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偷竊智能電話如何量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嘉樂 DCCC150/2025

判處監禁 · 監禁26個月
被告承認三項控罪,判監共26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王證瑜15/5/2026[2026] HKDC 879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嘉樂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王證瑜

案情摘要

被告人劉嘉樂於2024年7月8日至9日兩天內,先後在大埔區的三個地點(中醫診所、酒家及醫療中心)偷竊三部流動電話。閉路電視片段顯示,被告人趁店員不備或店舖無人看管時,進入接待處或未上鎖的店舖,伺機取走放在櫃枱上的電話。被告人被捕後承認因貪心而犯案,並已將電話變賣。被告人有多次不誠實罪行紀錄,屬慣犯。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針對三項盜竊及入屋犯法罪(Burglary)的量刑起點(starting-point of sentence)認定。法庭需考慮被告人的慣犯身份、涉案物品(智能電話)的性質,以及如何根據上訴法庭案例,區分「機會主義竊賊」(opportunistic burglar)與精密策劃犯罪的量刑差異。

判決理由

法官應用了HKSAR v Sim Ka-wing及HKSAR v Liu Lin-feng的原則。法官指出,智能電話因價值高且含重要數據,失竊會對物主造成極大困擾。針對入屋犯法罪,法官參考了HKSAR v Cheung To Ming,將「機會主義竊賊」的量刑起點定為18個月。考慮到被告人為慣犯,法官對各項控罪進行了適當加刑,並在認罪扣減後,透過分期執行(consecutive)部分刑期,以反映整體罪責。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HKSAR v Sim Ka-wing [2000] HKCA 450(確立非住宅入屋犯法罪的量刑原則)、HKSAR v Cheung To Ming CACC 406/2005(關於機會主義竊賊的量刑)及HKSAR v Liu Lin-feng [2011] HKCA 206(關於智能電話失竊的加刑因素)。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承認三項控罪,被判監禁合共26個月。控罪1及3各判監12個月,控罪2判監16個月,其中部分刑期分期執行,以達致總刑期26個月。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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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偷竊智能電話會判得比較重嗎?
A.

會。法庭認為智能電話內含大量重要數據,失竊會對物主造成極大困擾,因此在量刑時會視為加刑因素。本案法官即因涉案物品為智能電話而加重刑期。

Q.慣犯在判刑時會有什麼影響?
A.

慣犯身份通常會被視為加刑因素。法庭會考慮被告的刑事紀錄,若被告多次干犯同類罪行,法庭會提高量刑起點以反映其罪責。本案被告因有多次不誠實罪行紀錄而被加刑。

Q.什麼是「機會主義竊賊」?
A.

指沒有精密策劃、隨機尋找目標的竊賊,例如走進未上鎖的辦公室偷取財物。法庭在處理這類入屋犯法罪時,量刑起點通常較有預謀的犯罪為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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