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出銀行戶口洗黑錢判囚多久?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樂軒 DCCC516/2025

判處監禁 · 監禁44個月15天
被告承認兩項洗黑錢罪,判囚44個月15天。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郭偉健12/5/2026[2026] HKDC 85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樂軒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郭偉健

案情摘要

被告張樂軒於2021年12月開設兩個銀行帳戶,並將帳戶控制權售予他人以換取金錢報酬。該兩個帳戶隨後被用作接收網上騙案的犯罪得益,涉及金額合共約港幣912萬元。被告被控兩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俗稱「洗黑錢」罪)。被告承認控罪,並承認在案發時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帳戶內的款項為犯罪得益。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被告作為「洗錢傀儡」(money laundering puppet)的量刑起點,以及在考慮洗黑錢罪行的普遍性及對社區造成的損害後,應否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對被告判處加刑。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洗黑錢罪行必須具備阻嚇性。雖然被告並非前置罪行(predicate offence)的參與者,但其提供傀儡帳戶的行為是犯罪集團運作不可或缺的一環。法庭參考了相關案例,確認洗黑錢金額雖非唯一決定因素,但仍是關鍵量刑參考。考慮到被告犯案時年僅18歲,罪責較成年犯人輕,法庭在量刑時已作適度調整。此外,控方證明了洗錢傀儡活動在香港仍然猖獗,法庭遂批准加刑申請。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 HKSAR v Boma [2012] 2 HKLRD 33、律政司司長對雲國強案 [2012] 1 HKLRD 197 及律政司司長對谢志建案 [2025] HKCA 911 等案例,確立洗黑錢罪行量刑須以阻嚇性為首要考慮。

裁決與命令

被告兩項洗黑錢罪名成立,經認罪扣減及加刑後,總刑期判處監禁44個月和15天。

判決啟示

法庭強調,即使被告僅為收取報酬而提供傀儡帳戶,且對前置罪行不知情,其行為仍嚴重助長非法活動。法庭確認,針對洗錢傀儡的加刑申請,若控方能證明相關罪行持續猖獗,法庭將維持阻嚇性判刑,惟對未成年被告的加刑幅度可作適度酌情處理。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借出銀行戶口給人洗黑錢,即使不知道前置罪行是什麼,是否仍會被判監?
A.

會。法庭指出,即使被告對前置罪行(predicate offence)不知情,但只要在處理資金時有合理理由相信其為犯罪得益,仍須承擔法律責任。本案被告因提供傀儡帳戶被判監禁44個月15天。

Q.洗黑錢罪行中,法庭如何決定是否需要加重刑罰?
A.

法庭會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考慮相關罪行是否在社區中普遍存在,以及是否對社會造成嚴重損害。本案中,控方證明了洗錢傀儡活動猖獗,法庭因此批准加刑。

Q.年輕被告在洗黑錢案件中是否會有較輕的量刑?
A.

法庭會考慮被告犯案時的年齡及成熟程度。本案中,法官認為被告犯案時年僅18歲,入世未深,因此在量刑起點上給予了適度扣減,但仍須判處阻嚇性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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