扒竊罪刑期計算標準?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彭焯成 DCCC1554/2025

判處監禁 · 監禁14個月
被告承認盜竊罪,判監14個月並須賠償受害人。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郭偉健15/4/2026[2026] HKDC 68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彭焯成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郭偉健

案情摘要

被告彭焯成於2025年6月2日在深水埗北河街街市,趁一名62歲女士選購物品時,從其未拉上拉鍊的斜孭袋中偷走港幣1,050元現金。被告犯案時戴上口罩,並以購物袋遮掩動作。被告於同年8月被捕,警誡下承認因經濟拮据而犯案。被告現年75歲,有多次盜竊及扒竊案底,屬慣犯。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扒竊罪 (pickpocketing) 的量刑。法庭需根據上訴法庭的判刑指引,在考慮被告的慣犯紀錄、犯案地點及認罪減刑等因素後,釐定適當的監禁刑期。

判決理由

法官引用 HKSAR v Ngo Van Huy 案的判刑指引,裁定扒竊罪必須判處即時監禁。法官以12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隨後因被告的慣犯紀錄(加刑6個月)及在鬧市犯案(加刑3個月)調整至21個月。考慮到被告適時認罪,給予三分之一減刑,最終判處監禁14個月。法官同時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Criminal Procedure Ordinance) 第73(3)條頒下賠償令。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主要引用 HKSAR v Ngo Van Huy [2005] 2 HKLRD 1 作為量刑指引,並參考 HKSAR v Wong Kang Sun 及 HKSAR v Chu Suet Yee, Angel 關於量刑起點的原則,以及 HKSAR v Neoh Hooi Mei 關於賠償令的權力。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一項盜竊罪,被判監禁14個月。法庭同時頒下賠償令,指令從被告被捕時的財物中扣除港幣1,050元,賠償予受害人。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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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扒竊罪是否一定會被判監禁?
A.

是的。根據上訴法庭的判刑指引,除非有非常特殊的情節,否則扒竊罪必須判處即時監禁,法庭在本案中亦裁定監禁是唯一恰當的選擇。

Q.法庭如何計算扒竊罪的刑期?
A.

法庭會先釐定量刑起點,再根據加刑因素(如慣犯紀錄、鬧市犯案)調整,最後給予認罪減刑。本案以12個月為起點,加刑後再扣減三分之一。

Q.被告不願意賠償,法庭可以強制執行嗎?
A.

可以。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Criminal Procedure Ordinance) 第73(3)條,法庭有權下令從被告被捕時的財物中扣除款項以支付賠償,無需被告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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