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職送貨員監守自盜及危險駕駛如何判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錢俊文 DCCC152/2025

判處監禁 · 監禁51個月
被告承認五項控罪,判監共51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羅志霖5/5/2026[2026] HKDC 798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錢俊文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羅志霖

案情摘要

被告為兼職送貨員,於2024年4月及5月兩度受僱期間,駕駛僱主貨車並攜同貨物失蹤,構成兩項盜竊罪(Theft)。在第二次事件中,被告被警方截查時拒絕停車並駕車逃避,最終被警員破窗制伏,涉及危險駕駛(Dangerous driving)、管有危險藥物(Possession of a dangerous drug)及管有吸毒器具(Possession of apparatus fit and intended for the inhalation of a dangerous drug)。警方在車內搜出微量可卡因及吸毒裝置。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被告在擔保期間干犯多項罪行,法庭應如何評估其罪責(culpability)並進行量刑(sentencing),特別是針對監守自盜的盜竊罪、危險駕駛行為,以及管有微量毒品的量刑基準。

判決理由

法官認為被告違反誠信,構成監守自盜(theft by employee)。針對盜竊罪,法官參考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吳國榮及另一人 [2008] 4 HKLRD 1017,考慮貨物價值及僱傭關係。針對危險駕駛,法官強調被告為逃避警方截查而罔顧他人安全,情節嚴重。針對管有微量毒品,法官參考 HKSAR v Muhammad Waqas [2019] 4 HKLRD 323,指出被告有相關案底且在擔保期間犯案,罪責較重。法官最終根據整體量刑原則(totality principle),將部分刑期分期執行(consecutive sentences)。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吳國榮及另一人 [2008] 4 HKLRD 1017(監守自盜量刑)、香港特別行政區訴余志釗 [2017] 1 HKLRD 392(偷車量刑)及 HKSAR v Muhammad Waqas [2019] 4 HKLRD 323(管有微量毒品量刑)。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5項控罪,被判監禁共51個月。危險駕駛罪另判停牌12個月,並須自費修習駕駛改進課程。

判決啟示

本案體現了法庭對在擔保期間(on bail)再犯者的嚴厲態度,法官在各項控罪的量刑基準上均作出了上調。此外,法庭強調即使涉及微量毒品,若被告有相關案底,其罪責評估亦會相應提高。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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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送貨員偷取僱主貨物會被判監嗎?
A.

會。法庭視監守自盜為嚴重罪行,違反僱傭誠信。本案被告因盜竊僱主貨物及車輛,被判處監禁。

Q.在擔保期間犯案會影響判刑嗎?
A.

會。法庭在量刑時會考慮被告是否在擔保期間犯案,這通常會被視為加刑因素,導致量刑基準被上調。

Q.危險駕駛逃避警方截查會有什麼後果?
A.

危險駕駛(Dangerous driving)若涉及逃避警方截查,會被視為情節嚴重。本案被告因此被判監禁,並被下令停牌12個月及須修習駕駛改進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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