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入屋犯法如何量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權廣 DCCC1131/2025

判處監禁 · 監禁33個月
被告承認6項入屋犯法罪,判囚33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郭偉健27/4/2026[2026] HKDC 752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權廣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郭偉健

案情摘要

被告劉權廣於2024年12月14日及22日,在沙田區內先後闖入兩間學校(蘇浙公學及培英中學)、沙田運動場、兩個小食亭及一間麵店,共干犯6項入屋犯法罪(Burglary)。被告在犯案過程中偷取了手提電腦、現金、鎖匙及開鎖工具等。被告被捕後承認所有控罪,並在警誡下交代其犯案經過,包括利用髮夾及萬字夾開鎖,以及偷取物品以備日後再犯。被告案發時約22歲,無刑事定罪紀錄,犯案動機為幫補家計及照顧患病父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6項入屋犯法罪的量刑基準(sentencing starting point)及整體刑期(total sentence)的計算。法庭需考慮被告的認罪扣減、賠償受害人的求情效力,以及如何根據整體罪行嚴重性,決定各項控罪應同期(concurrent)還是分期(consecutive)執行。

判決理由

法官引用上訴法庭判刑指引,確認非住宅處所入屋犯法罪的量刑起點為監禁30個月。法官認為被告雖為初犯且認罪,但其犯案具有預謀,且偷取工具以備再犯,顯示其具專業罪犯特質。法官拒絕採納辯方關於控罪六(麵店案)應減刑的陳詞,認為被告進入麵店並非單純取暖,而是有偷竊意圖。法官將6項控罪分為兩組,考慮整體罪行嚴重性,決定部分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定為33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主要引用了 The Queen v Wong Man [1993] 1 HKC 80 及 HKSAR v Sim Ka Wing [2000] CACC450/2000 等案例,確立入屋犯法罪的量刑指引。同時參考了 HKSAR v Monkhor Gantugs [2016] CACC178/2016 及 HKSAR v 許偉民 [2021] HKDC 871 處理多項控罪的整體量刑原則。

裁決與命令

被告6項入屋犯法罪名成立,判處總刑期監禁33個月。法庭下令控罪一及二同期執行,控罪三至六同期執行,但其中13個月刑期與控罪一及二分期執行。此外,被告須支付港幣3,000元賠償金予教育局。

判決啟示

本案強調即使被告為初犯且有賠償意願,若犯案具備預謀、針對性及持續性,法庭仍會判處具阻嚇性的監禁刑期。法官明確指出,被告為照顧家人而犯案僅屬犯案原因,非減刑因素;賠償受害人雖具求情效力,但減刑幅度有限。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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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入屋犯法罪的量刑起點通常是多少?
A.

根據上訴法庭的判刑指引,成年人干犯非住宅處所的入屋犯法罪,量刑起點通常為監禁30個月。本案法官亦採納此指引作為每項控罪的基準。

Q.如果犯案是為了照顧家人,法庭會減刑嗎?
A.

法庭認為照顧家人僅屬犯案的原因,而非減刑因素。本案法官明確指出,被告的家庭背景不能作為減輕刑罰的理由。

Q.賠償受害人損失可以減刑嗎?
A.

賠償受害人具求情效力,但減刑力度有限,因為賠償本身是被告的法律責任。本案法官僅將被告的總刑期微調減少了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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