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v. WONG KA WA
被告黃家華案發時為中國工商銀行(亞洲)有限公司(ICBC)葵芳分行的資深分行服務經理。被告利用職務之便,擅自取用存放在分行保險庫內的四張銀行本票,並偽造客戶簽署的補償表格,將本應退還予四間貿易公司的款項,轉賬至其個人控制的銀行戶口。被告隨後將款項轉移至其個人匯豐銀行戶口,涉及總金額約港幣180萬元。被告被捕後承認因沉迷賭博欠下巨債而犯案,並對罪行供認不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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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黃家華案發時為中國工商銀行(亞洲)有限公司(ICBC)葵芳分行的資深分行服務經理。被告利用職務之便,擅自取用存放在分行保險庫內的四張銀行本票,並偽造客戶簽署的補償表格,將本應退還予四間貿易公司的款項,轉賬至其個人控制的銀行戶口。被告隨後將款項轉移至其個人匯豐銀行戶口,涉及總金額約港幣180萬元。被告被捕後承認因沉迷賭博欠下巨債而犯案,並對罪行供認不諱。
被告承認兩項控罪:入屋犯法罪 (Burglary) 及盜竊罪 (Theft)。被告於2024年9月闖入一名事主的住宅,盜去價值11.6萬港元的珠寶、手袋及個人證件,現場留有血跡。同年10月,被告擊碎另一事主的車窗,盜去手提電腦、現金及個人證件。被告被捕後承認犯案,並承認在保釋期間犯下上述罪行。
被告人黃迪稀於2024年10月11日至22日期間,在11天內於不同公眾場所(主要是店舖)趁事主不備,先後偷取10部手提電話及2萬元現金,總值港幣106,497元。被告人被捕後承認犯案,並供稱偷竊所得用於吸毒及日常開支。被告人現年42歲,案發時任職健身教練,為家庭經濟支柱,並有藏毒案底。
被告人馮啟聰於2025年1月28日,進入位於土瓜灣海悅廣場的德牧教育中心,並將接待處的閉路電視鏡頭扭向牆壁,隨後打開兩個上鎖抽屜,盜取合共港幣1,700元現金。警方透過閉路電視片段鎖定被告人,並於2月6日將其拘捕。被告人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 (Burglary)。
被告徐碩禧承認一項處理贓物罪。案情指,2024年7月30日,一批價值約港幣197萬元的電腦記憶體在屯門被盜。被告受不明人士指示,透過電話安排兩輛客貨車(GoGoVan)轉運贓物,並親自參與搬運及儲存。被告隨後按指示將贓物棄置於荃灣一回收場。被告在警誡下承認知悉貨物為贓物,並協助警方尋回棄置地點。
第二被告人陳志恆與另外兩名被告人於2020年12月進入尖沙咀一間酒舖,假裝訂購酒類以分散職員注意力,協助第四被告人偷走價值港幣148,000元的名酒。被告人於2021年被捕並承認受指使犯案。其後,被告人於2022年5月未有按時出庭應訊,直至2025年2月因另一案件被警方截查時才被發現。被告人最終承認盜竊罪及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罪(Failing to surrender to custody without reasonable cause)。
四名被告人(D1至D4)被控於2020年6月至9月期間,在星火證券有限公司(星火證券)進行股票交易時,虛假地向證券經紀洪先生聲稱持有相關股票,或隱瞞並無股份擁有權的事實,藉此誘使經紀執行沽盤。被告人隨後在同日較後時間買入股票進行交收,從中賺取差價。D1為策劃者,D2至D4則負責執行交易。各被告人否認欺詐罪,但承認交替性的非法賣空罪,最終被裁定欺詐罪名成立。
被告人高紹基於2025年2月3日晚,利用葵涌邨街市一店舖損壞的後門門鎖進入店內,盜取抽屜內約2,000元現金。被告人於翌日被警方截停並搜出部分贓款。被告人承認入屋犯法罪(Burglary),並承認因綜援金延遲發放及生計壓力而犯案。被告人過往有12次定罪紀錄,其中5項為入屋犯法罪,最近一次於2023年12月因同類罪行被判監25個月。
第一及第二被告於2024年6月5日闖入柴灣杏花邨一單位,搜掠並盜取價值約51萬元的財物。第五被告隨後協助處理贓物,並租用酒店房間存放。警方於6月7日拘捕三人,並起回大部分贓物。第五被告曾獲保釋,但於2025年3月缺席聆訊,後於4月被捕。
被告人為惠康超級市場分店經理。控方指控其於2021年10月至12月期間,未按公司程序將營業額現金存入夾萬,而是將現金藏於店內。案發當日,被告人被發現身上藏有32萬元現金,隨即被捕。被告人辯稱因工作繁忙,未能及時處理現金入賬,並否認有盜竊意圖。
被告 LUI CHUN YIP 於2024年4月6日潛入深水埗一住宅單位,偷走電視機、DVD播放機及現金。隨後於同年4月11日,被告在石硤尾一學校斜坡被發現,當時一條銅水管已被切斷並棄置於附近,被告承認意圖將其偷走變賣。被告被捕後承認上述兩項控罪,分別為入屋犯法罪 (Burglary) 及企圖盜竊罪 (Attempted theft)。
被告是一名外籍家庭傭工,自2013年起在港工作。案發時她受僱於一對夫婦,居住在觀塘的僱主家中。被告在2024年7月25日至9月8日期間,多次盜取僱主的現金及珠寶,總值約545,000港元。僱主於9月9日發現失竊並與被告對質,被告隨即交出部分贓物。隨後,被告在情緒激動下於廚房取出一把蠔刀指向僱主。警方接報到場後,在被告身上及隨身物品中搜出更多贓物及當票。
被告人PHAN Nang Minh於2025年2月28日在深水埗大埔道,尾隨一名視障人士,並從其外套口袋偷走一部價值約2,000港元的「小米」流動電話。被告人隨後逃離現場,並於同年3月1日在鴨寮街被捕。被告人承認因沒有電話使用而犯案,並供稱已將涉案電話扔掉。被告人有長期的盜竊犯罪紀錄,且案發時距離其上次出獄僅六天。
被告陳創明於2025年1月2日,利用輪椅及拐杖掩護,多次徘徊並撬開大埔廣場一店舖的掛鎖,在兩小時內四次進入店舖偷竊現金及密碼掛鎖。被告於同日被捕,警誡下承認犯案。被告現年52歲,患有中風,過往有15項刑事定罪紀錄,包括6次入屋犯法罪,且本案發生時正處於另一盜竊罪的緩刑期間。
被告人劉匯寧於2024年7月14日進入一間洗衣店,趁職員短暫離開櫃枱之際,利用卡片撬起櫃枱玻璃,盜取一張序號特殊的100元紙幣。被告人隨後將紙幣放入褲袋並離開。警方於同年8月9日拘捕被告人,並在其住所起回涉案紙幣。被告人承認因覺得紙幣序號「靚」而犯案。
四名被告人(D1至D4)被控於2020年6月至9月期間,在星火證券有限公司(星火證券)進行9次非法賣空股票交易。被告人透過電話向證券經紀洪先生(PW1)發出沽盤指示,並在錄音中虛假聲稱持有相關股票。事實上,他們並未持有該些股份,而是於沽出後同日買回,利用T+2交收機制完成交易。D1為京華山一國際(香港)有限公司的客戶主任,負責策劃及跟進交收,其餘被告人則負責執行交易。控方指控被告人藉欺騙手段誘使星火證券執行沽盤,導致被告人獲利,並使證券行面臨經濟風險。
被告人鄧博仁案發時為受害公司(一間賽車隊公司)的唯一會計師,擁有公司銀行帳戶的完整使用權限。在2020年8月至2024年7月期間,被告人利用職務之便,透過163筆轉數快交易,將公司合共港幣2,216,203元轉入其個人帳戶。被告人更曾發送虛假財務報告欺瞞公司負責人。案發後被告人承認盜竊罪。
被告人陳柏安承認8項欺詐罪(Fraud)。案發於2024年7月至8月,被告人先後兩次在預約的士服務時,訛稱轉賬錯誤要求司機退款,騙取車費及現金。隨後,被告人冒充買家在網上平台(如Facebook及旋轉拍賣)尋找電子產品賣家,出示虛假交易紀錄騙取iPhone、相機及鏡頭等財物,並將贓物變賣還債。被告人被捕後承認控罪,總涉案金額約43,750港元。
被告 TAM CHUN LEUNG (D1) 被控處理贓物罪 (handling stolen goods)。案情指,事主位於深水埗的單位遭爆竊,損失總值約 53,500 港元的財物,包括名酒、光碟、紀念幣及黑膠唱片機。警方隨後在附近一處儲物室發現 D1 正處理部分贓物,並在其手機中發現相關贓物照片。D1 承認控罪,並表示犯案純粹出於貪念,意圖變賣財物以應付生活開支。
被告人為一名內地旅客,於2025年5月7日清晨在圓方商場內犯案。他先在商場內偷取一間粥麵店掛於鐵閘外的一袋叉燒(價值128元),隨後進入另一間已關門並設有拉帶圍欄的餐廳,偷取匙羹及紙袋(價值5元)。被告人被捕後承認控罪,辯稱因肚餓及找廁所而犯案,並非預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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