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僱襲擊他人判囚多久?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顯揚 及 黃俊杰 DCCC620/2025

判處監禁 · D1 監禁10個月;D2 監禁8個月
兩名被告因受僱襲擊他人被判監禁。
區域法院(刑事)His Honour Judge Tam29/4/2026[2026] HKDC 78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LAU HIN YEUNG and WONG CHUN KIT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譚思樂法官 (His Honour Judge Tam)

案情摘要

兩名被告劉顯揚(D1)及黃俊杰(D2)受僱於他人,於2024年8月21日跟蹤事主至葵涌道巴士站。D1突然揮拳襲擊事主,導致其面部及手部受傷,而D2則在旁拍攝過程以作證明。事發後,D1逃離現場,D2則在拾起D1遺下的帽子後離開。警方隨後拘捕兩人,兩人均承認受僱進行該次襲擊,並曾透過通訊軟件傳送襲擊影片以換取報酬。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兩名被告共同參與「合約式襲擊」的量刑基準。法庭需考慮襲擊的預謀性、僱傭性質、被告在共同犯罪中的角色(主謀與從犯),以及被告的個人求情因素(如家庭狀況及悔意)對判刑的影響。

判決理由

法官認為,本案嚴重之處在於其「合約式襲擊」(contractual assault) 的性質,必須判處阻嚇性刑罰。法庭以12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針對D1作為主謀並招募D2參與,法庭額外增加3個月刑期。法官不接納D2在案發現場拾起物品的行為構成悔意,並指出被告在犯罪時應預見其家庭將受影響,故不因家庭困難而減刑。兩名被告因認罪獲三分之一刑期扣減。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

裁決與命令

D1被判監禁10個月;D2被判監禁8個月。針對D1的企圖搶劫罪則存檔法庭,不予起訴。

判決啟示

法庭強調,針對有預謀、受僱性質的襲擊行為,必須判處阻嚇性刑罰。即使傷勢不嚴重,若涉及公開場所、預謀及共同犯罪,法庭亦會採取嚴厲的量刑態度,且被告的個人家庭困難通常不足以成為減刑的有力理由。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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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受僱去打人會被判監禁嗎?
A.

會。法庭認為「合約式襲擊」(contractual assault) 具有預謀性質,必須判處阻嚇性刑罰。在本案中,兩名被告因受僱襲擊他人,分別被判監禁10個月及8個月。

Q.如果因為家庭困難,法庭會減刑嗎?
A.

不一定。法官指出,被告在犯罪時應預見其行為將導致監禁,從而影響家庭。在本案中,法庭未因被告的家庭困難而給予額外減刑。

Q.主謀和從犯的刑期會有分別嗎?
A.

會有。法庭會考慮被告在共同犯罪中的角色。在本案中,法庭因D1作為主謀並招募他人參與,額外增加了3個月刑期,使其刑期較從犯D2為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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