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CC1285/2025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易靖博
DCCC 1285/2025
[2026] HKDC 5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5年第128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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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易靖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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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李慶年
日期:
2026年3月23日
出席人士:
黃達明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黎國光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黎國光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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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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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被告人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 (4) 條。
同意案情
2. 張女士(“控方第一證人”)住在深水埗南昌邨某單位(“單位”)。她聘用裝修公司於2025年2月6日開始翻新單位。2025年2月6日上午約9時20分,裝修工人翻新單位期間,被告人進入單位徘徊。控方第一證人當時不在單位內。裝修工人查問被告人身分,被告人說自己是單位業主。被告人接着從單位客廳拿走一部電視機(價值港幣4,000元)及一部SONY頭戴式耳機(價值港幣1,200元),然後離開單位。
3. 2025年2月6日上午約10時30分,被告人返回單位,並將電視機放回客廳,然後離開單位。裝修工人覺得可疑,於是聯絡控方第一證人。控方第一證人確認業主沒有返回單位拿取電視機或SONY頭戴式耳機。2025年2月6日上午約11時,控方第一證人去到單位,發現單位內的SONY頭戴式耳機不見了,而電視機則在客廳。控方第一證人向警方報案。
4. 2025年2月6日下午約12時18分,警方到達單位調查。下午約12時30分,警方調查期間,被告人來到單位。在場裝修工人認出被告人是當日較早時前來拿走涉案電視機及SONY頭戴式耳機的人。被告人其後因爆竊罪被拘捕。
5. 被告人於2025年2月6日與警方進行錄影會面,期間承認住在涉案單位所在樓宇13樓。被告人承認當日上午第一次去到涉案單位,因貪心而拿走單位內的涉案電視機及頭戴式耳機,然後將該些物品帶回自己的單位,打算自用。被告人又承認向單位內的裝修工人表示自己是業主,但事實上被告人並非業主。被告人知道自己最初是一時貪心,所以最後第二次返回涉案單位,將偷去的物品拿回去。當被告人第三次去到涉案單位時,警員已在該處,並向被告人進行調查。被告人承認未獲授權或批准進入涉案單位。
6. 警方在單位客廳找到涉案電視機,並予以檢驗。該電視機上發現被告人的指紋。
7. 被告人並非涉案單位業主。案發期間,被告人未獲批准或授權進入單位,在該處偷竊一部電視機及一部頭戴式耳機。
被告人背景及減刑陳詞
8. 被告人現年49歲,內地出生,2010年移居香港,離婚人士。2017年有一項管有危險藥物定罪,另外2023年及2024年共有2項盜竊罪刑事紀錄。對上一次定罪在2024年1月,因盜竊而被判罰款4,000元。
9. 被告人自2022年失業,和母親同住。辯方書面減刑陳詞重點包括被告人及早認罪,案發地點為正裝修民居,可視為工地,後來撤回此說法。此外,口頭補充陳詞提及本案屬「機會主義者」,但辯方沒有案例援引。最後,被告人願意賠償事主港幣1,200元。
量刑
10. 本席考慮了以下各點:本案案情涉及正裝修民居處所,曾被偷的業主財物包括電視機及耳機。另一方面,本席考慮關於機會主義者的判刑例子。
11. 上訴庭在 HKSAR v Cheung To Ming [2006] 2 HKLRD 259論述入屋犯法罪的機會主義者情景(opportunistic stealing),主流意見是18至24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準。本席亦考慮了上訴庭的案例,包括鄧健強CACC 439/2012、HKSAR v Lee Chiu Yui CACC 24/2014、陳家仲CACC 26/2022。當中曾經討論甚麼情況是機會主義者,上訴庭也描述這種情況為「近乎小偷」的行事方式。本席同意文中論述,該些案例似乎提出了在入屋犯法罪需要考慮的重要因素包括:第一,涉及單位是住宅還是非住宅。第二,涉案人是否有預謀,例如有否帶備爆竊工具,或以特定單位為偷竊目標。第三,涉案單位是否有貴重財物。第四,涉案人有沒有引起單位內任何人士恐慌或不安。
12. 套用上述案例的主旨,首先,民居的入屋犯法罪的指引是3年監禁,非民居則是兩年半監禁作為量刑基準。但本案情節和Cheung To Ming案相似。被告人沒有帶備爆竊工具,也曾歸還被偷的電視機,及願意賠償上述耳機(價值約港幣1,200元)。本席以24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準,扣減認罪的1/3後為16個月監禁。另外,本席頒令被告人賠償事主港幣1,200元,透過警方自行交收。
( 李慶年 )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