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大廈偷竊工具如何判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韋紹榮 DCCC958/202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韋紹榮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嚴舜儀
案情摘要
被告人韋紹榮於2025年1月21日清晨,多次進入位於安樂工廠大廈4樓的單位,偷走事主存放的裝修工具,總值約5萬元。被告人當時在同大廈8樓留宿,並利用行李箱及環保袋將失物運回其住處。警方隨後在被告人住處起回所有失物。被告人承認因一時貪念犯案,並打算利用該批工具裝修其住處。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非住宅處所入屋犯法罪(Burglary)的量刑起點(starting point for sentencing)認定,以及被告人過往刑事紀錄與犯案情節對量刑的影響。
判決理由
法庭根據《盜竊罪條例》(Theft Ordinance)第11條處理入屋犯法罪。法庭參考了鄭偉佳案(HKSAR v Cheng Wai Kai)及律政司司長訴胡明德案(Secretary for Justice v Wu Ming-tak),確認非住宅處所入屋犯法罪的量刑起點通常為30個月監禁。法官認為被告人雖無同類案底,但其行為並非純粹伺機犯案,而是多次往返並帶備工具,具備不誠實意圖。考慮被告人認罪,給予三分之一刑期扣減,最終判處20個月監禁。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主要引用了鄭偉佳 (CACC 338/2007) 及律政司司長 訴 胡明德 (CAAR 5/2023) 作為量刑指引。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承認入屋犯法罪,被判監禁20個月。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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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在工廠大廈偷竊裝修工具會被判監多久?
非住宅處所入屋犯法罪的量刑起點通常為30個月監禁。本案被告因認罪獲得三分之一刑期扣減,最終被判監禁20個月。
Q.法庭如何決定入屋犯法罪的刑期?
法庭會考慮是否有加刑因素,如是否有預謀、是否涉及巨額財物或被告是否有同類案底。本案法官參考了相關判刑指引,採納30個月為起點。
Q.被告沒有同類案底,法庭會減刑嗎?
雖然被告沒有同類案底,但法庭認為其犯案具備不誠實意圖且非純粹伺機犯案,故維持30個月的量刑起點,僅給予認罪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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