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啟進案 DCCC931/2025

宿舍入屋偷竊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12個月
入屋犯法罪判監十二個月
區域法院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溫紹明18/11/2025[2025] HKDC 197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盧啟進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溫紹明

案情摘要

被告人盧啟進居住於為男性青少年提供住宿的荷蘭宿舍。宿舍規定宿生不得未經授權進入其他房間或擅取他人財物。2023年7月14日凌晨,被告人未經授權進入另一宿生的房間,取走一部價值港幣8,700元的手提電腦。閉路電視錄影記錄事件經過。被告人其後承認控罪及案情,並被裁定入屋犯法罪成立。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住宿設施是否應視作住宅,以及被告人未經授權進入宿舍內另一房間並取走財物,應採用何種入屋犯法罪量刑起點。辯方主張案件屬機會主義者式入屋犯法,應採用較低起點,並要求考慮被告人年輕、認罪、悔意及精神與身體狀況。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宿舍屬住宿設施,應視作住宅,因此適用住宅入屋犯法罪的量刑指引。依據 HKSAR v Lau Pang,在沒有加刑因素時,量刑起點為三年。雖然宿生之間存在一定信任,行為涉及濫用信任,但被告人是宿舍宿生而非外來入侵者,且進入沒有上鎖的房間,屬機會主義者式入屋犯法。依據 HKSAR v Cheung To Ming,起點可下調至18個月。考慮其犯案時18歲、無案底、精神及身體狀況,以及適時認罪,最終判處12個月監禁。

引用案例與條文

《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規定入屋犯法罪。HKSAR v Lau Pang ([2004] 3 HKLRD 565)支持住宅入屋犯法罪三年起點;HKSAR v Cheung To Ming ([2006] 2 HKLRD 259)支持對機會主義者式入屋犯法下調起點。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並被裁定罪成。法庭以監禁18個月為量刑起點,因適時認罪扣減三分一,判處監禁12個月。

判決啟示

宿舍即使並非傳統私人住宅,仍可能因其住宿功能而適用住宅入屋犯法量刑指引。被告人為宿生、進入未上鎖房間及屬機會主義行為,可支持降低量刑起點;但在其他非監禁選項不適用時,仍可判處監禁。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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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宿舍房間可以算住宅入屋犯法嗎?
A.

可以。法庭認為該宿舍是住宿設施,應視作住宅,因此適用住宅入屋犯法的量刑指引;本案被告最終被判監禁十二個月。

Q.宿舍宿生進入他人房間偷東西會判多久?
A.

本案被告在未經授權下進入他人房間並偷取價值8,700元的手提電腦。法庭以18個月為起點,因認罪扣減三分一,判監十二個月。

Q.年輕及沒有案底可以避免入屋犯法監禁嗎?
A.

年輕、案發時無案底、認罪及特殊精神身體狀況可減輕刑罰,但本案其他判刑選項並不適用,法庭仍判處被告監禁十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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