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運多種毒品如何量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淵彬 DCCC280/2025

判處監禁 · 監禁39個月
被告承認販運毒品,經綜合量刑後判囚39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嚴舜儀8/5/2026[2026] HKDC 802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淵彬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嚴舜儀

案情摘要

被告人李淵彬於2024年9月11日凌晨駕駛的士時,被警方截停搜查。警方在車內搜出多包可卡因(共6.49克)及氯胺酮(共8.76克),以及現金54,280元及多部手機。被告人承認因欠債而販運毒品。被告人現年69歲,長期患病,案發時為兼職的士司機,過往沒有涉及毒品的刑事紀錄。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如何就同時販運兩種不同種類的危險藥物(dangerous drugs)進行量刑。法庭需根據上訴庭指引,採用綜合方式(global approach)計算量刑起點,並考慮被告人的認罪扣減及個人求情因素。

判決理由

法庭根據 HKSAR v Islam SM Majharul 一案的原則,採用綜合方式處理多種毒品販運。法庭以藥性較烈之可卡因作為量刑基數,並透過荒謬測試(absurdity test)、換算測試(conversion test)及比例測試(ratio test)計算合理刑期。法庭最終以57個月為基數,因涉及兩種毒品加刑3個月,總起點為60個月,並給予認罪及個人求情扣減。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了黃瑞芳案(關於可卡因量刑指引)、許守城案(關於氯胺酮量刑指引)及 HKSAR v Islam SM Majharul [2019] HKCA 67(關於綜合量刑方式)。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承認販運危險藥物罪,被判監禁39個月。盜竊罪則留在法庭檔案,未經批准不得繼續檢控。

判決啟示

本案展示了法庭在處理涉及多種毒品販運時,如何嚴謹運用綜合量刑方式,確保刑期符合比例原則,並在考慮被告人年齡及健康狀況後,給予適當的酌情減刑。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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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同時販運兩種毒品,法庭會如何判刑?
A.

法庭會採用綜合方式(global approach),以藥性較強的毒品為基數,透過荒謬、換算及比例測試計算刑期,並就涉及多種毒品加刑。本案中,法官以可卡因作基數,最終判囚39個月。

Q.販運毒品認罪可以減刑多少?
A.

根據慣例,認罪可獲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本案被告除認罪扣減外,法庭亦考慮其年近70及長期病患等個人求情因素,額外給予酌情減刑。

Q.的士司機利用車輛販毒會否加刑?
A.

利用駕駛的士之便販毒屬於加刑因素。法庭在量刑時會考慮被告利用職業便利犯案,這會反映在量刑起點的設定中。本案被告因販運兩種毒品及利用的士販毒,刑期起點被上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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