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罪累犯如何量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RAI BIJAYA DCCC496/2025

判處監禁 · 監禁26個月
被告認罪且屬累犯,判囚廿六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Deputy District Judge Edward Wong23/3/2026[2026] HKDC 55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RAI BIJAYA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黃國輝 (Edward Wong)

案情摘要

被告於2024年12月7日,在油麻地一棟大廈的升降機大堂,從後強行扯下受害人(一名67歲女性)佩戴的耳環,導致其耳朵受傷流血。被告隨後將耳環典當獲利。被告在警誡下承認因經濟拮据而犯案。被告過往有兩項搶劫罪 (robbery) 案底,且犯案手法均涉及搶奪女性耳環。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搶劫罪的量刑起點 (starting point of sentence)。法庭需考慮被告的累犯紀錄 (previous convictions)、案發時的暴力程度、受害人傷勢,以及過往同類案件的判刑指引,以決定適當的監禁刑期。

判決理由

法官認為,雖然被告為累犯,但參考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的案例(如 HKSAR v Chan Sin Leung 及 HKSAR v Ku Kwok Wai),過往同類案件的量刑起點不應過高。法官採納36個月為量刑起點,並因被告的累犯紀錄加刑3個月,總刑期為39個月。考慮到被告認罪 (guilty plea),給予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最終判處監禁26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了 Queen v Yau Kwok-Tung [1987] HKLR 782、HKSAR v Chui Chi Hung CACC 334/2006、HKSAR v Lam Ka Hung CACC 294/2003、HKSAR v Chan Sin Leung CACC 48/2006、HKSAR v Ku Kwok Wai [2012] 4 HKLRD 563 及 HKSAR v Huang Weidong [2025] HKDC 2106 作為量刑參考。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一項搶劫罪,被判監禁26個月。

判決啟示

法官指出,搶劫罪的量刑起點應與過往上訴法庭的案例保持一致。即使被告是累犯,法庭仍需審慎評估案情嚴重性,避免因過往案件的判刑偏高而盲目跟隨,應確保量刑符合比例原則 (proportionality)。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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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搶劫罪的量刑起點通常是多少?
A.

搶劫罪的量刑起點視乎案情嚴重性而定。法庭在參考案例後,認為在沒有使用武器的情況下,36個月是一個合適的起點。本案法官最終採納此起點,並因被告累犯加刑,再給予認罪扣減。

Q.被告是累犯會否影響判刑?
A.

會。法庭會將累犯紀錄視為加刑因素。在本案中,法官因被告過往有兩項同類搶劫罪案底,將量刑起點由36個月額外增加3個月,以反映其重犯的嚴重性。

Q.認罪可以獲得多少刑期扣減?
A.

根據香港法律慣例,被告若在適當時候認罪,通常可獲得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本案被告因認罪,其39個月的量刑總額獲扣減至26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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