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屋犯法罪如何量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易靖博 DCCC1285/202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易靖博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李慶年
案情摘要
被告人易靖博於2025年2月6日進入深水埗南昌邨一處正在裝修的住宅單位,向在場工人謊稱自己是業主,並偷走一部電視機及一部頭戴式耳機。被告人隨後將電視機放回單位,但耳機未有歸還。警方接報到場調查時,被告人再次返回單位並被捕。被告人承認因貪心而犯案,未獲授權進入單位,並有盜竊刑事紀錄。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被告人犯下入屋犯法罪(Burglary)的量刑基準。法庭需考慮被告人是否屬於「機會主義者」(opportunistic stealing),以及如何根據住宅性質、預謀程度及對事主造成的影響來釐定刑期。
判決理由
法官參考了 HKSAR v Cheung To Ming 等案例,指出入屋犯法罪的量刑需考慮單位性質、是否有預謀(如攜帶工具)、財物價值及對事主造成的恐慌。本案被告人雖進入民居,但無預謀且曾歸還部分財物,屬機會主義者。法庭以24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準,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後,判處16個月監禁。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 HKSAR v Cheung To Ming [2006] 2 HKLRD 259、鄧健強 CACC 439/2012、HKSAR v Lee Chiu Yui CACC 24/2014 及 陳家仲 CACC 26/2022,確立了機會主義者入屋犯法罪的量刑原則。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被判監禁16個月。此外,法庭頒令被告人須向事主賠償港幣1,200元,賠償款項透過警方交收。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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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入屋犯法罪(Burglary)的判刑基準是什麼?
法庭會考慮單位是否住宅、是否有預謀及對事主造成的影響。本案法官參考案例,將機會主義者的入屋犯法罪量刑基準定為24個月監禁。
Q.什麼是「機會主義者」的入屋犯法罪?
指涉案人並無預謀(如未攜帶爆竊工具),亦非針對特定目標,而是見財起意。本案被告因無預謀且曾歸還部分財物,被法庭視為機會主義者。
Q.認罪是否可以減刑?
是的。本案中,法官以24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準,因被告及早認罪,給予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最終判處16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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