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屋爆竊餐廳如何判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權胜 DCCC848/202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權胜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韋漢熙
案情摘要
被告人梁權胜於2025年1月30日凌晨,兩度潛入葵涌石籬商場的一間餐廳。他首次進入時撬開抽屜偷走7,000元現金;約兩小時後,他更換外衣並攜帶工具返回現場,撬走並搬走一個載有約52,593元現金的夾萬。被告人隨後被捕,並在警誡下承認犯案,稱因過年需錢而起意。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被告人犯案是否屬於「機會主義式犯案」(opportunistic burglary),從而應下調量刑起點,以及兩項入屋犯法罪 (burglary) 應如何量刑。
判決理由
法官認為被告人並非機會主義者。被告人首次犯案時戴口罩、手套並攜帶螺絲批,顯示有備而來;第二次犯案時更換外衣並攜帶膠袋,顯然是為了搬運夾萬。法官依據 HKSAR v Sim Ka Wing 案,確立非住宅入屋犯法的量刑起點為30個月監禁。法官指出:「他這身裝備顯示他必然是有備而來,而非一時興起地犯案。」由於被告人及早認罪,獲三分之一刑期扣減,每項控罪判監20個月,同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 HKSAR v Sim Ka Wing (CACC 450/2000) 作為非住宅入屋犯法的量刑起點參考,並討論了 HKSAR v Cheung To Ming (CACC 406/2005) 關於機會主義式犯案的定義。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兩項入屋犯法罪各判監禁20個月,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20個月。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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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入屋爆竊餐廳會判監多久?
非住宅入屋犯法罪的量刑起點通常為30個月監禁。本案被告因有預謀犯案,法庭維持該起點,經認罪扣減後判監20個月。
Q.什麼情況下爆竊案可以減刑?
若犯案屬於「機會主義式犯案」(opportunistic burglary),即無預謀且隨機犯案,量刑起點可下調。但本案被告攜帶工具且有備而來,故不獲減刑。
Q.兩項爆竊控罪可以同期執行嗎?
可以。若兩項罪行在同一晚針對同一地點發生,法庭可考慮整體罪責,判令刑期同期執行,以達致合適的總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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