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v. SHAH MUSTAJAB HUSSAIN
DCCC667/2025區域法院(刑事)His Honour Judge E Yip16/10/2025[2025] HKDC 1667
Criminal LawRobbery and TheftSentencingCriminal Proced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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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Yeung Ho Yu 於2023年12月至2024年1月期間,透過交友應用程式「Grindr」結識兩名受害人,並在到訪其住所時盜取信用卡及財物。被告隨後利用盜取的信用卡進行多次購物及網上交易,涉及金額約26萬港元。警方於2024年1月搜查被告住所時,發現吸食危險藥物器具及少量冰毒。被告承認共29項控罪,包括盜竊、欺詐、吸服危險藥物及管有吸毒器具。
兩名內地居民(第一被告人鄭振妹及第二被告人徐程斌)受Telegram犯罪集團招攬,在香港銅鑼灣「友和」電器店使用多張屬於他人的內地銀聯記帳卡(debit card)購買大量iPhone(共涉及300多部,總值逾330萬元)。第一被告人負責帶客及翻譯,第二被告人負責刷卡簽名。購得的手機隨後交予他人,而被告人獲取少量跑腿酬勞。警方最終透過監控會面將兩人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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