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本伟
被告人李本伟於2024年11月入住富豪機場酒店,房間內被發現有多名身份不明人士頻繁出入。警方於11月13日採取行動,在房間內搜出11部銷售點終端機、10張他人銀行卡、多張交易收據及通訊設備。調查顯示,其中一張銀行卡曾被盜用進行約港幣2.4萬元的非法交易。被告人承認在知情下不誠實地收受該批贓物,並承認處理贓物罪 (Handling stolen goo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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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本伟於2024年11月入住富豪機場酒店,房間內被發現有多名身份不明人士頻繁出入。警方於11月13日採取行動,在房間內搜出11部銷售點終端機、10張他人銀行卡、多張交易收據及通訊設備。調查顯示,其中一張銀行卡曾被盜用進行約港幣2.4萬元的非法交易。被告人承認在知情下不誠實地收受該批贓物,並承認處理贓物罪 (Handling stolen goods)。
被告人蔡享洺於2025年5月24日凌晨,在觀塘秀茂坪商場內先後進入兩間店舖及一個臨時攤位,偷取了包括智能電話、衣物、護膚品及食品等多項財物。被告人隨後被捕,並在警誡下承認因一時貪心犯案。案發時,被告人正就另一宗店內盜竊案接受警方保釋調查。被告人現年36歲,有多次刑事定罪紀錄。
被告人鄭御進與其外祖母李齊友女士同住。2024年8月3日,被告人撬開外祖母房間門鎖,盜取金器及現金等財物,總值約港幣60,000元。被告人隨後被捕,承認因賭債犯案。被告人於獲准保釋期間缺席聆訊,後被警方再次拘捕。被告人承認入屋犯法罪 (Burglary) 及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 (Failing to surrender to custody without reasonable cause) 兩項控罪。
被告李振邦(D1)案發時為上市公司PF Group的執行董事及主席。控方指控D1與億鋒集團負責人楊祖耀(D2)串謀,在PF Group購買勞斯萊斯汽車時虛報車價,並在支付首次登記稅時虛報稅額,從中獲取差價。D1否認控罪,辯稱相關款項為正常商業交易及退款安排,並否認有欺詐意圖。
兩名被告人於2024年9月21日凌晨,闖入葵涌醫院建築地盤內兩間相鄰的辦公室,撬開掛鎖並盜取電鑽、磨機、電池及手提電腦等財物。第一被告人負責撬鎖及搬運,第二被告人則負責「睇水」及協助搬運,事後獲取500元報酬。警方隨後在第一被告人住所起回部分贓物,兩人被捕後承認控罪。
被告葉東濠於2025年5月23日至6月3日期間,在工業大廈地下或泊車處,趁無人看管時多次盜取他人的電動唧車,共涉及七項盜竊罪(Theft)。被告被捕後承認控罪,案情顯示其盜竊行為具有預謀,且在短時間內重複犯案,總損失金額約為港幣62,400元。
兩名被告人於2024年11月持雙程證來港,隨後在沙田及大圍村屋進行入屋犯法(Burglary)。第一被告人攀爬進入村屋盜竊手錶及現金,第二被告人則在屋外把風。隨後兩人企圖盜竊屋主私家車內的財物。此外,兩名被告人亦涉及在屯門及天水圍村屋附近遊蕩,意圖干犯可逮捕的罪行。警方最終在天水圍將三人截獲並拘捕。
被告黃堅(70歲)於2024年8月1日尾隨控方第一證人進入元朗鳳池村一條隱蔽小路,企圖搶劫其裝有6萬元現金的斜孭袋。被告從後拉扯袋帶並拳擊證人面部,雙方發生糾纏,證人反抗並向被告還手。最終搶劫未遂,證人報警。被告被捕後還押超過18個月,期間身體狀況惡化,且患有肝炎。
被告人蔡亮於2025年1月3日及1月6日,兩度進入位於伊利莎伯大廈的封閉停車場,利用鉗子剪取電線及偷取機器,並以手推車運走變賣。被告人被捕後承認犯案,並供稱因僱主拖欠薪金而犯案。被告人確認閉路電視片段中的犯案者為其本人,並承認兩次犯案均為其所為。
被告為一名外籍家庭傭工,受僱於一名68歲的僱主。被告在2024年8月至12月期間,多次進入僱主睡房,從櫃中盜取金飾、手錶等財物,總值約325,860港元。被告將贓物典當,並將所得款項匯回菲律賓。僱主最終發現財物失竊並報警,警方在被告處搜出多張當票,被告隨後承認因經濟困難而犯案。
被告於2023年4月19日凌晨擊碎私家車車窗,盜取車內信用卡。隨後,被告在便利店購買iTunes卡,並在酒店嘗試以該信用卡進行11筆總額21萬港元的交易,惟職員其後取消交易。被告於同年4月25日被捕,承認控罪。被告過往有27項刑事定罪紀錄,其中19項涉及不誠實行為。
被告人於2024年11月在Carousell開設帳戶,以200港元出售一張失效的海洋公園門票,誘使一名買家轉帳至其名下銀行帳戶。此外,該帳戶在2024年5月至11月期間出現41項存款,總額21,655港元,呈現典型的「提存鏡像」模式(存款後迅速提款),被告人承認其知悉或有合理理由相信該款項為可公訴罪行的得益。
被告邱家烯與其男友(第一被告人)於2024年2月16日前往元朗一間餐廳。第一被告人進入餐廳偷取現金港幣2,130元,被告則在門外把風。當第一被告人將載有贓款的環保袋拋出店外時,被告隨即撿起並與第一被告人分頭逃離現場。被告隨後被捕,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入屋犯法罪(Burglary)罪名成立。
被告人翁捷威於2024年11月21日清晨,在灣仔道一間便利店內,持一把約13厘米長的剪刀指嚇職員,並劫去1,030元現金。被告人犯案前曾多次進出該店觀察環境。警方隨後將其拘捕,被告人在警誡下承認因財務壓力犯案。閉路電視錄影及職員認人程序均確認其身份。
被告人張俊威於2024年12月及2025年1月,兩度進入青衣長發廣場一間24小時營業但無人看管的夾公仔店。被告人利用鐵尺及鐵線等工具撬開機台,先後竊取價值600元及1,200元的公仔。被告人於首次犯案後被捕並獲保釋,隨後在保釋期間再次犯案。被告人承認兩項入屋犯法罪(Burglary),並已向店主賠償共2,800元。
被告人何煒森於2024年6月14日及15日,兩度潛入招商局大廈建築地盤的儲物室,撬開門鎖並盜取電線。被告人於第二次犯案時被地盤工人發現並追截,隨即丟下裝有兩卷電線的尼龍袋逃離。警方隨後透過監控錄影及搜查被告人住所,確認其身份並將其拘捕。被告人承認兩項入屋犯法罪,涉案財物總值約24,030港元。
被告ZHU SHAN於2024年10月29日持雙程證入境香港,意圖到石澳大浪灣道豪宅區行竊。翌日早上,被告被發現爬上涉案住宅屋頂。警方到場後將其拘捕,被告當時身上僅有一枚五角硬幣。被告在警誡下承認因見該處為富人住宅而企圖入屋行竊,但因門窗鎖上未能進入,隨後留在屋頂等待被捕。被告此前無刑事紀錄。
被告與事主X在泰國旅遊時結識,隨後被告受邀前往香港並入住X的住所。兩人曾進行親密行為但未發生性交。翌日,被告突然指控X強姦。隨後,被告向X索取金錢,金額由5,000英鎊逐步提升至100,000英鎊,並威脅若不付款便報警。X支付了首筆款項後,被告隨即報警指控X強姦及非禮,導致X被捕。法醫檢查顯示被告並無近期性交受傷跡象。被告否認勒索及妨礙司法公正,堅稱報案內容屬實。
兩名被告均為內地居民,非法入境香港後,串謀針對背背包的女性長者進行扒竊。第一被告石令驹與第二被告陳世臣分工明確,一人負責偷竊,另一人以雨傘遮擋並把風。兩人於2024年10月期間在屯門等地犯下多宗盜竊案,涉及信用卡、現金及個人財物。警方透過GPS追蹤失物,在荃灣酒店將兩人拘捕,兩人隨後承認控罪。
被告人周崇德於2020年疫情期間,透過其名下公司「Hong Kong Web」及多間「Cash is King」系列公司,申請政府防疫抗疫基金下的「美容院、按摩院及派對房間資助計劃」及「保就業」薪金資助計劃。被告人被指控提交虛假資料,聲稱經營多間美容院及派對房間,並虛報僱員人數及薪金以騙取資助。調查發現相關處所並無經營相關業務,且被告人並無實質僱用員工,申請最終被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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