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僱盜取僱主財產判囚多久?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嘉健 HCCC70/2024

判處監禁 · 監禁8年
被告認罪判囚八年,須頒破產令。
高等法院(刑事)DHCJ Tony Li, SC28/4/2026[2026] HKCFI 284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Leung Ka-kin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李達祥暫委法官 (DHCJ Tony Li, SC)

案情摘要

被告梁嘉健自2010年起受僱於 Giant Craft,負責管理倉庫並持有倉庫鑰匙。2022年,被告在同謀黃俊傑的誘使下,利用職務之便,多次從倉庫盜取 Burdy Technology Limited 擁有的比特幣礦機(Antminer S19i)。被告先後四次盜取共1,850部礦機,並企圖盜取另外286部。被告從銷售中獲利20萬港元,並將款項揮霍於賭博、毒品及奢侈品。案發後,被告向僱主坦承罪行並自首。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被告身為受託人,利用職務之便盜取僱主財產的量刑標準。法庭需根據《盜竊罪條例》(Theft Ordinance) 處理多項盜竊及企圖盜竊罪,並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Criminal Procedure Ordinance) 決定是否頒布刑事破產令 (Criminal Bankruptcy Order)。

判決理由

法官引用 HKSAR v Ng Kwok Wing 等案例,指出涉及嚴重違反誠信 (breach of trust) 的盜竊案,量刑須考慮涉案金額及受託程度。法庭採納專家證人關於礦機價值的評估,認定涉案總額達3,400萬港元,屬極嚴重級別。法官運用整體量刑原則 (totality principle),考慮被告認罪及過往刑事紀錄,最終判處總刑期8年。此外,因涉案金額遠超15萬港元且未獲賠償,法庭頒布刑事破產令。

引用案例與條文

R v Barrick, R v Trevor Clark, HKSAR v Cheung Mee Kiu, HKSAR v Ng Kwok Wing, HKSAR v Chan Yiu Choi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五項控罪共判監8年。法庭同時頒布刑事破產令,列明受害公司 Burdy Technology Limited 遭受的損失金額為3,821,700美元。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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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受僱期間盜取公司財產,會被判監多久?
A.

量刑取決於涉案金額及違反誠信 (breach of trust) 的程度。本案中,被告盜取價值約3,400萬港元的礦機,屬極嚴重級別,法庭最終判處8年監禁。

Q.法庭在什麼情況下會頒布刑事破產令 (Criminal Bankruptcy Order)?
A.

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Criminal Procedure Ordinance),若被告因罪行導致受害人損失超過15萬港元,且未獲賠償,法庭可頒布刑事破產令。本案中,因損失金額巨大且未獲賠償,法庭遂頒令。

Q.認罪是否可以獲得減刑?
A.

是的。法庭通常會因被告在最早階段認罪而給予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本案被告亦因此獲得相應的刑期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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