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7/11/2025[2025] HKDC 1913 合併案件:DCCC111/2024DCCC1467/2024
DCCC1468/2024
DCCC 111, 374, 1467 & 1468/2024 (合併 處理 )
[2025] HKDC 1913
香港
特別行政區
刑事 案件 2024 年第 111,374, 1467 及 1468 號
香港
特別行政區
訴
林錦雄
第
一被告人
鄺詩 敏
第
二被告人
主
審法官 : 區域 法院 法 官郭 偉健
日 期
: 20254211 A 7A EF 10 Ke 40 分
出
席人士 : 江柏 廉先生 , 為 高級檢控
官 , 代表 香港
特別行政區
BR BR HR SEE, 由法律 援助署委 派的 劉 氏 律師 事務所 延聘 , 代表
第一被告
人
鍾
凱婷女士 , 由法律 援助 署 委 派 的唐楚 彥 律 師事務所 延聘 , 代表
第二被告人
控罪。 : [1-4] 處 理 已知道 或相信 為代表 從 可 公訴 罪行的得 益 的 財產 (Dealing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
判刑 理由 書
1.
合併
控罪書 列 出了 4 項 控 罪涉 及 兩 名被
告 , 即林 錦雄 先生 (D1) 和 鄺詩 敏
女士 (D2)。 人每 項 控罪 的 罪名 都是處 理 已知道或相 信 為 代表 從 可 公訴罪行 的得益的財產 , 違
反 香 港 法 例第 455 章 《 有 組 織 及 巖重罪行條 例》第 25(1) 及 (3) 條 。 控 罪 一和控 罪三單獨 檢控
D1, 而 控 罪二和 控罪四 則 單獨 檢控 D2。
2.
D1 和 D2 承認 各 自 面對 的 兩項 控
罪 , 亦 承認 檢控 官 讀 出的《 合 併 案情
撮
要 》。 基於 他們的 答辯及承認的 案情 , 本 席裁定 D1 控 罪 一 和控 罪 三罪名 成 立 , 亦裁定 D2
控 罪二和控罪四 罪名 成 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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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
aiff
Hy
TH
eS)
D1 於 2021 年 10 A 2 日 在 南洋 商 業銀行 有 限 公 司 開設 一 個銀行帳戶 (下 稱
“D1 南 商帳戶 ”)!。 在 開 戶 授權
書中 , DI 報 稱 在 一間清 潔 公司 工 作。他 是帳戶的 唯一簽署
人 。 該帳戶於 2021 年 10 月 22 AEA.
4.
D2 於 2021 年 10 月 15 日 在 南洋 商 業銀行 有 限 公 司 開設 一 個銀行帳戶 (下 稱
“D2 南 商帳戶 ”)*。 在 開 戶 授權
書中 , D2 報 稱 在一家 建築公司 工作 。 她 是帳戶的 唯一簽署
人。該帳戶於 2021 年 10 月 22 日
停用。
上 游 罪行
5.
2021 年 8 月 29 日 , 許 慧 女 士 (“ 許 女 士 ”) 在 抖 音收 到訊息 , 由 聲稱
在香港工作的
騙
徒甲發出。此
後 , 許 女 士 透過 WhatsApp 與騙徒甲通訊 。
6.
2021 年 9 月 13 日 , 騙 徒 甲 向許 女 士 聲稱 , 某 個博彩
網站 有漏洞 , 如 果 把款項
於特 定時 間 存 入該 博彩 網站的帳戶 , 款項
便會增加 5%。 許 女 士 於 是 登入該 博彩 網 站。客
戶
服務
員要 求許 女 士 將款項 存入 D1 南
商帳戶 。
7.
許 女 士跟 著 先後 將總額 港幣 22 萬 元分 3 次 存入 DI 南
商帳戶 , 分 別 是在 2021
年 10 月 12 日 存 入港幣 5 萬
元、在 10 月 13 日存入港幣 4 萬
元 , 及在 10 月 20 日 存 入港幣
13 萬
元 。2021 年 10 月 20 日 , 許 女 士發 現她 無 法 登入該 博彩 網站 , 於是向 警方
報案。
D1 南
商帳戶 的 資金往來
8.
2021 年 10 月 2 日 (開 戶日 ) 至 2021 年 10 月 22 日
期間 :
(a) 共有 96 筆 存款 , 合共 港幣 3,653,849.74 元 , 包括 上 述 來 自許 女 士 的 3 筆
存
款 共港幣 22 萬 元。當 中約 80% 是轉賬 存款 , 其餘 約 20% 則 是現金
存款。
(b) 共有 53 筆提
款 , 合共港幣 3,651,213 元從 這 個帳戶提 走 。
(c) 全 部提 款 都 是 在 存款 當 日 或 存款
後兩日 內 提取 , 故 呈現鏡像
模式。
q
7H
| 帳號
在合併控 # 書 控 罪一的 罪行詳情 中 列 出 。
Tr
> 帳號
在合併控 # 書 控 罪二的 罪行詳情 中 列 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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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上 述提 款 中 , 總額 港幣 1,075,000 元
於 2021 4F 10 月 20 日至 10 月 22 日
期間分
6 次 交易
從 D1 南 商帳戶轉帳至 D2 南
商帳戶 。
拘捕 D1 及 警 識陳 述
10. 2022 年 8 月 4 日 , 警方 拘捕 Dl1。D1 FBmMe mh Hem:
(a) 約
於 2021 年 10 月 至 11 月 ,D1 在 一間 運 輸 公 司 工
作。當 時 名 為 “ 阿 景 ” 的
同
事 要 求 D1 將 銀行帳戶 借 給 他 。D1 甚 少 使用他的 南 商帳戶 , 於 是 將銀行
卡
(b) D1 在 上 述 運輸 公 司 工 作 至 2021 年 12 A, 此後 沒有與 “ 阿 景 ” 聯
絡。
(c) D1 聲稱 借出該銀行帳戶給 “ 阿 景 ” 時 沒 有收取任何 報酬 。
(d) D1 不 認識
許女士。
控罪二
D2 南 商帳戶的 資金往來
11.
警方發 現 D1 南 商 帳戶有上 述 的款項
轉帳至 D2 南 商帳戶 >。
12.
2021 年 10 月 15 日 (開 戶 日 ) 至 2021 年 10 月 22 日
期間 :
(a) 共有 13 筆 存款 , 合共 港幣 1,846,106 元 , 當 中約 58% 轉帳自 D1 南
商帳戶 ,
其餘 約 42%( 總額港幣 771,106 元 ) 分 7 次轉帳 自 其他 身分
不詳者。
(b) 共有 12 筆提款 , 合共 港幣 1,585,590 元 , 其中 11 次提 款 在存款
當日進
行,
故 呈現鏡像
模式。
拘捕 D2 及 警 誠陳 述
13.
2021 年 10 月 26 H, D2 在 南洋
商業銀行 有 限 公司 筲箕灣 道 分 行 , 試圖
從 D2
南 商帳戶提取港幣 26 萬
元。警 方接 獲 銀行報警 後 到 該分 行 拘捕 D2。
14.
D2 在 警 誠 會 面中表 示 :
(a) 約 10 日 前 (即 2021 年 10 月 中 ), 一位 身分 不詳的 男子 (“ 騙 徒 乙 ”) 詢問 D2 是
否
有興趣賺錢 。騙
徒乙要求 D2 將她的銀行
帳戶交給
他, 讓
他可以
存入一
筆款項 , 但 D2 必須 替他提取該 筆款項 , 才 可 以換取港幣 4,000 元。
” 見
上文第 9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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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其
後 , D2 將銀行卡及 密碼 交給騙徒 乙, 獲得 港幣 1,000 元。
(c) 2021 年 10 月 26 A, D2 再 與騙徒 乙 會 面 。 騙徒 乙 要求 D2 從 D2 南
商帳戶
提取港幣 26 萬元交給他 , 報酬 港幣 4,000 元 。
(d) 其後 D2 試圖 在銀行提取 款項 , 被 警方 拘捕 。
控罪三
15.
D1 於 2021 年 6 月 25 日 在 香港上海 匯豐銀行 有 限 公司 開 設 一 個銀行帳戶 (下
稱 “D1 匯豐帳戶 ”)“。 開 戶授權
書述明 D1 的 香港 身份 證 號碼 、流動電話
號碼 , 及 其 住所 在
屯 門的 地址 。D1 是 該帳戶的唯一
儉署人。
上 游 罪行
16.
黎偉 恩 女 士 (“ 黎 女 士 ”) 是 一間 工 程 公 司的 東 主 。2021 年 7 月 28 日 , 她
接到一
名 男子 (“ 騙徒 丙 ”) 來 電 , 對 方 宣稱來自維護 國 家 安全 公署 , 指稱 黎 女 士 涉及 一 宗 刑事 案件 。
此
後 , 騙 徒 丙 透過 WhatsApp 多
次聯絡
黎女士 , 騙 她提供 銀行
資料 , 包括
網上銀行密碼。
17.
2021 年 10 月 6 日, 黎 女 士 查 看 自 己的 匯豐銀行帳戶 , 發
現 4 筆 款 項 合共
港幣
448 萬
元 , 在 她 不 知情
或沒 有批淮的情況 下被轉 走 , 其 中 兩 筆款項 合 共港幣 15 萬 元轉帳 至
D1 匯豐帳戶 。
D1 匯豐帳戶的 資金往來
18. 2021 年 6 月 25 日 (開 戶 日 ) 至 2022 年 4 月 6 日
期間 :
(a) 共有 213 筆 存款 , 合共 港幣 754,599.68 元 , 包括 來自黎 女 士的 港幣 15 萬
。
元
(b) 共有 786 筆提款 , 合共 港幣 754,505.50 元 , 即 幾乎全 部 存款 被提 走。截
至
2022 年 5 月 24 A, 結餘
為港幣 94.18 元 。
(c) 上 述 存款均 立 即 被 提取 , 故 呈現鏡像
模式。此
外 , 亦發現存款 突然 激增 、
日 終結餘 偏 低 等 其 他 可疑的模式 。
19.
2022 年 4 月 6 日 , 警方 拘捕 D1, 其後搜查他的 屯 門 住所 , 並從 D1 的
銀包內檢
獲 D1 匯豐 帳戶的 自 動 櫃 員機 卡 。D1 在 警 誠 下承認 , 以 港幣 2,000 元 出 售他 的 匯豐帳戶 。
^ 帳號 在 合併 控 罪 書控 罪 三 的 罪行詳情 中 列 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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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D1 7E/R) AE 7 aoe? @ IM, 說出以 下 事情 :
(a) 2021 年 , D1 在旺角賭錢期間 , 一 個 賭 徒問 DI 有 沒
有銀行帳戶 出
售。其
後,
D1 以現金 港幣 2,000 元 向 該 名 賭 徒 出售 D1 匯豐帳戶 。
元。
(b) 開 戶授權 書 列出 D1 的流動電話號碼 及住址 , 及 D1 月 入 港幣約 2 萬
(c) D1 聲稱約 4 年 前 開立 D1 匯豐帳戶 , 用 來領取 工資 。該 帳戶只由他使用 。
(d) D1 匯豐 帳戶 有 網 上 銀行 服務。當 D1 以 港幣 2,000 元 出 售 該帳戶
時, 他亦
向 該購買
人提供有關銀行 資料 , 包括 密碼 。 購買人 名 為 “ 阿強 ”。
(e) D1 聲稱 對 來 自 黎 女 士的轉帳 並 不 知情 。D1 不認識
黎女士 , 亦 不認識
欺騙
黎 女 士的騙徒 。
(f) D1 確認 , D1 匯豐帳戶的 開戶授權 書 由他 簽署 , 並 確認
該帳戶的
自動 櫃員機
他所有 ,。
卡 屬於
控罪四
21.
D2 於 2020 年 12 月 23 日在中信 銀行 (國 際 ) 有 限 公司 開設 一個銀行帳戶 (下
稱 “D2 中
信帳
戶
”)”。D2 是 唯一 簽署人。 該帳戶的
網上 / 流動銀行 功能於 2023 年 3 月 14
日啟動 。有 關 確 認 表格述明 D2 的 全 名 及 香港 身份 證號碼 。
22.
D2 中 信 帳 戶 與 一 個轉數 快帳戶綁 在 一 起。該轉數 快帳戶的識別
碼是
105832422 (“該 轉數快帳戶 ”)。
ww
上 游 罪 行
23.
2023 年 4 A, 當
時 66 歲的 黃 志 剛 先 生 (“ 黃 先 生 ”) 在騙 徒 丁欺騙 下 登入一個網
站 並 完成
某些任務 , 以賺 取佣金。黃 先 生按騙 徒 指示 , 將總額港幣 348,000 元轉帳 至 不 同帳
戶 , 包括於 2023 年 4 月 26 日將 港幣 8,500 元款項轉帳 至該轉數 快 帳戶。其
後 , 黃 先 生發現
無 法收取 獲承諾的 佣金 , 亦 無 法 取 回款項 。
24.
2023 年 4 月 , 當時 46 歲的 楊先生 (“ 楊 先 生 ?) 在騙徒 茂欺 騙 下登入 一個 網站 並
完成
某些任務 , 以賺 取佣金 。楊先生 按騙徒 指示 , 將總額港幣 271,200 元轉帳 至 不 同帳戶 ,
包括
於 2023 年 4 月 26 日 將 港幣 110,000 元 款項轉帳 至 該轉數 快
帳戶。其
後 , 楊先生 發現 無
法 收取 獲 承 諾 的佣金 , 亦 無 法 取 回款項 。
> 帳號 在 合併控 罪 書控罪四 的 罪行 詳情 中 列 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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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 中 信和帳戶 的資金 往來
25. 2023 年 4 月 1 日 至 29 日 期 間 :
(a) 共有 12 筆 存 款 , 合共 港幣 1,432,606 元 , 包括 上 述 來自黃先生 及 楊 先 生的 Cc
付款。存 款額 介 乎 港幣 1 元 至 港幣 60 萬元。
(b) 共有 14 筆 提 款 , 合共 港幣 1,432,649 元。
(c) 截至 2023 年 4 月 29 A, 所 剩 結 餘 為 港幣 2 元 。
(d) 上 述 存款 均 立 即 提取 , 呈現 鏡像 模式。該 帳戶 亦 發 現存 款 突然 激增、日 終
結餘 偏低等 其他可 疑 的 模式 。
E
F
G
拘捕 D2 及 警 誠 陳 述
26. 2024 年 10 月 3 日 , 警方拘捕 D2.
H
I
27,
D2 進 行警誠 會 面期間 , 承認 曾任職 文員及 售貨員 , 賺 取 港幣 約 15,000 元 , 並
承認 沒有納稅。對 於有關 控 罪四的其他 提問 , 她 保持 纖 焉 。
J
K
D1 及 D2 的 稅務 紀錄
28. D1 於 2020 / 2021 課稅 年 度的 申報 入息 為 港幣 8,987 元 , 而於 2021 / 2022 ARR OL
年 度 的 申報入息 及 分 判費則 為 港幣共 84,849 元 。
M
29. D2 報 稱 擁有一 項 始於 2021 年 1 月 14 日 的 買 賣 業務 。 該業務 於 2021 / 2022 N
稅 年 度的申報利潤 為 港幣 67,334 元 。
人
罪行
P
30. D1 在 認罪時亦 承 認 , 在 案 發所有 期 間 :
(a) 他 連同 一 個 稱為 “ 阿 景 ? 的人 , 知道 或有合理理由 相 信 某 項 財產 , 即 D1 南 商
Q
帳戶 的 總 額 港幣 3,653,849.74 元 款項 , 全 部 或 部 分、直 接 或 間接 代表 任何 R
人 從 可 公訴 罪行的 得 益 而 仍然 處 理該財產 ( 控 罪一 )。
(b) 他 連同 一 個 稱為 “ 阿 強 ” 的人 , 知道 或有合理 理由相 信 某 項 財 產 , 即 D1 匯豐
帳戶 的 總 額 港幣 754,599.68 元 款項 , 全 部 或 部 分、直 接 或 間接 代表 任何人 7
從 可 公訴 罪行的 得 益 而 仍然 處 理該財產 ( 控 罪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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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D2 在 認罪時亦 承認 , 在 案 發所有 期 間 :
(a) 她 連同 一個身分 不 詳 的人 , 知道 或有合理理由 相 信 某 項 財 產 , 即 D2 南 商 帳
戶的總 額 港幣 1,846,106 元 款項 , 全 部 或 部 分、直 接 或 間接 代表 任何人 從 可
公訴 罪行的得 益 而 仍 處 理該財產 ( 控 罪二 )。
(b) 她 知道 或有合理 理由 相 信 某 項 財 產 , 即 D2 中 信 帳 戶 的 總 額 港幣 1,432,606
元 款項 , 全 部 或 部 分、直 接 或 間接 代表 任何人 從 可 公訴 罪行的得 益 而 仍 處
理
該財產 ( 控
罪四 )。
D1 的 犯罪
紀錄
32.
從 1991 年 9 月至 2023 年 6 月, DI 曾經 7 次被法 庭判刑 共 涉及 9 項
控
罪 。 在 1991 年 , D1 因 協 助 營 運 賭 場 罪 被判處 感化和有罰款 。
在 1996 4 2003 年 期 間 ,
D1 因為 4 項 管有危險 藥物 罪 , 先後 3 度 被判處 羈留於 戒毒所。
在 2005 年 1 月 ,D1 A
為 發 布 淫褻物品罪和 管有淫褻物品作 發 布用途 罪 每 罪 被 判處監禁 8 個 月 , 同 期 執
行。在 2009 年 11 月 , D1 因 向 收受賭注 者 投注 被 判處及 球 。 在 2023 年 6 月 8 日 ,DI1
因 一 項 營 辦 賭 場 罪 , 被判處 監禁 1 個 月 緩刑 18 個 月 , 這 亦是 DI 最 後 一 次 判刑 。DI
沒 有 干犯 與本案 罪 行相同 的前科 ,。
D2 的 犯罪
紀錄
33. 從 1999 年 10 月至 2022 年 4 月 , D2 曾經 4 次 被 法 庭 判刑共 涉及 9 JA
罪。在 1999 年 10 月 ,D2 因為 3 項 次 艇 罪 被判處 接受 感化 24 個 月。 在 1999 年 12 月 ,
D2 因為 一 項 管有危險 藥物 罪再被 判接受 感化 24 個 月。在 2016 年 2 月 17 日 , D2 Al
一 項 販運 危險 藥物罪和 一 項 管有危險 藥物 罪 , 分 別 被判處 監禁 4 年 半 和 8 個月 , 同 期
執行。最後一 次 判刑時間 是 2022 年 4 月 27 日 , D2 因為 兩 項 管有危險 藥物 罪 被判處
有 效 總 刑期 監禁 10 個 月 。D2 在 2022 年 7 月 26 日 刑 滿 出獄 。D2 沒 有和干犯 與本案 罪
行相同 的前科 。
D1 的 個人及 家 庭 背 景
34. D1 於 1972 年 1 月 26 日 在 香港 出生 , 現年 53 歲 , 在 香港接受 教育 至 中
一 , 在 2022 年 8 月 4 日 被捕時 當 散工 。D1 已 婚 , 與 妻子 育有一 名 兒子。妻 子 經 營 美
容 店。兒 子 現年 20 歲 , 正在大學 接受 教育 。D1 有 3 名 兄長和 一 名 弟弟。他 的 二 哥 已
經 去 世 , 其 他 兄弟 現 年 分 別是 70 歲 、51 歲 和 48 K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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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 的 個人及 家 庭 背 景
35.
D2 於 1979 年 11 月 25 日 在 香港
出生 , 現時 45 歲 , 教育程度至中 四 。D2 的
家
庭
成員包括 63 歲的 父親 、64 歲的 母親 , 及 兩 名妹妹 。D2 的 父母
有長期病患 , 母親
患有高
血壓 ; 父親 患 有糖尿 病 及 心臟 病。在 D2 被 還 押 之 前 , 她從 事 電話 零 件 售貨員 , 月入大 約港
幣 17,000 Jt.
D1 的減刑
陳詞
36.
代表 D1 BR SEW AERTS D1 澄清 案情。陳 大律師
說 , 就 著控 罪 一 , D1 在
2021 年 9 月 在油麻地 石龍街 一 個 果 欄 當搬運工人 , 工作 時 間 分 為 凌晨 2 時
至5時, 或日 間 工
作。若他 在凌晨
工作 , 他的 薪酬 會由老闆 用現金 支付 ; 若他 在 日間 工作 , 由 於 老闆 不 會 隨車 ,
他 的 薪酬 會透過 銀行轉 帳。 DI 因此 開立了他 的 南 商帳戶 , 但後來公司
通知 D1 他 只 需要
在
凌晨 工作 , 因此 DI 收取現金 薪酬 , 甚 少 使用 該南商帳戶 。D1 在 工作期間認識 同 事阿 景 。 阿
景向 D1 借用 銀行
戶口 , 讓
他可以 在 網 上購買 電玩 。D1 答應 並 借 出 他的 南 商帳戶 , 沒 有得
到
任何報酬 。陳 大律師
說明 , D1 承認 , 當他 在借 出 南 商帳戶 時 , 他 有 合理
理由相信他的 戶口
會
被 用作 非 法的 處理財物用途 。就 著控 罪 三 , 陳 大律師指出 , 當 D1 在 警 誠供詞 中 說他 在 4 年
前 開 立他 的 匯豐帳戶 時 ,D1 記錯 了 時 間 , 而 D1 的 匯豐帳戶是在 2021 年 6 月 25 日 開 立 。
37.
陳 大律師 要 求法 庭在量刑 時 考慮 下 列 各 點 : D1 坦白 承認控 罪 ; DI 只 是 售賣
了
他 的 戶口 , 並
沒有參與 網上及 電話 上 的詐騙 罪行 ; D1 經他的 兩個帳戶
處理的總 金額 是
4,408,449.42 元 , 這個 金額 與 其 他 案例數 以 千 萬 元計的數 量 為 少 ; DI 對 今次事件 感到悔 意 ,
il
並撰寫 了 求情
信 , 表 達 他的 悔意及 希望法 庭給 予 機 會 , 懇求輕判 。陳 大律師強調 , D1 認
罪 , 節省法 庭及受害 者 的時間 及 引致 的相 關 費用 , 希望
法庭輕判。
38.
陳 大律師
呈上 D1 撰寫
的求情信 。D1 說他 在 2003 年 "離開 監獄 後 , 一 直 過 著 正
常人
的生活 , 結婚
生子 , 幫助 妻子經 營小 生 意 , 及供 兒 子在大 學讀書。他 在 工作期間認 識 了
一
些新朋友 , 因為 無 知 和 魯莽 而犯案 , 被捕 後一直被 扣押 , 感到 非常 懊悔 。由於 他 再 次 入獄 ,
妻子已聘請 律師 準備 申請離婚 。D1 希望 獲得輕 判 , 讓 他 可 以儘快 修補 夫妻的關係 。
D2 的 減刑陳 詞
39. 代表 D2 的 鍾凱 婷 大律師 亦 替 D2 澄清 案情。就 著控 罪四 , D2 在 2020 年 12
月 23 日 開 設 她的 中信 帳 戶 , 在 開 戶 後 便把 它 交給 他 人作 非 法 用 途 , 目的
是收取報酬。在
6D1 最後一次被 判 監的 日期是 2005 年 1 月 25 日, 刑期 8 個
月。因
此 , 他 應在 2005 年 離開 監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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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v
2023 年 3 月 , 有 人 再 次 利誘 D2, 要求她為 已 借 出
的中信帳 戶開立 網 上 銀行
操作 。D2 當
時因
診斷
出糖尿病 , 需要 金錢購買有 關輔 助 品 , 最終 答 應辦理 申請 以賺 取 金 錢 。D2 當 時 知道
她
的
中信帳 戶 設立了 網 上 銀行服務後也是 供 他 人 作 非 法 用途。
40.
鍾
大律師替 D2 求情
時指出 , D2 年輕 時 反叛 , 與家人 關係
不算密切 , 中 四
停
學後 便 踏 入社會 工作 , 不 幸誤 交損 友 , BABS. (At, 從 2022 年 10 月
起 , D2 開始接觸
基督
教 , 加入了 “基督 教信深 牧 養 之 家 ”, 參加教會的 活動 及復 康計劃 , 得 到 教會弟兄 姊妹 支
持 , 積極改過 , 重新
生活 , 修補 與家人 的 關係 。但
是 , 在 2023 年
初 , D2 ARBRE
地 犯 下控 罪 四 , 於 2024 年 2 月被捕 並 還 押 。 在
還押 期間 , 家 人 、 牧 師 和教 友 對 D2 不離 不 棄 ,
D2 亦認清 自 己的錯誤 , 決心 改過 。D2 修讀 “ 基 督教牧愛 會 ‧ 國 際 恩 典 神 學院 ”, 參加 聖經課
G
Be, 及 完成 衛生經理 基本 食物 衛生證書課程 。鍾 大律師替 D2 呈 上 相 關的證書 。
41.
鍾 大 律師指出 , 控 罪 二涉及
港幣 1,846,106 元 , 涉案 時間 約 兩 星期 , D2 的 參與
程度較 一般被動 性的 借 出 戶口 為 高 , 因為 D2 借 出 戶口外 還 在指使下到 銀行試圖提款。控
罪
四涉及港幣 1,432,606 元 , 涉案
時間約一 個 月。 兩項控 罪 的總 金額 是 港幣 3,278,712 元 。鍾
大
律師
要求法庭接納 D2 是
受人唆擺 , 及洗 黑錢行為不涉及 繁複的步驟、計 劃 或 欺詐
手段 ,。 鍾
大律師強調 , D2 沒
有參與亦不 知悉 與 控 罪相 關 的 前 置 罪行 , 本 案 亦 不涉及
國際 元 素 , D2 或
本
案 與 任何犯罪 集 團 沒有連結 , 及 D2 只 是收取了微薄的 報酬 。
42.
鍾 大律師
呈上 4 封 求情 信 , 分 別由 D2、D2 的 母親 和 教會 撰寫 。D2 在
信中
彰
在
還押 期間作 出深切 反省 , 明白 自 己
的錯誤 , 感到 非常慚愧 。D2 強調 , 2022 年 7 月 出獄 後 是
她 的人生 轉換 點 , 因為 除了痛改 前 非 之 外 , 她 還找 到穩定的 工作、幫
補家計 , 及 定時
返教會
過 著 充實
的生活 , 她在還 押 期間 亦持續 進 修 。D2 承諾
不會再犯 , 成 為奉公 守法
的市民 。
43,
D2 的 母親
在信中指 D2 自小缺乏 自信和
上進心 , 在 中 學時認識
損友 , 經 歷 第 一
次 入獄 後 仍然 與 損 友往來 , D2 的損 友 甚至搬 到 家 中 居住 , 逼 使 她 和 丈夫搬 到 另 一 個 女 兒的 家
中 居住 。但 D2 在 2022 年 主 動 聯絡
她及向
她認錯 , 原來 D2 參加
了教會 , 在教會
牧師和教友
的教導 和 關心
下 , D2 明白
要悔改及向家人 認錯 , D2 亦 在精神 復 康 宿舍 住了半年 , 她的精神
和
情緒有了 明顯改善 , 在 2023 年 更找 到穩定的 全職工 作 , 過 著 正常
生活 , 工餘 時 返教會 聚會 和
做 義工 , 在 出糧時 支付 零用錢給 母親 , 但 不幸 D2 在 2024 年 再 次 被 捕 。D2 的 母親認為 D2
在 還 押 期間 已 經反省她的 過錯 , 勇敢
地承擔責任 , 立志 出獄 後 自力更 生 , 服務社會和 教會 。
D2 的 母親 希望 法 庭輕 判 D2, 給她 一個
早日 改過 自 新 的機 會 。
V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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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基督 教信 深 牧 養之家 ” 昔 事會主席程嘉 慧牧師替 D2 拒 寫求情
信。程牧師指她
認識 D2 已 有 12 年 , 見證著 D2 的 變化。她 說 D2 曾 濫 用 藥物、缺 乏 自 信 、
退 縮 不 前、沒 有
目標 , 甚至受人 教唆 犯上廠 重 罪行 , 但 D2 在 得 到 專業 精神 治療 後日漸 康復 , 亦 因 信奉 基督
而 找到人 生 意義 和 目標 , 願意 悔改和 回 饋 愛 護 他 的家人 , 並 且 得到家 人 的 文 持 , 足見 D2 IE
在 邁 向 康復 。 為了表 達 對 被 告 的 關愛和 鼓勵 , 程 牧師和 她 的義工 團體怨 請 法 庭 輕判 D2, 讓
D2 早日重獲自由 及 與家人 團聚 , 並 且 與 教會一起 服務 社會 、回 饋 社會及家 人 的 厚愛。除 了
程 牧師 外 , 在 求情 信 谷 名 文 持 的 教友共 有 23 人。
iN
ee
45. 香港 基督 教更新 會有限 公司 事 工 幹事羅 慧嫻女 士 亦替 D2 寫 上 求情信 。 羅 女 士
說 , 從 2025 年 2 月 19 日 起 便 多 次 探訪 D2 的 過 程中 , 她 覺得 D2 對 所 犯罪 行 非常 後 悔、覺
悟 前 非 , 並 且 勇於 坦白 認罪。教 會 願意 協助 D2 改變及改善生命 , 而 D2 亦 承 諾 以 後不再 犯
法 及 做 個 守法 的人。 羅 女 士 怨 求法 庭對 D2 輕判。
46.
BK ABT AR Mia, D2 已經作出 深切 反省 , 對 所 犯 過 錯 深 感人慚愧。此 外 , D2 的
父母對 她 不 離 不 棄 。D2 在 還 押 期 間 得 到 父母和及 程 牧師和 纖 女 士 的 探望和鼓勵 , D2 的 母親
更 為了與 D2 共同面對 現 時 的 困難 而 加 入 教會 , 協助 D2 日 後 的 新 生 活 。
47. 儿 大 律師力 陳 , D2 在家人 、 牧 師 及 教 友 的 支持下 立志 正面 面對人 生 , 在 服刑 後
會通過 分 享自身 的 經 歷 , eh A RE IBLE, 做 一 個 守法 的 良好 公民 , 重 投 社會 , 照顧父
母。鍾 大 律師亦 指出 , 由 於 D2 盡早 認罪 , 法 庭 應 給 予 減刑三分 之一 , 並 考慮 量刑 整體性 原
則 , 給予 D2 一 個 較 輕 的 判刑。
加 刑申請 前 的 判刑考慮
48.
「 處 理 已知道 或相信 為代表 從 可 公訴 罪行的得 益 的 財產」的 俗稱是 「 洗 黑
錢 」, 「 從 可 公訴 罪行 的得益 的 財產」亦 簡稱為「 黑 錢」。
這 項 罪行的 最 高刑罰 是 罰款 港
幣 500 萬元和 監禁 14 年 : 見 《 有 組 織 及 嚴重罪行條 例 》 第 25(3) 條。
\o
49. 上 訴 法 庭 在許多 案例 中 明確 指出 , 洗 黑 錢 是 十 分 廠重的 罪行 , 原 因 是 多
與 清洗 黑錢的人 不 但 協助 處理和 保存 非法 活動 的得益 , 並試圖 使 犯罪得益 合 法 化 , 而
且 實際 上 也 間接 辟 勵 罪犯 進 行 非法活動 , 因此 判刑必須 具有 阻 嚇 性 : 見 AKSAR v
V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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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ma Amaso’, #ie4¢}/ 47 Klit A BEH*.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Siu Yun Yee (HS ii]
Gt)’, 和 HKSAR v Lam Ka 5S7z 等。毫 無 疑問 , 上訴法 庭 指的 「阻嚇 性」不 單 是阻嚇
在法 庭 內 等 候 判刑 的 被 告人再 犯 , 而是還 包括 阻嚇 其 他 人做 出相 同的 犯罪行為。
此 , 一 般 而 言 , 即 使 被 告 人認罪及初犯 , 恰當 的 判刑 選擇 仍 是 即時 監禁 。
50. 陳 大 律師 和 鍾 大 律師 沒有要 求本席 採用監禁 以 外的 判刑 選擇 。
在 考慮了
本 案的 情節 (包括 但 不 含 限於 每項控 罪 涉 及的 黑錢總 金額 )、 相 關的判刑 原 則 及減刑陳
詞
後 , 本 席裁 定 , 即時 監禁 是 本 案 的 唯一恰當 的 判刑 選擇 。
51.
至 於 刑期
的定量 , 由 於 每 宗 洗 黑錢 案件的 情況不大 相 同 , 案情 千變萬化 ,
所以上訴法 庭 沒有替洗 黑錢 罪 訂 下 量刑 指引 , 但 上訴法 庭列出了清晰的 量刑 原 則 。
52.
在 ETE 17 Ele deat Ame", 上訴法 庭 法官張 澤 佑 在 判 辭的第 9 段
列
的參考因素 :
出 量刑
(a) 涉案 的 金額是重要 的 考慮因素 , 而 非 被 告人本 映 在 這 次 交易所 獲的 利益 ;
(b) 控 罪 的罪責 是協助、文 持 及鼓勵有 關公訴 罪 行 , 故此被 告 人 的 參與 程度及
涉及洗 黑錢的 次數 亦是有 關連的 因素 ;
(c) 處理 公訴 罪 行 得 益的財產控 罪 與有關的 公訴 罪行 不 一定有 直接 關係 , 但 若
果 有 關的 公訴 罪行是可 以確認的 , 那 麼法 庭是可 以 在 處 理控 罪 時 考慮有關
公訴
罪行本身的刑期 ;
(d) 若 案件涉及 國際跨 境 成分 , TRE RY PRD a eee We A TS, 以免香港作為 國際
金融 及 銀行 中 心形象受損 ;
(e) 涉案
的時間。
53.
上 訴法 庭 副 庭長司徒敬在 Boma RFA 40 段 亦 列舉 洗 黑錢 罪的 判
刑 因 素 , 並強調除了 黑錢的數額 之 外 , 其餘 因 素 包括 :
(a) 產生 黑錢 的 上 游 罪行的性 質 及 判刑 ;
(b) 被 告人是 否 知 道上 游 罪 行 是 甚麼 ;
7 CACC335/2010, [2010] 2 HKLRD 33
§ CACC334/2015
° CAAR6/2016, [2017] 3 HKLRD 678
'0 CACC341/2019, [2021] HKCA 180, [2021] 2 HKLRD 32
' CACC159/2009, [2010] 5 HKLRD 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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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有 否 國際 元 素 ;
(d) 洗 黑錢的 罪行是否 涉 及 繁複 的 步驟、計 劃 或詐騙
手段 ;
(e) 有 否涉 及犯罪集 團 ;
(f) 交易的 次數 及犯案 時間、時期的 長短 ;
(g) 被 告人是 否 知 道上 游 罪 行的性 質後 仍然繼續洗 黑錢 ;
告人的角色 及 報酬 。
(h) 被
54.
上
訴法庭在 Boma 案 及 其 前後都 拒絕 基於 黑錢的 金額訂 下 量刑 指引 。
55. 另 一 方面 , ERS EE Re EE iF A ak RM HE 2002 年 9 月至 2010
年 3 月期間 12 宗洗 黑錢 案件 的涉案 金 額和 量刑 起點 ( 見 判 辭第 14 段 )。 上 訴法 庭法 官
楊振權 (當 時 官 階 ) 在 Ae oI RA 2S RR
12 宗 案件的判刑 時說 :「 當涉案
“黑錢 ” 是 100 至 200 萬
元時 , 量刑 基準約為 3 年 , 300 萬 元至 600 萬 元約為 4 年 , 而
1,000 萬 元 以上則 可 超 過 5 年 。」( 見 判辭第 15 Be). 雖然 楊 法 官 不 是訂 下 判刑 指引 ,
但他 的 觀察 被 視 為具有 參考 價 值 , 並 且 在 多宗上訴法 庭的 案件 中被 提 及 , PW Ee
案 , A AUER 17 ila #f Tsang Yiu Kong( EI) PS .
56. 上 訴法 庭 剛於 2025 年 10 月 8 AE AMAA RAYE EZ (Xie Lhijian) ®
“ 頒 下 判 案 理由 書 , 再次說 明洗 黑錢 罪 的 量刑 原 則 和 考慮 。
57.
dhe REE A ER,
在 處理 洗 黑錢 罪 的判刑 時 , Boma 案 首 先 是 要
求 量刑 法 官 留意有 關 罪 行的 最 高判罰 , 及 此 類 案件所 需的阻 嚇性 判刑 。雖
然涉案金
額 的多少 也 是 重要 考慮 , 但 卻 並 非 唯一考慮 ( 見 判 辭第 52 段 )。
58.
換言之 , 上訴法 庭 再 次強調 Boma RAAB 35 至 38 段
的指導。在洗 黑
錢 罪 的判刑
中 , 阻嚇 至關重要 (“deterrence is paramount”), 而 這 一 點 是 量刑 法 官的 首
要 考慮 , 因為
洗黑錢 罪 的 犯罪 性 (“criminality”) 源自 於 它 對 一般犯 罪 的鼓勵 和滋養。如
果沒 有洗 黑錢 , 許多犯罪的 成果就 會大大減少 , 或 會 使 犯罪 變 得 更 加 困難 ,。
2 CAAR13/2010, [2012] 1 HKLRD 197
53 CACC77/2022, [2024] HKCA 1062
4 CAAR4/2024, [2-25] HKCA 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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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除
此之外 , 上訴法 庭 重 申 , 雖然 黑錢 的 金額 是重要 的 考慮因素 , 但 不 是
量刑 的 最終決定 性 因素。上訴法 庭 特 別指出 , ti BE oes oe | IR FA at
案 內所 列舉
案例 的 大概 量 刑幅度 」( 見 判 辭第 48 段 )。
60.
在
本案中 , 黑錢 的 金額 在控 罪一是 港幣 約 365 萬
元 、 控罪二 是港幣
約
184 萬
元、控 罪三是港幣約 75 萬
元 , 和控 罪 四 是港幣約 143 萬
元 , 而 Dl 清洗
的黑錢
總額 是港幣約 440 萬
元 , 而 D2 清洗的 黑錢總額 是 港幣 約 327 萬
元。 換言之 , 根據
上
DRA ETE HS ER RH, 本 案 每 一項控 罪 的 量刑 起點 , 及 DI 和 D2 各 自 面對 的 總
刑期 量刑 起 點 , ARAN — ce ve i
AE BRR IR FF A at RI AY 8 BB PT HE
的監禁 3 年 或 監禁 4 年 , (ie Le (TRA A aR ZA eR) ee, 可 以讓
本 席得 到 一個粗略概念 或 直覺觀感 , 黑錢的 金 額有可 能 對 刑期幅度 造成的影響。
61.
當
然 , 在 判刑時 , 黑錢 的 金 額只是重要但 不 是 最終決 定性 因素。在 比茵
@R, 上訴法 庭提醒
量刑法
官 , 就 著 洗 黑錢 罪 的判刑 , 量刑 法 官 應 牢記 有 關法 例所 針
對的 禍害 , 並 應結合他的 量刑 經 驗 和 對 有待判刑的 案件的 整體「觀 感 」(“feel' for the
case) 而 考慮適當 的 刑期 ( 見 判 辭第 50 段 ); 及 量刑 法 官 必須 準確 掌握 各 相 關 考 慮 : 一
方面 是控 罪的 最 高 刑期及必須 的阻 嚇性判罰 , 另 一 方面 則 是 個 別 案件的 案情 及 量刑
法 官對 案件
的整體「觀
感 」, 而 非僅 依賴單是根據 金額 而 列 出的概括 量刑 幅度 ( 見 判
54 段 )。
第
辭
62.
在
本案中 , 歸納 陳 大 律師 和 鍾 大 律師的陳詞 , 他們 都 在強調 , D1 和 D2
沒有參與 亦 不 知悉 產生 黑錢 的 上 游 罪 行 、本 案 不 涉及 國際 元 素、罪 行 的 時 間短 暫 、
D1 和 D2 只 是 億 出 他們 的 銀行帳戶 , 沒 有收 到 報酬 或只有 少許報酬 。
63.
FEA SRP, 控 方經 已 證明產生 部 分 黑錢 的 上 游 罪行 。在 存進 D1 南 商 帳
戶
的款項 , 其 中 的港幣 22 萬元是詐騙許 女 士的犯罪 得 益。在 存進 DI 匯豐帳戶的
款
TA, 其 中 的 港幣 15 萬元是詐騙 黎 女 士 的 犯罪 得益。
在 存進 D2 中 信和帳戶
的歌項 , 其
中 來自黃先生 的 港幣 8,500 元 , 及 來 自 楊先生的 港幣 11 萬元亦 是 詐騙他們的犯罪得
ao aE OW Xe fe HAE 47, 最 高刑罰 是 監禁 14 年 : 見 《 盜 竊 罪 條 例》第 16A 條。根據 Boma
案 判辭第 40(1) 段 , 即使 D1 及 / 或 D2 沒有參與 亦 不 知 功 這些上 游 罪 行 , 產生 黑錢 的 上 游 罪行
的性 質 及 刑罰 是 在 量化 對 應 洗 黑錢 罪 的刑罰 時 其 中 的 一個 考慮因素 。
64.
除 此 之 外 , 就著 D2 的 南 商 帳戶 , 證 供 顯示 , 在 2021 年 10 月 20 日至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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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的 3 天 期間 , 總額 港幣 1,075,000 元
分 6 次 交易從 D1 南 商帳戶
轉帳至 D2 南 商帳戶。當
Dl 沒 有 親身 參與 提 走 其 南 商帳戶的任何款項 , 及 D2 沒 有 親身 參與 使用其 南 商帳戶
接收任何款項 時 , 唯一 合理 和 不 可抗拒的 推論 是 , 有 人 (一 名 或多名 ) 同時操縱 這 兩個
帳戶
的使用 , 並 且 將 存進 D1 南 商帳戶 的 黑錢 (包括 經 已獲得 證明源 自詐騙 罪的犯罪
得
益 , 及 / 或有合理理由 相信 為 任何 人從 可 公訴 罪行的 得 益 ) 轉移 到 D2 南 商帳戶 , 然
後 再把 它們提 走 或 再 作 轉移。毫 無 疑問 , 有 人將 黑錢
進行「 分 層 處
理」 (layering”),
旨 在隱藏
黑錢的來源 , 並 切斷 黑錢 與 其 原始犯罪 來源之 間的 連結 , 令執法 當 局 難 以 查
出 黑錢 的 來 源 及 追查 主 犯 。從 這 個 角度
看來 , 就 存進 D2 南 商帳戶
的款項 , 其 中 的
港
幣 1,075,000 元 亦是上 游 罪 行的犯罪 得 益 , 而 該 上 游 罪 行就 是 洗 黑錢 罪 。
65. 本 席 同 意 , 就 著任何
一項控
罪 , 沒有足夠的 證 供 證明 D1 或 D2 知道產生
相 關 黑錢 的 上 游 罪 行 是 甚麼 , 更 沒有證 供 證明他們 參與 上 游 罪 行 。但 正如 司徒敬 副
庭 長在 Boma 案 判 辭第 40(2)(a) 段指出 , 法例的 意圖 和 目的 是 確保 在 處理 他 人 資金時
謹慎 誠實 , 而那 些 準備代表他 人 處 理 資金 並 對 資金來源視而不見 的 人將 自行 承擔 風
mo 再
者 , DI 和 D2 認罪
時亦承認 , 他們 即 使 不 知道 , 但 他們仍然有合理理由 相 信 ,
存 進 他們 各 自帳戶的歌項 是代表任何 人從 可 公訴 罪行 的 得 益。司徒敬 副 庭 長在 Boma
案 判辭第 40(2)(b) 段指出 , 即使 犯案人 是 基於疏忍 (而 不 是故意 或 魯莽 ) 令他 不 確切 知
道 黑錢 確實 來 自於 某項 罪 行 , 但 判刑 時仍 必 須小 心 , 不 可 因此 削弱 量刑的力度 , 從
而
iu
違背 立法 目的 。
66. 司徒敬 副 庭 長 在判辭第 40(8) 段說 , 即 使 他們 是受人 指使 或 誘惑 而 干犯洗
黑錢
罪 , 刑罰 仍 須 對他 們 產生 威懾作用 :
「 量刑 法 庭 應 考慮 被 告所 扮演的角色 及 其作出的行 為。在 這 方面 , 洗錢
行動或
計 畫 的 主 導 者 應 受到比 受 其指使之人 更 重的 刑罰 , 儘管刑罰仍 應足以對 那些可
能 受 主 導 者影響而參與 的 人 產生 威懾作用 。」( 非 官方 翻譯 , 間線 以作 強調 )
67.
兩 名被 告 都 聲稱 他們 在 罪行 中 沒有或只有微薄 得 益。本 席認為 , 這 一 點
即 使 真實也 只 是 沒 有 加 刑 因素 , 而 不 是降低罪責的 因素 。
另 一 方面 , 兩 名被 告都 是 為
了 少量報酬 而 開 立或交 出 他 們 的 銀行 帳戶 給
他人 操作 , 除了 知道 他們 的帳戶
將會 用於
某
種 犯罪 之 外 , 他們 不 再 參與 也 不 知情 , 因此 , 他 們 的 罪責 在 洗 黑 錢 罪中屬於 較低 : 見
Boma 案 判辭
第 40(8)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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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然而 , 7h Se FY) sie BEE AS cee ic RE 1 Ve Daal BE THE a DAL 8 oP 2 eT KE
師 引述 了 不 少 案件的判刑 。這 些判刑不具約 束 性 , 但 本 席仍然 參 考 。
69. featA mR, 上 訴 人 清洗 黑錢 約 港幣 250 萬元 , 上 訴 法 庭 認為恰當 的 量
刑起點 是 監禁 3 年 半 。 但 這 宗 案件 涉及上 訴 人 親自 操作 銀行戶口 。
70. f. ERR, 被告清洗的黑錢 多 達 約 港幣 1,400 萬 元, 並 且 參與了部 分
產生
黑錢的上游罪行 , 罪行
時間長達 21 個
月。 上訴
法庭認為 恰當 的 量刑 起 點 是 監禁
4 年 。值 得注意
的是 , 這 宗 案件 涉及 的 上 游 罪 行 是 收受賭注 罪 , BR aa Sb, 該
項罪行
的 最 高刑及只 是 監禁 7 年 , 與本案 涉 及的 詐騙罪 ( 最 高 刑罰 監禁 14 年 ) 並 不 相 同 。
71.
在 Boma 案 , 控 罪 二 涉及的 黑錢 金額約 是 等 同 港幣 240 萬
元, 控 罪 四 涉
及的 黑錢 金額約 是 等 同 港幣 780 萬
元。量 刑法 官分 別 以 監禁 3 年和 3 年 半作 為 量刑
起
點。全 部 黑錢的總額相 等於 港幣略 少於 1,020 萬
元。量 刑法 官 最終就 這 兩項控 罪 判
處 上訴 人 的 總 刑期 是 監禁 32 個
月 , 即總 刑期 的 量刑 起 點 是 監禁 4 年 。上 訴法 庭馭 回
判刑
上訴時指出 , 量刑
法官採 用的總 刑期 量刑 起 點 是 明顯 過低 (“plainly too low”)。 上
訴法 庭的結論 自然是基於 該 案的 情節 尤其 是 上訴 人的 角色 而作出 。
72. fe SPR, 兩 項 洗 黑 錢 罪涉及 的 金 額是約 港幣 293 萬元和 373 萬 多 元 ,
by
總 金額是 約 港幣 667 萬 元 。上 訴 法庭認為 兩 項 控罪各 自 恰當 的 量刑起點 是 監禁 3 年
a
EIA AAS
和 Tt
監禁
4 年。由 於上訴 法庭下 令 兩 項 刑期同 期 執行 , 即上訴 法 庭亦認為 , 總刑期 的 量
AN
刑起點 也 應 該 是 監禁 4 年,
73. 上 述的 案件 只 是作 參 考 之 用 , 並 且讓 本 席得 到洗 黑錢 罪判刑 的觀感。
74.
本
席先處理 D1l 面對 的 判刑 。控 罪 一 涉及的 黑錢 是 港幣 3,653,849.74 元 ,
控 罪 三涉及 的 黑錢 是 港幣 754,599.68 元 , 兩 罪涉及 的 黑錢 總 金額是 港幣 4,408,449.42 元。基
於上述的 各 個 有關 D1 罪責
的因素 , 及 判刑 必須 達致 懲罰和阻 嚇 的 目的 , 本 席 裁定 , 控 罪 一
的 量刑
起點是監蔡 3 年 半 (即 42 個
月 ), 及控 罪 三的 量刑 起點 是 監禁 1 年 半 (即 18 個
月 )。 至
於總 刑期的 量刑 起 點 , 在 考慮 了 判刑的 整體 性 和 累計 總數 原 則 後 , 本 席裁 定 , 恰當
的總刑期
月。
起點是監禁 45 個
量刑
75, 至於 D2 的 判刑 , 控罪二 涉及 的 黑錢 是 港幣 1,846,106 元 , 控罪四 涉及 的 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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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 是 港幣 1,432,606 元 , 兩罪涉及的黑錢總金額是 港幣 3,278,712 元。基
於上 述的 各
個有了關
D2 罪責
的因素 , 及判刑 必須 達 致懲罰 和阻嚇 的 目的 , 本 席 裁定 , 控罪二和 控罪 四 每 一項的 量
刑 起 點 都 是 監禁 兩 年 半 (即 30 個 月 )。 至於總 刑期的 量刑 起點 , 在 考慮 了 判刑的 整體 性 和 累
計 總數 原 則後 , 本 席 裁定 , 恰當 的總 刑期 量刑起點 是 監禁 36 個 月 。
76.
兩 名被 告 沒有干犯
相同 控 罪的前科 。
雖然 他們 每 人 都 千犯 兩項 控
罪, 他
們
亦因不同控 罪於 不同時 間被 捕 , 但控 方 已 經說 明 , 兩 名被 告不是 在保釋期間 再行犯
罪 。因
此 , 這 一 點 不 是 加 刑 因素。本 席 亦 見 不 到 其 他 有 可 能 加 重 處 罰 的理由。 因
此,
本 席 毋須將 上 述 各個 量刑起點調 高 。
77.
至於 減刑 因素 , 兩 名被 告 適時認罪 , 他們 都可 以得 到 減刑 三分 之
78. 就著 D1, 除了認罪 之 外 , 本 席找 不 到 其 他 有 效的減刑 因素 。D1 因 犯罪
而 導致
婚姻有可 能破
像 , 這只 可 說 是 咎 由 自 取 , 不 是減刑
理由。
79.
至於 D2, 從 所 有 求情信 看 來 , D2 在 2022 年服刑完畢 後 , 她用了很大努
力改過 自
新 , 與家人 修補 關係 , 亦 成 為 教徒 服務社會。本 席認為 , D2 的 努力
和成績應
該
得到認可 , 這構成減刑 因素。本 席 不 打 算將 每項 控 罪的 刑期縮減 , 而 在總 刑期
上作
出調整。本 席 會將 D2 的總 刑期 降低 兩 個 月 。
80.
假若
沒 有 加 和 刑 申 請 , 基於 以 上 的理由 , 本 席 會判處 每 名被 告如 下 :
D1 控 罪 一
控 罪 三
監禁 28 個
月;
監禁 12 {lil A
監禁 30 個月 。
總 刑期
D2 控 罪 二
監禁 20 個
月;
控 罪 四
監禁 20 個
月;
總 刑期
監禁 22 個月 。
加刑 申請
81.
控 方 要 求法
庭根據《 有 組織 及 嚴重罪行 條 例》第 27(11)(b) 條對兩名被告
加 重 處 及。
兩 名被 告不 爭議控 方 已經履行加 刑 申請的程序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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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11, 374, 1467 & 1468/2024/ 判刑理由書
82.
為了支持 加 刑 申 請 , 控 方根據《 有 組織 及 嚴重 罪行 條 例》 第 27(2)(c) 和 (d)
條 呈 交 兩 份 由總 督察李耀南 (“ 李 總 督察 ?) 撰 寫的 證人口供作為 文 持 申請的 資料。這
兩
份證人 口供 的 日
期分別是 2025 年 8 月 25 日和 2025 年 9 月 18 日 。就 著 干犯
洗黑錢
罪行
時使用 「敘借帳
戶」的 普遍程度 , 及 因 最 近發 生 這 種 罪行而直接 或間接 導致社
區 受損害的性 質 及程度 , 李 總 督察 向法 庭提供從 2020 年
起直至 2025 年 7 月 的 資料
和 數 據。兩 名辯 方 大律師 確認 , 他們 不 反對 李 總 督察的 兩 份 證人口供 呈 堂 為 證據 , 亦
不 要 求對 李 總 督察 進 行 盤問 , 及 兩 名被告亦 不 會就 著 加 刑 申請 這 個議題提出任何證
據。
83.
SAVE OAR, [DES Rin | ce fae 4 AE B T eseay, 但他在上 游
罪行
中只有輕度參與 , 或 甚至不 涉及 其 中 , 又 或 者 他 對 上 游 罪 行只略 知 一 二 , BEB ee NA
情。經觀察 、調查及評估
後 , 警方
發現 , 香港有大 量洗錢倪 偏 曾經 疝 犯 罪分 子 出 售 或
借 出 他們 在 金融 機 構 開設的帳戶 (例如 銀行帳戶 或於儲 值 文 付工具 開設的帳戶 ) 作洗錢
用 途
。除 此 之外 , 有 些洗錢兌 偏 則被招募在 金融機 構 開設新的帳戶。無論 哪 種 情況 ,
目的
都是一樣 , 即洗錢倪 偏 容許犯罪分 子利用他 們 的帳戶 作洗錢 用 途 。 李 總 督察
亦指
出 , 只 有極少數洗錢倪 偏會實際 上 蔡犯 罪分 子 操作 有 關帳 戶 , 而大多 數 洗錢倪僻 都 會
他 們 的帳戶 。
容許犯罪分 子 全權取 用 和控制
84.
在 本 案 中 , 根據
兩名被告的招認 , APR OR ce EE ST Tis cS th © AS
席 跟 著 考慮控 方能 否 證 明 加 刑的 門檻 已 經 達到 。
85.
根據 李總 督察的第一 份證人 口供 和 在該 份 口 供表 A 列 出的數 據 , 詐騙
案
件 及 洗錢 案件 普遍 存在 , 而 且 在 2020 年至 2024 年期間 呈 現 上 升 的 趨勢。就 著詐騙
案件 及洗錢 案件的總數 (包括 已 偵破及未偵破的 案件 ), 在 2020 年有 16,643 宗 , 2021
年有 20,114 宗 , 2022 年有 28,936 宗 , 2023 年有 42,004 宗 , 2024 年有 47,063 宗。
另 一 方面 , 在 2025 年 1 月至 7 月 , 這類 案件的總數是 26,931 宗 。
86.
除
此之外 , 在 已 偵破的 案件 中 , 大 多 數被 捕 人 士都 是 洗錢倪 側 。
根據 李
總 督察 在表 A 提供
的數據 , 在 2020 年 , 被 捕 人 士的總數 有 2,422 A, 其中 760 人
(31.38%) Ay HE BE (0 tit; 在 2021 年有 3,807 人被 捕 , 其
中 2,200 A (58.31%) Ay HE BE (HE Mit ;
在 2022 年有 5,264 人被 捕 ,。 其
中 3,708 A.(70.44%) Ay VE BE TH Mh; 在 2023 年有 9,239 A
被
捕, 其
中 6,485 A(70.19%)A4 HE BE THE tn; 及
在 2024 年有 10,496 人被捕 , 其中 7,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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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11, 374, 1467 & 1468/2024/ 判刑理由書
人 (75.10%) 為洗錢倪側。另 一 方面 , 從 2025 年 1 月至 7 月 , 被 捕 人 士的總數 有 4,404
KA, 其中 3,147 A (71.46%) Ay oe BE 5 Hh
87. 另外 , 從 李 總 督察的 第 一 份 證人口供於表 B 列 出 的數 據可見 , 在 已偵破
並作
出拘捕 的詐騙 及洗錢 案 中 , 由 受害人 報 稱 的損失 金額 及經 清洗的犯罪 得 益 的 金額一直 相 當 龐
的數據如下 :
在表 B 提供
大。李總督察
(a) 在 2020 年 , 已 偵破 並 作出拘捕的詐騙 及洗錢案有 1,844 宗 , 受害
人報稱的
金錢損 失 總額 是 港幣 30.1789 億
元 , 其 中 透過倪側帳戶 造成 金 錢損 失的 案
件
有 845 宗 , 損失 總 金額 是 港幣 18.7983 億
元 , 佔 受害人 報稱的總 金錢損失
的 62.29%.
(b) 在 2021 年 , 已 偵破 並 作出拘捕的詐騙 及洗錢案有 2,269 宗 , 受害
人報稱的
金錢損 失 總額 是 港幣 96.6230 億
元 , 其 中 透過例側帳戶造成 金 錢損 失的 案
件
有 1,451 宗 , 損失
總金額是 港幣 55.6515 億
元 , 佔 受害人 報稱的總 金錢損
的 57.60%。
失
(c) 在 2022 年 , 已 偵破 並 作出拘捕的詐騙 及洗錢 案有 3,705 宗 , 受害
人報稱的
金錢損失總額 是 港幣 366.4473 億
元 , 其 中 透過兌 偏帳戶 造成 金錢損 失的 案
件
有 2,886 宗 , 損失總 金額 是 港幣 363.2017 億
元 , 佔 受害人 報稱的總 金錢
損失的 99.11%。
(d) 在 2023 年 , 已 偵破 並 作出拘捕的詐騙 及洗錢案有 5,529 宗 , 受害
人報稱的
金錢損 失總額 是 港幣 120.3326 億
元 , 其 中 透過伯偏帳戶造成 金錢損 失 的 案
件
有 3,970 宗 , 損失
總金額是港幣 99.8438 億
元 , 佔 受害人 報稱的總 金錢損
的 82.97%
失
(e) 在 2024 年 , 已 偵破 並 作出拘捕的詐騙 及洗錢案有 5,250 宗 , 受害
人報稱的
金錢損 失總額 是 港幣 61.1515 億
元 , 其 中 透過倪側帳戶 造成 金 錢 損 失 的 案
件
有 3,675 宗 , 總金額 是 港幣 44.6639 億
元 , 佔 受害人 報稱的總 金錢損失 的
73.04%
(6 在 2025 年 1 月至 7 月, 已 偵破 並 作出拘捕的 詐騙 及洗錢案有 1,359 AR, 受
害 人 報 稱的 金錢損 失總額 是 港幣 23.0898 億
元 , FHA SUR OER Fk se
錢損 失 的 案件
有 574 宗 , 總 金額 是 港幣 6.5464 億
元 , 佔 受害人 報 稱的總 金
損失的 28.35%.
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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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上 述 表 B 提供的 數據 清 楚 顯示 , 在 2025 年 1 月至 7 月期間 , 所 有 已
價
破 並 作出拘捕的 詐騙 及洗錢 案的報 稱 損失 金 額 , 與 2020 年至 2024 年 每 年 的 對 應 數
據 相比 , 出現 大幅 下降 。例
如 , 在 2025 年首 7 個
月 , 這 些 案件的報 稱 損失 為 港幣
23.0898 億
元 , 而 2024 年的 對 應數 據 則 為 港幣 61.1515 億
元。 同樣, 涉及 使用兌借 帳戶
的 這 些 案件 (即 已 偵破 並 作出拘捕 ) 的報 稱 損 失 金額也大幅 下 降 。2025 年前 7 個 月 的
數
據為港幣 6.5464 億
元 , 僅 佔所有 已 偵破 並 作出拘捕 案件的報 稱 損失的 28.35%, 而
2024 年的 對 應數 據 為 港幣 44.6639 億
元, 佔
所有已偵破 並 作出拘捕 案件的報 稱損失 的
73.04%。 因此 , 本 席透過控 方 要 求 李總督察提供 進 一 步的證供 , 說 明 這 些數據的 變化
如何影響詐騙
和洗錢 案件 中 使用兌癸帳戶的 普遍 性 , 以 及使用倪側帳戶 造成的危害
失
的問題。
和損
89.
李 總督察 因此提交 了 他 的第二份 證人口供。李 總督察
指出 , 如 果 一 宗偵
破的 案件 (詐騙 或 洗錢 ) 在 記錄
資料時 沒 有識別 出兌便 帳戶 , 該宗 案件的損失 金額便 不
會 納入表 B 的第 4 欄 ( 即 已 偵破 並 作出拘捕 及 使用 化側帳戶的案件的損失 金額 )。 李
總 督察亦進 一 步解釋 , 在 2025 年 7 月有一 宗 詐騙 案件 (CCB RN 25001290), 涉及
的
報 稱 損失 約 為 港幣 10.6 億
元 , 但 該案暫 時未有化 偏帳 戶 被 識別 出 來 。假 若 剔除
這宗
例外 案件 , 所 有 已 偵破 並 作出拘捕的 詐騙 及洗錢 案的報稱損失 的總金額將會降低
至
港幣 12.4898 億
元 , 而 這些 案件
中涉及 使用化側 帳戶的報稱損失金額 則會 佔經
調整
後
總 金 額的 52.4%( 而不是 28.35%)。
90. 由 於 李總
督察的證供 不 受爭議 , 因此 , 本 席 在 沒有合理疑點的標準下 接
納 李總督察的證 供為 真實 和準確 , 並 且給 予 他提供的資料 和 數據絕 對 的證 供比 重 。
91.
陳 大 律師 和 鍾 大 律師 都 不 反對 加 刑 申請 , 但 要 求 加 刑幅度 儘量降低 。
92. 根據 《 有組織 及 嚴重罪行條 例》第 27 條 , 法 庭 必 須 考慮相 關指 明 罪 行 在
>
判刑 時 (而 非 罪 行 發 生時 ) 是 否仍然普過 存在 , 及 罪行是否仍然對社區造成 嚴重
的損害 ,
因為
加重刑 及 的 目的 是針對 那些意圖 干犯相 關 罪 行 的人 , 阻嚇他們 令 這 些罪行不
再
行
或 減少發 生 : 見 HKSAR v Chung Chi Keung’. 此
外 , 在 考慮
相關罪 行是否普 遍 存 在時 ,
15 CACC504/2001, 第 24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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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
uy
ia
Ils
SI
罪行
13; EAS JE OA Ved VE AE Peed SE 7 BY SC ee xe 9
HKSAR v Xu Mai-ging (FA VA)"*.
93. 本 席 認 為 , 根據李 總 督察在 第 一 份 證人口供表 A 提供 的 數 據 , 在 2025
年 1 月至 7 月 , 已 偵破及未偵破 的 詐騙案及 洗錢 案 的 總 數是 26,931 宗 , 相 當 於 平均
每 月 約有 3,847 宗 ; 若 假設 每 月有 30 天 , 則 平均 每 天 約有 128 宗 。
若 以 這 個 平均數
字 來 推 算 , 2025 年 全 年 的 已 偵破及未 偵破 的 詐騙案及 洗錢 案 的 總 數 將 會是 46,164 宗 ,
非常接近 2024 年 的案件 總 數 (即 47,063 宗 ), 並 且 較 2020 年至 2023 年每一 年 的 案件
BLA AS. ANTE AD RE, 詐騙 案件及 洗錢 案件 在 香港 仍然 非常狙獲 。
94.
另 一 方面 , 根據表 B 提供
的數據 , 在 2025 年的 頭 7 個 月 , 已偵破
並作出
拘捕 的詐騙 及 洗錢 案 的 數 量大幅 下 降 , 只 有 1,359 宗 , 即 平均 每 月只有 約 194 宗 ,
而 2024 年的對 應數字 是 每 月 平均 約有 437 宗 (即 全 年 已偵破 並作出 拘捕 的 5,250 宗 除
以 12 個月 ), 前 者 約 是 後 者 的約 44.4%。 在 這 種 情況下 , 這 些 案件 的 報 稱損失 總 金 額
在 今年首 7 個月較 去 年大幅 減少不 足 為 奇。但 這 一 點 與相關 罪行的 普遍 性 和 損害 性
沒 有 必然 的 關係 , 因為 未 被偵破 的 案件及 / 或 未作出 拘捕 的 案件 沒有計算 在表 B 的 報
稱損失 之 內。正 如 已述 , 根據 表 A 已有的 數 字 作出 的 推 算 , 在 2025 年 的 已 偵破及 未
偵破 的 詐騙案 及 洗錢 案 的 總 數 將 會 是與 2024 年 的 數 目 相 差 不 遠 , 但 高出 2020 年 至
2023 年 的 數字。 本 席 認 為 , 表 B 顯示 的 數 據下降 , 與案件 的 偵破和 拘捕率有 關 , 而
不 是 真正反 映 使用洗錢 兌 側 犯罪的實際 情況 。
95. 另外 , 表 B 的 數 據 顯示 , SRR LAT BL Ye LARD NEE BOB 3
及 洗錢 案件 的 損失 金 額 只 佔所有 已偵破 並作出 拘捕 案件 的 報 稱損失 總 額的 28.35%,
但 若 以 絕對 數 字 來 計算 , 這 些 已偵破 並作出 拘捕及 涉及 例偏帳 戶 案 件 的 報 稱損失 仍
然 是 高 達 港幣 6.5464 億 元。此 外 , 若 扣除 該 宗 報 稱損失 為 10.6 億 元 的 個別案件 , 這 些
已 偵破及作出 拘捕 並涉及 伯 售 帳戶 的 詐騙及 洗錢 案件 的 損失 金 額 則 佔所有 已偵破 並
作出 拘捕 案件 總 損失 的 52.4%, 即 超 過 一 半 的 損失 涉及 使用伯 側 帳戶。再 者 , 從 已偵破
及 作出 拘捕 並涉及 例 側 帳 戶 的 案件 數 量 來 看 , 這 7 個 月共有 574 宗 , 平均 每月 82
宗 , 即 每天有 超 過 2 宗 接近 3 宗 這 樣 的 案件。本 席 認為 , 這 些 數 據證明 , 在 詐騙和 洗
錢 案 件 中 使用任 偏 帳戶的 現象 仍然 非常普 )
16 CACC464/2005, 第 16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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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除 此 之 外 , 表 A PRY ORL IS ay Sc HR Die Be 58 ths UL SS AY) PF dH PSE Be SE SS UY
危害程度 。 表 A 顯示 , 在 2020 年 , Si GE HE AY De Be (5e tin /F 38 We AN, FE BHT AA
中 , 只 有 31.38% AE HE SEE Mh. SRT, 從 2021 年 起 , fe AA oe SBE AE (ih OR JE He JU SE 7S ak ph
為 干犯 上游罪 行 的 常用手段。在 2021 年 , 被 捕 的洗錢 兌 偏人數 佔 被捕 人 士總 數 的 百
分
比上升至 58.31%。 在 2022 年至 2024 年期間 , 該 百分 比 每 年均維持在 70% 或 以
上。
即 使在 2025 年 首 7 個月 , 被 捕 洗錢 倪 仿的人 數 佔 被捕 人 士 總 數 的 百 分 比 仍然 高
達 71.46%。 這 些 數據
證明 , 利用洗錢 兌 側來 干犯指明罪行 的情況 仍然 非常普遍
97. 根據
控方透過李總督察提供 的 資料和 數 據 , 本 席裁 定 , 控 方 已 經 在沒有
合理 疑點 下證明 被 告 所 犯 的指明罪行 仍然 普 過 存在 , 而
且 , 社會因近 期 發 生 這 些 罪
了 而 導致的直接 或 間接 損失 依然 重大。因 此 , 本 席 批 淮 控方的加 刑申請
98. 本席 亦認為 , 從 李總督察 提供 的 數據 可 見 , 在 2025 年 1 月 至 7 月期 間 , 已 偵破
和 未 被 偵破 的詐騙 案件和洗錢 案件 的總 數 較 早 一年 2024 年 沒有明顯 的下降 , 而下降 的 只 是
警方 成 功 偵破 並作出 拘捕 的 案件 數 目 ( 和這些 案 件 的總 損失 ), 但 這 一點 不 反映 使用 洗錢 倪 側
的犯罪手法 有意義 性的降低 , 尤其 是在 2025 年首 7 個 月 的被捕 人 士 , 其 中 仍然有超過 70%
是 洗錢 倪 劍。再
者 , 即 使 洗 錢 倪 僻 的 數目有 輕微下降 , 法 庭 不 應在這 個 階段 減低加 刑的幅度 ,
因為下降 的原因 亦 可能 是 因為 法 庭 透過 根據《 有 組 織 及 廠 重罪行條 例》加 重 處 及, 連同 執法
機 構 採取的其他 措施 包括 宣傳 和 教育 , 成 功 阻 嚇 或 減少 這 種 罪行 的發生。 本 席認為 , 法 庭 不
應
在使用洗錢倪偏 沒有明顯下降 的 情況 下 自 行減低 刑罰 的威懾 力度。正如上訴法庭在 Boma
案 和 在 HLS ERIN BB GEA, 量刑 法官 必須 緊記 , 阻 嚇 是 首要 考慮 。
99. 本 席裁 定 , Ay ST BAR OE a) A eG BS ih 適當 的加刑 幅度 是原有
刑罰
的三分之
100. 基於 上述的 理由 , 本 席判處 兩 名被 告 如 下 :
D1 控 罪 一
監禁 37 個月 ;
控 罪 三
監禁 16 個月 ;
監禁 40 個月。
總 刑期
D2 控 罪 二
監禁 26 (al A;
控 罪 四
監禁 26 (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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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 刑期
監禁 29 個
月。
101. 為
了達致 D1 的監禁 40 個 月 總 刑期 , 本 席 下 令 , 控 罪 三 刑期 中 的 監禁 3 個
月,
與 控 罪 一的 刑期 分期執行 。
102. 為
了達致 D2 的 監禁 29 個 月 總 刑期 , 本 席 下 令 , 控 罪 四 刑期 中 的 監禁 3 個
月,
與 控罪 二 的 刑期 分期 執行。
郭偉
健
區域 法院 法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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