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釋期間犯案如何量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CHEW Chun-ming, Anthony DCCC1586/2025

判處監禁 · 監禁34個月
被告承認非法禁錮及勒索,被判監禁34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Deputy District Judge W.K. Kwok13/4/2026[2026] HKDC 67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CHEW Chun-ming, Anthony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郭偉健法官 (Deputy District Judge W.K. Kwok)

案情摘要

被告與三名同夥於2021年9月,以受害人與其中一名同夥的妻子有婚外情為由,在停車場非法禁錮受害人超過兩小時,並威脅受害人支付229萬元作為賠償。被告自稱為同夥的「大佬」,在過程中施加心理壓力,強迫受害人簽署道歉信並錄影。受害人最終支付了1.8萬元,並在隨後數日持續受到威脅。被告於2024年被捕,並承認非法禁錮及勒索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被告在保釋期間犯案的加刑因素,以及應如何根據整體性原則 (totality principle) 決定本案刑期與被告先前案件刑期的執行方式(分期或同期執行)。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被告在保釋期間犯案,濫用了法庭給予的自由,屬嚴重加刑因素,故將各罪量刑起點上調。法庭參考了同案其他被告的判刑,並考慮到本案與被告先前案件的犯罪性質完全不同,犯罪行為並無重疊,因此決定將本案刑期大部分與先前案件分期執行,以反映整體罪責,同時運用整體性原則確保總刑期不過重。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 HKSAR v Fong King Choi [2019] HKCA 776,確立了勒索罪的量刑原則,特別是針對涉及多次勒索、多名被告及嚴重心理威脅的情況。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非法禁錮及勒索兩罪,分別判囚22個月及30個月。經調整後,本案總刑期為34個月。法庭下令其中6個月刑期與被告先前案件的刑期同期執行,其餘28個月則分期執行。

判決啟示

法庭強調,在保釋期間犯案會被視為加重罪責的因素。此外,即使不同案件的犯罪性質不同,法庭在處理多案判刑時,仍須透過整體性原則進行平衡,以確保總刑期既能反映罪責,又不會對被告的更生造成過度負面影響。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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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在保釋期間犯案會否加重刑罰?
A.

會。法庭認為在保釋期間犯案濫用了法庭給予的自由,屬於嚴重的加刑因素。在本案中,法官因此將被告各項罪名的量刑起點分別上調了3個月。

Q.勒索罪的量刑會考慮哪些因素?
A.

法庭會考慮勒索的次數、金額、是否涉及多名被告、是否有預謀,以及對受害人造成的心理壓力。本案中,被告多次勒索且涉及三合會背景暗示,被視為嚴重情節。

Q.如果被告同時涉及多宗案件,刑期會如何計算?
A.

法庭會運用整體性原則 (totality principle) 進行平衡。若案件性質不同且無重疊,法庭可下令分期執行,但會確保總刑期不會過重,以利被告更生。本案中,法庭下令部分刑期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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