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屋犯法罪如何量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霍子健 DCCC806/2025

判處監禁 · 監禁24個月
被告人承認入屋犯法罪,判處監禁24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嚴舜儀7/5/2026[2026] HKDC 799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霍子健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嚴舜儀

案情摘要

被告人霍子健於2024年11月17日凌晨及清晨,兩度進入西環一間生活用品店,偷去13隻腕錶、一瓶威士忌及現金港幣21,000元。店舖當時因門鎖損壞僅以膠紙封門。被告人於2025年1月被捕,警誡下承認控罪。被告人有長期吸毒史及大量刑事紀錄,包括2006年的入屋犯法罪,且案發時剛刑滿獲釋不足三星期。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非住宅處所入屋犯法罪(Burglary)的量刑起點,以及被告人過往刑事紀錄與再犯情況對加刑幅度的影響。

判決理由

法庭確認非住宅處所入屋犯法罪的量刑起點為監禁30個月。法官嚴舜儀參考了「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偉佳 (HKSAR v Cheng Wai-kai)」的判刑原則,指出若存在加重刑罰因素,可上調起點。本案中,被告人擁有大量盜竊及同類入屋犯法紀錄,且出獄後短時間內再犯,顯示過往刑罰無阻嚇作用,故將量刑起點上調6個月至36個月。經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後,判處監禁24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偉佳 [2007] HKCA 473 (CACC 338 & 339/2007)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入屋犯法罪名成立,判處監禁24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強調經濟困難並非減刑理由,且對於慣犯而言,若過往刑罰未能產生阻嚇作用,法庭會顯著上調量刑起點。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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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入屋犯法罪的判刑起點是多少?
A.

根據法庭指引,非住宅處所入屋犯法罪的恰當量刑起點為監禁30個月。本案中,法官因被告人有大量同類刑事紀錄且屬慣犯,將起點上調至36個月。

Q.經濟困難可以作為入屋犯法罪的減刑理由嗎?
A.

不可以。法庭在判刑時明確指出,經濟原因並非減刑理由,被告人應透過合法途徑解決生活困難,而非以犯罪手段獲取金錢。

Q.被告人過往的刑事紀錄會影響判刑嗎?
A.

會。法庭會考慮被告人是否慣犯。若被告人有大量同類紀錄且刑滿後短時間內再犯,顯示過往刑罰無阻嚇力,法庭會因此上調量刑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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