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脅公開私密資料索取金錢構成勒索嗎?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燕林 DCCC842/2023

罪名成立
被告人六項控罪全部罪名成立。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徐綺薇4/5/2026[2026] HKDC 539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燕林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徐綺薇

案情摘要

被告人與受害人X曾發展婚外情。關係轉淡後,被告人因不滿X提出分手及金錢安排,先後多次將載有X容貌、姓名及指控其為「感情騙子」的影片上載至YouTube。被告人更以公開婚外情及掌握X家人資料為由,向X勒索金錢,X被迫支付合共107.5萬元。被告人否認勒索及未經同意披露個人資料等六項控罪,辯稱影片僅為引起X注意,金錢往來屬自願餽贈。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勒索罪(Blackmail)及在未獲同意下披露個人資料罪(Disclosing Personal Data with Consent)。具體而言,被告人是否以恫嚇方式作出金錢要求,以及其披露個人資料的意圖是否旨在導致受害人蒙受指明傷害。

判決理由

法庭裁定,判斷「恫嚇」屬客觀測試,須考慮整體背景。被告人利用公開婚外情作為威脅手段,迫使受害人就範,符合勒索罪元素。關於披露個人資料罪,法庭引用相關案例確認姓名及相片屬個人資料,被告人明知披露會導致受害人蒙受滋擾或心理傷害,且未獲同意,其行為已構成犯罪。法庭裁定被告人證供前後矛盾,拒絕接納,並裁定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所有控罪。

引用案例與條文

R v Galbraith [1981] 73 Cr App R 124;HKSAR v Wong Yan Ming [1998] CACC 565/1998;Thorne v Motor Trade Association [1937] AC 797;Wu Kit Ping v Administrative Appeals Board [2007] 5 HKC 450。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六項控罪全部罪名成立。法庭裁定被告人利用受害人的社會地位及對家庭的重視進行勒索,行為惡劣,須就所有控罪答辯並承擔刑事責任。

判決啟示

本案確立了在婚外情背景下,利用公開私密資料作為威脅手段索取金錢,即使威脅內容本身(如公開事實)合法,亦可構成勒索罪。此外,法庭強調「恫嚇」的客觀測試,重點在於該言行是否足以影響一名具正常穩定性的普通人。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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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婚外情關係結束後,威脅公開親密照片索取金錢是否犯法?
A.

是。法庭裁定,即使公開事實本身不違法,但若以此作為威脅手段迫使他人交付金錢,即構成勒索罪。本案被告人因威脅公開婚外情以索取金錢,被裁定勒索罪名成立。

Q.在網上發布他人的姓名和相片是否屬於披露個人資料?
A.

是。法庭確認姓名及相片均屬個人資料。若在未獲同意下發布,且意圖導致當事人蒙受指明傷害(如滋擾或心理傷害),即觸犯《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下的相關罪行。

Q.如果我認為對方欠我錢,我可以用威脅公開其秘密的方式追討嗎?
A.

不可以。勒索罪的核心在於使用「不當恫嚇」手段。即使被告人認為自己有權索取金錢,若使用威脅手段(如公開私隱)迫使對方就範,仍屬勒索罪,法庭在本案中明確駁回了被告人相關的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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