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爆竊者入屋犯法如何量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邱志偉 DCCC1309/2025

判處監禁 · 監禁26個月
被告承認入屋犯法罪,因屬職業爆竊者被判囚26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謝沈智慧5/5/2026[2026] HKDC 79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邱志偉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謝沈智慧

案情摘要

被告人邱志偉於2025年4月22日凌晨,撬開旺角一間甜品店的大閘,進入店內盜取一部手機及現金。警方隨後截查被告人,在其身上搜出失竊手機及部分現金。被告人在警誡及錄影會面中承認犯案,並交代已丟棄犯案時穿著的衣物及工具。被告人過往有25次刑事定罪紀錄,其中50項與不誠實有關,包括16項爆竊或企圖爆竊紀錄,屬職業爆竊者。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入屋犯法罪(Burglary)的量刑。法庭需考慮被告人的犯罪紀錄(特別是爆竊積犯身份)、犯案預謀程度,以及適時認罪(guilty plea)應給予的刑期扣減。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上訴法庭訂定的量刑指引,非住宅入屋犯法罪的量刑基準(starting point)為30個月監禁。法官認為被告人帶備替換衣物及工具,屬早有預謀,且其擁有16項爆竊紀錄,屬職業爆竊者,故將量刑基準上調至39個月。法官引用「HKSAR v Ngo Van Nam [2016] 5 HKC 231」指出,認罪折扣已涵蓋悔意及求情因素,除認罪扣減外,本案並無其他減刑因素,最終判處26個月監禁。

引用案例與條文

R v Wong Man [1993] 1 HKC 80;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Tsang Hon Yin [2004] HKCU 1497; Attorney General v Liu Kam Chi [1993] 1 HKC 215; HKSAR v Sim Ko Wing [2001] HKCU 498; HKSAR v Chan King Yiu [2011] 4 HKLRD 291; HKSAR v Cheng Chi Sing [2001] 2 HKLRD 75; HKSAR v Lai Cho Yiu [2004] HKCU 1064; HKSAR v Chan Kwong Chun [2009] HKCU 345; HKSAR v Fan Kit Hung [2009] 6 HKC 314; HKSAR v Ngo Van Nam [2016] 5 HKC 231。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被判處監禁26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對於職業爆竊者,法庭會顯著上調量刑基準。此外,法庭強調認罪折扣已是涵蓋悔意及求情因素的最高分水線(high watermark),除非有極特殊情況,否則不應給予額外扣減。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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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爆竊非住宅處所的判刑基準是多少?
A.

根據上訴法庭指引,非住宅入屋犯法罪的量刑基準為30個月監禁。本案中,法官因被告屬職業爆竊者且有預謀,將基準上調至39個月。

Q.認罪後是否可以獲得額外的減刑?
A.

法庭指出認罪折扣已是最高分水線(high watermark),涵蓋悔意及所有求情因素。除非有極特殊情況,否則不應給予額外扣減。

Q.經濟困難或對家人影響能否作為減刑理由?
A.

法庭明確表示,經濟困難及刑期對家人的影響並非有效的減刑因素。本案法官最終未有接納這些理由,判處被告26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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