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忠青
被告人李忠青於2024年9月2日,假扮嫖客進入一名在酒店提供性服務的女子X的房間。被告人與X進行性行為後,隨即取出摺刀指嚇X,搶走其夾萬內共19,000元現金,並搶走其手機以阻止報警。被告人隨後逃離現場,並於翌日被警方拘捕,警誡下承認因無力繳付房租而犯案。警方在其住所起回部分贓款及涉案摺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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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忠青於2024年9月2日,假扮嫖客進入一名在酒店提供性服務的女子X的房間。被告人與X進行性行為後,隨即取出摺刀指嚇X,搶走其夾萬內共19,000元現金,並搶走其手機以阻止報警。被告人隨後逃離現場,並於翌日被警方拘捕,警誡下承認因無力繳付房租而犯案。警方在其住所起回部分贓款及涉案摺刀。
被告人韋紹榮於2025年1月21日清晨,多次進入位於安樂工廠大廈4樓的單位,偷走事主存放的裝修工具,總值約5萬元。被告人當時在同大廈8樓留宿,並利用行李箱及環保袋將失物運回其住處。警方隨後在被告人住處起回所有失物。被告人承認因一時貪念犯案,並打算利用該批工具裝修其住處。
被告人白志鵬於2024年11月4日,在香港上水天平商場一間無人看管的小食店,撬開木欄門鎖掣進入店內,偷取收銀枱抽屜內共80,300元現金。閉路電視拍攝到被告人犯案過程,其後警方在附近將其拘捕。被告人承認控罪,並承認案發時正就另一宗案件接受警方保釋。
被告人劉悅明於2022年9月被發現處理一輛失車,並在車內販運可卡因。被告人隨後獲准保釋,但於2023年1月缺席聆訊並潛逃。直至2024年9月,被告人再次被捕,當時他正販運可卡因及氯胺酮,且車內藏有一把牛肉刀。被告人承認處理贓物、販運危險藥物、棄保潛逃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等五項控罪。
被告人劉悅明於2022年9月被發現處理一輛失車,並在車內販運可卡因。被告人隨後獲准保釋,但於2023年1月缺席聆訊並潛逃。直至2024年9月,被告人再次被捕,當時他正販運可卡因及氯胺酮,且車內藏有一把牛肉刀。被告人承認處理贓物、販運危險藥物、棄保潛逃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等五項控罪。
被告馬添財於2024年12月11日凌晨,爬越新界上水華山村一苗圃的圍板,進入該處一間鐵皮屋。該鐵皮屋由一工程公司擁有,供職員居住。被告進入屋內客廳搜掠時被屋主發現並報警。被告在警誡下承認因飢餓而潛入尋找食物,並無偷取任何財物。被告有多次同類刑事定罪紀錄,且剛於案發前不久獲釋。
被告於2025年1月29日潛入上水石湖新村一間無人居住的村屋,逗留約五小時。他透過窗戶進入屋內,盜取了現金、金吊墜、珠寶盒及平板電腦,總值約25,800港元。事主當時身處內地,透過家居監控系統發現有人闖入並報警。警方隨後在鄰近單位發現被告的個人物品,並在案發窗戶的蚊網框上檢獲被告的指紋,被告最終被捕。
被告於2024年12月7日,在油麻地一棟大廈的升降機大堂,從後強行扯下受害人(一名67歲女性)佩戴的耳環,導致其耳朵受傷流血。被告隨後將耳環典當獲利。被告在警誡下承認因經濟拮据而犯案。被告過往有兩項搶劫罪 (robbery) 案底,且犯案手法均涉及搶奪女性耳環。
被告人易靖博於2025年2月6日進入深水埗南昌邨一處正在裝修的住宅單位,向在場工人謊稱自己是業主,並偷走一部電視機及一部頭戴式耳機。被告人隨後將電視機放回單位,但耳機未有歸還。警方接報到場調查時,被告人再次返回單位並被捕。被告人承認因貪心而犯案,未獲授權進入單位,並有盜竊刑事紀錄。
被告人李本伟於2024年11月入住富豪機場酒店,房間內被發現有多名身份不明人士頻繁出入。警方於11月13日採取行動,在房間內搜出11部銷售點終端機、10張他人銀行卡、多張交易收據及通訊設備。調查顯示,其中一張銀行卡曾被盜用進行約港幣2.4萬元的非法交易。被告人承認在知情下不誠實地收受該批贓物,並承認處理贓物罪 (Handling stolen goods)。
被告人蔡享洺於2025年5月24日凌晨,在觀塘秀茂坪商場內先後進入兩間店舖及一個臨時攤位,偷取了包括智能電話、衣物、護膚品及食品等多項財物。被告人隨後被捕,並在警誡下承認因一時貪心犯案。案發時,被告人正就另一宗店內盜竊案接受警方保釋調查。被告人現年36歲,有多次刑事定罪紀錄。
被告人鄭御進與其外祖母李齊友女士同住。2024年8月3日,被告人撬開外祖母房間門鎖,盜取金器及現金等財物,總值約港幣60,000元。被告人隨後被捕,承認因賭債犯案。被告人於獲准保釋期間缺席聆訊,後被警方再次拘捕。被告人承認入屋犯法罪 (Burglary) 及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 (Failing to surrender to custody without reasonable cause) 兩項控罪。
被告李振邦(D1)案發時為上市公司PF Group的執行董事及主席。控方指控D1與億鋒集團負責人楊祖耀(D2)串謀,在PF Group購買勞斯萊斯汽車時虛報車價,並在支付首次登記稅時虛報稅額,從中獲取差價。D1否認控罪,辯稱相關款項為正常商業交易及退款安排,並否認有欺詐意圖。
兩名被告人於2024年9月21日凌晨,闖入葵涌醫院建築地盤內兩間相鄰的辦公室,撬開掛鎖並盜取電鑽、磨機、電池及手提電腦等財物。第一被告人負責撬鎖及搬運,第二被告人則負責「睇水」及協助搬運,事後獲取500元報酬。警方隨後在第一被告人住所起回部分贓物,兩人被捕後承認控罪。
被告葉東濠於2025年5月23日至6月3日期間,在工業大廈地下或泊車處,趁無人看管時多次盜取他人的電動唧車,共涉及七項盜竊罪(Theft)。被告被捕後承認控罪,案情顯示其盜竊行為具有預謀,且在短時間內重複犯案,總損失金額約為港幣62,400元。
兩名被告人於2024年11月持雙程證來港,隨後在沙田及大圍村屋進行入屋犯法(Burglary)。第一被告人攀爬進入村屋盜竊手錶及現金,第二被告人則在屋外把風。隨後兩人企圖盜竊屋主私家車內的財物。此外,兩名被告人亦涉及在屯門及天水圍村屋附近遊蕩,意圖干犯可逮捕的罪行。警方最終在天水圍將三人截獲並拘捕。
被告黃堅(70歲)於2024年8月1日尾隨控方第一證人進入元朗鳳池村一條隱蔽小路,企圖搶劫其裝有6萬元現金的斜孭袋。被告從後拉扯袋帶並拳擊證人面部,雙方發生糾纏,證人反抗並向被告還手。最終搶劫未遂,證人報警。被告被捕後還押超過18個月,期間身體狀況惡化,且患有肝炎。
被告人蔡亮於2025年1月3日及1月6日,兩度進入位於伊利莎伯大廈的封閉停車場,利用鉗子剪取電線及偷取機器,並以手推車運走變賣。被告人被捕後承認犯案,並供稱因僱主拖欠薪金而犯案。被告人確認閉路電視片段中的犯案者為其本人,並承認兩次犯案均為其所為。
被告為一名外籍家庭傭工,受僱於一名68歲的僱主。被告在2024年8月至12月期間,多次進入僱主睡房,從櫃中盜取金飾、手錶等財物,總值約325,860港元。被告將贓物典當,並將所得款項匯回菲律賓。僱主最終發現財物失竊並報警,警方在被告處搜出多張當票,被告隨後承認因經濟困難而犯案。
被告於2023年4月19日凌晨擊碎私家車車窗,盜取車內信用卡。隨後,被告在便利店購買iTunes卡,並在酒店嘗試以該信用卡進行11筆總額21萬港元的交易,惟職員其後取消交易。被告於同年4月25日被捕,承認控罪。被告過往有27項刑事定罪紀錄,其中19項涉及不誠實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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