潛入他人處所尋找食物如何量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馬添財 DCCC507/202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馬添財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士翔
案情摘要
被告馬添財於2024年12月11日凌晨,爬越新界上水華山村一苗圃的圍板,進入該處一間鐵皮屋。該鐵皮屋由一工程公司擁有,供職員居住。被告進入屋內客廳搜掠時被屋主發現並報警。被告在警誡下承認因飢餓而潛入尋找食物,並無偷取任何財物。被告有多次同類刑事定罪紀錄,且剛於案發前不久獲釋。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被告干犯入屋犯法罪(Burglary)的量刑基準(starting point)應如何釐定,以及被告是否屬於「機會主義者」(opportunistic offender)而應獲得較輕判刑。
判決理由
法官指出,雖然辯方主張被告屬機會主義者,但被告需先爬越圍板方能進入苗圃,並非隨意進入,故不符合機會主義者的定義。法庭以住宅處所爆竊的量刑基準3年為基礎,考慮到被告進入苗圃時未必知悉內有宿舍,調整基準至2年9個月。鑑於被告為積犯(recidivist),且剛獲釋即再犯,法庭決定加刑6個月,並給予認罪扣減,最終判處26個月監禁。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 R v Wong Man (CACC372/1992) 及 R v Chan Yui Man (CACC 36/1988) 確立的量刑指引,並參考了 HKSAR v Cheung To Ming (CACC 406/2005) 關於機會主義者量刑的討論。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被判處26個月即時監禁。
判決啟示
法庭釐清了「機會主義者」的界線,強調若被告需克服障礙(如爬越圍板)方能進入處所,即使其犯案動機單純(如充飢),亦不應被視為隨機的機會主義犯案,從而影響量刑基準的選擇。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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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潛入他人地方找食物,是否屬於機會主義者而可獲輕判?
不一定。法庭認為若被告需克服障礙(如爬圍板)才能進入,則非隨意進入,不屬機會主義者。本案被告因需爬牆進入,法庭拒絕採納較輕的量刑基準。
Q.工程公司的苗圃鐵皮屋,算不算住宅處所?
算。雖然該處位於工程公司苗圃內,但因其用途包含個人住宿及便食,辯方與法庭均同意其屬於住宅處所,適用住宅爆竊的量刑指引。
Q.有多次盜竊案底,再犯入屋犯法罪會否加刑?
會。法庭視被告為積犯(recidivist),考慮到其剛獲釋即再犯,法庭在量刑基準上額外加刑6個月以示阻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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