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賦健案 DCCC1290/2024

借出銀行戶口洗黑錢判刑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四十五個月
三項洗黑錢罪總刑期為四十五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士翔4/11/2025[2025] HKDC 1881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羅賦健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士翔

案情摘要

被告羅賦健承認三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Dealing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違反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三項控罪涉及三個由被告開立及持有的銀行帳戶,合計款項約港幣931萬6千元。款項源自網上投資及佣金騙局,被告的帳戶在短期內出現大量存款及迅速提款的鏡像交易模式。被告沒有提交報稅表,並承認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有關財產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三項洗黑錢罪的適當量刑基準、被告適時認罪所應獲的扣減、網上騙案及傀儡帳戶普遍程度是否構成加刑因素,以及三項性質相近、日期相近的刑期應如何同期或分期執行。辯方強調被告沒有參與上游詐騙、沒有國際因素或複雜計劃,並要求刑期大部分同期執行;控方則申請按《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加刑。

判決理由

法院依據涉案金額、交易次數、犯罪期間、被告作為帳戶開立者及財產處理人的角色,以及上游網上詐騙的性質,訂定控罪一至三的量刑基準分別為三年、三年及四年。適時認罪帶來三分之一扣減後,刑期為二十四個月、二十四個月及三十二個月。法院認為傀儡帳戶洗黑錢仍然普遍,且對社區造成嚴重損害,按條例申請加刑百分之二十五。考慮三罪時間接近、總金額約九百萬元及總體量刑原則後,訂定總刑期為四十五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參考 HKSAR v Boma Amaso、香港特別行政區訴許有益、律政司司長訴雲國強及律政司司長對謝志建等案件所確立的洗黑錢量刑原則。雲國強案所列金額與刑期僅屬參考,並非正式量刑指引。法院亦依據第455章第27(2)及(11)條處理加刑申請。

裁決與命令

被告三項控罪均判處監禁。控罪一及二各判三十個月,控罪三判四十個月;控罪一及二同期執行,其中五個月與控罪三分期執行,總刑期為四十五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涉及巨額款項及大量鏡像交易的傀儡帳戶洗黑錢案件,即使沒有證據證明被告參與上游詐騙,仍可能面對具阻嚇性的長期監禁。普遍程度及社區損害可支持法定加刑,而金額案例表只提供參考。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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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借出銀行戶口處理騙款會被判囚多久?
A.

本案被告以三個銀行戶口處理約港幣931萬元騙款,承認三項洗黑錢罪。法院扣除認罪減刑並作出加刑後,判處總刑期四十五個月。

Q.沒有參與上游詐騙仍可因洗黑錢入獄嗎?
A.

可以。法院指出沒有證據顯示被告參與或知悉上游網上詐騙,但他仍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款項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因此三項洗黑錢罪成立並判監。

Q.傀儡戶口洗黑錢為何會加刑?
A.

法院接納傀儡戶口洗黑錢案件仍然普遍,且相關騙案造成嚴重社區損害,故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接受控方申請,加刑百分之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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