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件騙取按揭貸款如何判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SHAM CHUN MAN, SIMON DCCC1144/2024

判處監禁 · 監禁4年
被告承認五項欺詐罪,判處監禁 4 年。
區域法院(刑事)Deputy District Judge L C Cheng6/5/2026[2026] HKDC 82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SHAM CHUN MAN, SIMON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鄭麗珊 (Deputy District Judge L C Cheng)

案情摘要

被告 Sham Chun Man, Simon 於 2023 年偽造公司文件,冒充其父母持有的 Union Faith International Limited (VTC) 之董事及股東,並使用偽造的公司印章向五間財務公司申請按揭貸款。被告合共騙取約 2,661 萬港元,其中約 1,500 萬港元存入其個人銀行戶口,其餘款項用於償還部分貸款。受害財務公司因被告並非 VTC 的合法授權人,面臨重大損失,目前仍有超過 2,100 萬港元貸款未獲償還。被告隨後被捕並承認五項欺詐罪 (Fraud)。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被告偽造文件騙取按揭貸款的量刑 (sentencing)。法庭需考慮欺詐罪的嚴重性、涉案金額、被告的參與程度、受害人的實際損失,以及是否應根據整體性原則 (totality principle) 調整刑期。

判決理由

法官指出,欺詐罪並無統一的量刑指引 (sentencing tariff),法庭須根據個案事實裁決。法庭參考了 HKSAR v Ho Ka Keung (No 2) 及 HKSAR v Ling Veronica 等案例,認為商業欺詐通常須判處即時監禁。本案中,被告偽造文件、涉案金額巨大(逾 2,600 萬港元)、受害公司面臨重大損失,且被告行為屬預謀犯案。儘管被告認罪且有悔意,但考慮到罪行嚴重性,法庭決定採納各項控罪的量刑起點,並在給予認罪扣減後,根據整體性原則決定刑期。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 HKSAR v Ng Tik Ki Chaneki (CACC 68/2011) 關於欺詐罪無固定量刑指引的原則;HKSAR v Ho Ka Keung (No 2) [2009] 1 HKC 88 關於商業欺詐的量刑因素;以及 HKSAR v Ling Veronica (CAAR 1/1998) 作為類似偽造文件及按揭欺詐案的量刑參考。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五項欺詐罪,被判處總刑期為 4 年監禁。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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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偽造公司文件騙取貸款會被判監禁嗎?
A.

會。法庭指出商業欺詐案通常須判處即時監禁,即使是初犯者亦然。本案被告因偽造文件騙取按揭貸款,嚴重損害財務公司利益,最終被判處 4 年監禁。

Q.欺詐罪的量刑是否有固定的標準?
A.

沒有。法庭指出欺詐罪的形式千變萬化,因此沒有統一的量刑指引 (sentencing tariff)。法官會根據涉案金額、預謀程度及受害人損失等因素決定刑期。

Q.被告認罪是否可以減刑?
A.

可以。在本案中,法官確認認罪是重要的減刑因素,並給予了被告全數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以反映其節省法庭時間及免除證人作供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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