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嘉華案 DCCC1050/2023

持刀傷人如何判刑?

其他 · 勞教中心
兩項控罪均判入勞教中心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鄧少雄22/3/2024[2024] HKDC 48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嘉華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鄧少雄

案情摘要

被告人鄭嘉華年滿17歲,沒有刑事紀錄。2023年2月24日晚上,因籃球比賽引起爭執,被告人在啟德德朗邨籃球場以手掌及拳頭襲擊黃逸明面部及頭部。劉鉅銘上前阻止時,被告人從右褲袋取出摺刀揮向劉,導致其左手及左腰受傷。傷者翌日到伊利沙伯醫院治理,傷勢屬表面割傷及擦傷,經處理後出院。被告人承認經修訂案情撮要所載事實。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屬判刑聆訊,主要問題是:被告人承認有意圖而傷人及普通襲擊後,應如何量刑;考慮其17歲、無刑事紀錄、案情涉及刀具及兩名受害人後,是否適合判入勞教中心。

判決理由

法院先確認兩項罪行的法定刑幅:有意圖而傷人的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普通襲擊最高為監禁一年。判刑時,法院特別考慮被告人只有17歲及案發前沒有刑事紀錄,因此索取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根據報告,被告人適合進入勞教中心;法院接納該建議,認為勞教中心命令是本案合適的刑罰處置,並就兩項控罪作出相同命令。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法院主要依據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及第40條,並參考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在兩項控罪均被判入勞教中心。判刑理由書沒有列明固定期限,亦沒有另行記載罰款、緩刑或訟費命令。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未成年及無刑事紀錄的被告人,即使涉及使用摺刀及兩名受害人,法院仍會依據專業報告評估其是否適合接受勞教中心處遇。判詞沒有列明其他具體刑期。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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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17歲少年持刀傷人會如何判刑?
A.

法院會考慮年齡、案底、案情及相關報告。本案被告17歲且沒有刑事紀錄,法院接納報告後,兩項控罪均判入勞教中心。

Q.有意圖而傷人的最高刑罰是多少?
A.

判詞指出,有意圖而傷人罪的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不過,本案因被告年輕、無案底及報告建議,法院判處勞教中心。

Q.普通襲擊罪最高可判多久?
A.

判詞指出,普通襲擊罪最高可判監禁一年。本案普通襲擊與有意圖而傷人一併處理,法院最終對兩項控罪均作出勞教中心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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