.

可以。法庭指出,宣洩或講笑與煽惑意圖並非互相排斥,須整體考慮訊息內容、次數、互動、群組受眾及社會背景。本案法庭不接納三人的解釋,裁定控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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