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屋犯法罪累犯如何量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CHEUNG KING SAN DCCC797/202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CHEUNG KING SAN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謝靜婉法官 (Her Honour Judge A N Tse Ching)
案情摘要
被告張景山於2025年2月17日凌晨,潛入中環街市一間餐廳,趁保安員熟睡時偷走其載有現金、證件及財物的袋。被告隨後被捕,並在警誡下承認因貪念犯案。被告現年48歲,有43項刑事案底,其中41項涉及不誠實罪行,包括12項入屋犯法罪 (Burglary)。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入屋犯法罪的量刑 (sentencing)。法庭需考慮被告的犯罪紀錄、犯案動機,以及如何根據上訴法庭的判刑指引,就非住宅處所的入屋犯法罪釐定合適的起點刑期。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非住宅處所入屋犯法罪的量刑起點通常為30個月監禁。然而,考慮到被告擁有極為惡劣的犯罪紀錄(包括12項同類罪行),且剛出獄不久即再犯,法庭將量刑起點調高至39個月。法庭強調經濟困難並非犯罪的減刑理由,最終給予被告認罪的三分之一刑期扣減,判處26個月監禁。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了 R v Wong Man [1993] 1 HKC 80 及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Tsang Hon Yiu [2004] HKCU 1497 確立的量刑指引,並參考 HKSAR v Cheng Chi Shing [2001] 2 HKLRD 75 關於累犯加刑的原則。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被判處監禁26個月。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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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入屋犯法罪的判刑起點通常是多少?
根據上訴法庭指引,非住宅處所的入屋犯法罪量刑起點通常為30個月監禁。本案法官考慮到被告有12項同類案底,將起點調高至39個月。
Q.經濟困難可以作為入屋犯法罪的減刑理由嗎?
不可以。法庭明確指出經濟困難並非犯罪的藉口,亦不構成減刑理由。本案被告雖稱有經濟困難,但法庭未予採納作為減刑因素。
Q.被告有多次案底會影響入屋犯法罪的判刑嗎?
會。法庭會將累犯視為加刑因素。本案被告有12項入屋犯法罪案底,法庭因此將量刑起點由30個月調高至39個月,以反映其惡劣的犯罪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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