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偉聰案 DCCC1620/2024
攀繩入屋判刑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馬偉聰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彭亮廷
案情摘要
被告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指其於2024年9月29日晚上攀繩進入九龍深水埗一個單位,意圖偷竊。該單位原為陳老太居所,因入住老人院而暫無人居住,但仍保留家具、電器及日常用品。被告戴手套、攜背囊,並干擾閉路電視鏡頭;警方其後在他處檢獲相關衣物。被告承認因找不到有價值物品而未能偷取任何財物,並有過往入屋犯法定罪紀錄。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入屋犯法罪的量刑。爭議包括:單位是否屬棄置或荒廢處所,從而適用較低量刑起點;被告未能偷取財物及未攜帶爆破工具的因素應獲多少減刑;其預謀、攀繩、戴手套及過往同類定罪對刑罰有何影響。
判決理由
量刑時,法院須按處所實際狀況及犯案方式評估罪責。雖然單位當時無人居住且物品陳舊,但仍保留家具、電器及生活用品,並非棄置或荒廢樓宇。被告預先準備繩索並攀繩入屋,另戴勞工手套,顯示犯案具計劃及預謀;未能偷取財物只是有限減輕因素。依據入屋犯法罪量刑指引 (sentencing guideline)及相關上訴判例,法院以24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再因認罪給予三分之一扣減,判處16個月監禁。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 AG v Lui Kam Chi [1993] 1 HKC 215,確認住宅入屋犯法通常以三年即時監禁為基準;並分析 HKSAR v Lee Chiu Yui、HKSAR v Chau Man Ying 及 HKSAR v Shea Pat Chi,說明棄置處所可採較低起點,但本案事實並不符合該例外。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一項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1(1)(a)及(4)條的入屋犯法罪。法院以24個月為量刑起點,因認罪扣減三分之一,最終判處即時監禁16個月。
判決啟示
單位暫時無人居住,不必然等同棄置或荒廢處所。法院會重視家具物品是否仍在、入屋方法是否顯示預謀,以及被告是否有同類刑事紀錄。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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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暫時無人居住的單位會否被視為棄置處所?
不會必然如此。法院會考慮單位是否仍有家具、電器及生活用品。本案單位雖無人居住,仍保留日常起居陳設,因此不屬棄置或荒廢處所。
Q.入屋但沒有偷到東西會判刑嗎?
可以。入屋犯法罪在意圖偷竊並非法進入時已可成立,實際沒有偷取財物只屬減輕因素。本案被告因認罪後仍被判即時監禁16個月。
Q.攀繩及戴手套入屋會如何影響刑罰?
攀繩入屋及戴手套顯示犯案經過準備和預謀,會增加罪責。本案法院認為只有未能偷取財物屬主要減輕因素,並以24個月為起點,扣除認罪減刑後判1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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