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贓物罪如何量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本伟 DCCC1437/2025

判處監禁 · 監禁26個月
被告承認處理贓物罪,被判監禁26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溫紹明20/3/2026[2026] HKDC 52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本伟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溫紹明

案情摘要

被告人李本伟於2024年11月入住富豪機場酒店,房間內被發現有多名身份不明人士頻繁出入。警方於11月13日採取行動,在房間內搜出11部銷售點終端機、10張他人銀行卡、多張交易收據及通訊設備。調查顯示,其中一張銀行卡曾被盜用進行約港幣2.4萬元的非法交易。被告人承認在知情下不誠實地收受該批贓物,並承認處理贓物罪 (Handling stolen goods)。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處理贓物罪的量刑。法庭需根據被告人的角色、犯罪規模、贓物的潛在價值以及跨境犯罪元素,評估罪行的嚴重性,並在考慮被告人的個人求情因素後,決定合適的判刑。

判決理由

法官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邱柏竣 (CACC 211/2006) 指出,處理贓物罪無固定量刑指引,須視乎個別情況。法庭認為本案具備多項加重因素:包括接贓與原罪的緊密性、信用卡詐騙的嚴重性質、潛在損失金額巨大,以及針對航機乘客的跨境犯案手法。法官以監禁39個月為量刑起點,考慮被告人認罪扣減三分之一,最終判處監禁26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邱柏竣 [2006] HKCA 473 (CACC 211/2006)。該案確立了處理贓物罪需根據個別情況判刑,並列出多項加重刑罰的因素,法庭在本案中採納了該案的量刑原則。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承認一項處理贓物罪,被判監禁26個月。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處理贓物罪的最高刑罰是什麼?
A.

根據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處理贓物罪的最高刑罰為監禁14年。本案法官強調此罪行性質嚴重,需視乎個別案情量刑。

Q.法庭在判刑時會考慮哪些加重因素?
A.

法庭會考慮接贓與原罪的緊密性、原罪性質(如信用卡詐騙)、贓物的潛在價值、以及是否涉及跨境犯罪等因素,本案均具備上述加重情節。

Q.被告認罪可以獲得多少刑期扣減?
A.

在本案中,法庭採納了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法官以39個月為量刑起點,扣減後判處被告監禁2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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