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屋犯法罪如何量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白志鵬 DCCC331/202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白志鵬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鍾偉強
案情摘要
被告人白志鵬於2024年11月4日,在香港上水天平商場一間無人看管的小食店,撬開木欄門鎖掣進入店內,偷取收銀枱抽屜內共80,300元現金。閉路電視拍攝到被告人犯案過程,其後警方在附近將其拘捕。被告人承認控罪,並承認案發時正就另一宗案件接受警方保釋。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非住宅入屋犯法罪(Burglary)的量刑起點,以及被告人在保釋期間犯案是否構成加刑因素。
判決理由
法庭確立非住宅入屋犯法罪的基本量刑起點為30個月(即2年半)。法官認為本案並非「機會主義」式的輕微盜竊,因店舖設有保安門鎖,且涉案金額達80,300元,屬較大數額。法官參考了《盜竊罪條例》(Theft Ordinance)及相關上訴庭案例,決定以33個月為量刑起點,並因被告人在保釋期間犯案(offence committed while on bail)加刑3個月,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後,判處監禁22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 R v Wong Man (CACC 372/1992)、HKSAR v Sim Ka Wing (CACC 450/2000)、HKSAR v Cheung To Ming [2006] 2 HKLRD 259、HKSAR v Cheng Wai Kai (CACC 338/2007) 及 HKSAR v Leung Ting Fung (CACC 109/2014)。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被判監禁22個月。
判決啟示
法庭重申在保釋期間犯案是明確的加刑因素,即使前案與本案發生時間相近,法庭仍會考慮總刑期原則(totality principle)並適度加刑。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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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非住宅入屋犯法罪的量刑起點是多少?
根據法庭案例,非住宅入屋犯法罪的基本量刑起點為30個月(即2年半)。本案法官考慮到涉案金額及保安情況,將起點定為33個月。
Q.在保釋期間犯案會加重刑罰嗎?
會。法庭確認在保釋期間犯案屬於加刑因素。本案法官因此將被告的刑期額外增加了3個月。
Q.被告認罪可以獲得多少刑期扣減?
被告因適時認罪,獲法庭給予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最終被告被判監禁2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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