扒竊及盜用銀行卡如何量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TSAGAACH BAATAR 及另一人 DCCC741/2025

判處監禁 · D1 監禁20個月;D2 監禁23個月
兩被告認罪,分別判囚20及23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Deputy District Judge Ivy Chui4/5/2026[2026] HKDC 801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TSAGAACH BAATAR and Another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徐綺薇 (Deputy District Judge Ivy Chui)

案情摘要

兩名蒙古籍被告於2025年2月來港旅遊。第二被告在山頂廣場扒竊一名保加利亞遊客的錢包,內有兩張銀行卡。隨後,兩名被告共同參與,由第一被告持卡在COACH購買手袋,並企圖在CHANEL購買香水及護膚品。兩人於翌日在機場被捕,並承認控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法律爭議在於扒竊罪及不誠實使用他人銀行卡罪的量刑起點。法庭需考慮被告是否涉及有組織犯罪、犯案地點的公眾風險,以及如何根據整體量刑原則 (totality principle) 處理多項控罪的刑期分期執行問題。

判決理由

法庭參考了 HKSAR v Ngo Van Huy 等案例,指出扒竊罪的量刑須考慮公眾場所的風險。對於不誠實使用他人銀行卡,法庭認為其嚴重性不亞於使用偽造信用卡,因其破壞了信用卡系統的誠信。法庭裁定,由於被告作為遊客來港犯案,且涉及共同犯罪,故須判處阻嚇性刑罰。根據整體量刑原則,法庭將部分刑期分期執行,以反映被告整體罪責。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了 HKSAR v Ngo Van Huy [2005] 2 HKLRD 1 關於扒竊的量刑指引,以及 HKSAR v Lam See Chung, Stephen [2013] 5 HKLRD 242 和 HKSAR v Li Chi Yat [2019] HKCA 458 關於不誠實使用銀行卡的量刑原則。

裁決與命令

第一被告被判監禁20個月。第二被告因涉及扒竊及使用銀行卡,被判監禁23個月。兩名被告均因認罪獲得三分之一刑期扣減。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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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扒竊遊客錢包會被判監禁嗎?
A.

會。根據法庭指引,扒竊罪行嚴重,即使是初犯,量刑起點通常為12至15個月監禁。本案被告因在繁忙地點犯案及作為遊客來港犯案,刑期被調高。

Q.盜用他人的銀行卡購買奢侈品,刑罰會比偽造信用卡輕嗎?
A.

不會。法庭認為不誠實使用他人銀行卡與使用偽造信用卡同樣嚴重,因為兩者均破壞了信用卡系統的誠信。本案被告因涉及共同犯罪及多次犯案,被判處阻嚇性刑罰。

Q.如果多項控罪在同一天發生,刑期會分開計算嗎?
A.

法庭會根據整體量刑原則處理。雖然相關控罪通常同期執行,但若涉及不同性質的罪行(如扒竊與盜用銀行卡),法庭可將部分刑期分期執行,以反映被告的整體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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