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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C.C.S.

DCCC277/2024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淑文10/11/2025[2025] HKDC 1924
Criminal LawSexual OffencesSentencing

被告 C.C.S. 是女童 X 的養父,案發期間與 X 及其妹妹同住。被告在2016年至2023年2月期間,四度猥褻侵犯 X,當時 X 約九歲至十五歲,包括觸摸胸部、隔着衣物觸摸私處、揭起內衣及扯下長褲。X 在第四宗事件後向學校社工求助並報案。臨床心理學家評估 X 出現創傷後遺及解離症狀,須接受長期心理治療。被告經審訊後四項罪名全部成立。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耀棠及另六人

DCCC729/2023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蘇文隆7/11/2025[2025] HKDC 1888
Criminal LawMoney LaunderingCriminal Procedure

本案原涉及九名被告人,經聆訊後,第八及第九被告人的檢控永久終止,其餘七人繼續受審。各被告面對一項或多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財產的洗黑錢控罪,涉及多個銀行、馬會及公司戶口。控方依賴法證會計專家分析逾十年的交易,指交易異常且與報稅收入不相稱;辯方則由各被告及證人解釋現金生意、賭博、借貸及受僱處理款項的背景。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程忠偉

DCCC671/2024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蘇文隆7/11/2025[2025] HKDC 1968
Criminal LawSentencing

被告人程忠偉承認一項較輕的交替控罪,即罔顧生命是否會受到危害而縱火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2)及(3)及63(1)條。2023年12月31日,他因不滿鄰座住客長期使用其大廈天台及電梯,在灣仔軒尼詩道宜興樓及宜泰樓天台多次對雜物縱火。火勢蔓延至水箱、閉路電視鏡頭及電線,並升至一級火,須由消防人員撲救。被告人50歲,無刑事紀錄,精神科報告顯示沒有基本精神病,心理報告則認為重犯機會低。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秦娟

DCCC1522/2024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鍾偉強6/11/2025[2025] HKDC 1851
Criminal LawSentencingAssault and Wounding

被告人秦娟承認兩項控罪:刑事恐嚇 (criminal intimidation),以及有意圖而企圖傷人 (attempted wounding with intent)。2024年9月6日凌晨,她在元州邨手持約30厘米長的菜刀,向保安員林玉英揮刀並恐嚇斬人,令林女士停止報警。其後,被告人追趕另一名保安員許潤明,近距離揮刀砍向其頭部,但未有擊中。許先生其後受輕傷並獲三天病假。被告人有精神病及濫用冰毒的背景,案發後接受治療,並無刑事定罪紀錄。

HKSAR v. LAW FU WING

DCCC84/2025His Honour Judge E Yip6/11/2025[2025] HKDC 1656
Criminal LawSentencingCriminal Procedure

被告因交通事故與PW1發生爭執,雖已支付25,000港元賠償,仍因怨憤而指示同謀Yeung Chun Sing縱火。2022年10月26日,PW1父親的私家車及鄰近車輛在停車場被燃燒,兩車均受損,被告承認自己是主謀但沒有親赴現場。其後被告獲准保釋,卻於2023年8月3日未按指定日期歸押,逃避約13個月後才被捕。他就串謀縱火及無合理因由沒有歸押認罪,並已賠償兩輛車的修理費。

HKSAR v. PANG SHEK FAI

DCCC926/2024His Honour Judge Tam5/11/2025[2025] HKDC 1909
Criminal LawSentencingCriminal Procedure

被告PANG SHEK FAI承認兩項控罪。第一項為串謀犯刑事損壞罪,指他於2023年12月16日在旺角Mee Cheong Building附近,受招募擔任望風者,與他人串謀在大廈部分地方潑漆,造成約6,000元修理費。此前有人向工程公司索取十萬元保護費。第二項為無合理因由未按指定歸押;被告獲准保釋後,未有於2024年8月13日到區域法院應訊,直至2025年3月警方在上海街一處床墊店拘捕他。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建輝

DCCC1565/2024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蘇文隆4/11/2025[2025] HKDC 1887
Criminal LawCriminal ProcedureEvidence

被告黃建輝被控於2024年8月29日在九龍長沙灣麗翠苑一個單位內,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摧毀或損壞該單位及物品,並罔顧他人生命可能受到危害,觸犯《刑事罪行條例》第60(2)、60(3)及63(1)條的有意圖而縱火罪。單位內衣物及其他可燃物燃燒並冒出濃煙,驚動樓上住客,消防員其後到場。被告沒有報警,亦沒有作供。控方主要依賴消防隊長所稱被告承認因心情不好而焚燒物品的口頭招認。

HKSAR v. HERRERA HOMER LEONARDO

DCCC706/2024Deputy District Judge Alice Chan3/11/2025[2025] HKDC 1890
Criminal LawFraud and Financial CrimeSentencingImmigration

被告在2014年10月至2022年11月期間,與他人串謀安排18宗虛假工作簽證申請,涉及聲稱聘用外籍家庭傭工的虛假僱主及申請人。被告製作虛假僱傭合約、收入證明、地址證明、稅務評估、公共事業賬單及銀行結單,並向入境事務處提交申請文件,以每宗收取港幣20,000至30,000元報酬,另向虛假僱主支付港幣10,000元。18項控罪中,除3宗外均獲批准。被告承認18項串謀詐騙罪,另有7項控罪留在法庭檔案內不予起訴。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應強及另九人

DCCC1063/2023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溫紹明31/10/2025[2025] HKDC 1871
Criminal LawDrug OffencesSentencing

本案涉及一個販運海洛英集團,多名被告人(D1至D11及郭俊森)在臥底警員滲入行動中被捕。案情指各被告人分別參與包裝或銷售海洛英,其中D11為集團主腦。由於警方未有檢獲大量實物毒品,販運份量主要基於臥底警員的觀察與推論。此外,本案從臥底行動曝光至正式起訴歷時超過七年,存在明顯的檢控延誤。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應強及另九人

DCCC598/2024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溫紹明31/10/2025[2025] HKDC 1871
Criminal LawDrug OffencesSentencing

本案涉及一個販運海洛英集團,多名被告人(D1至D11及郭俊森)在臥底警員滲入行動中被捕。案情指各被告人分別參與包裝或銷售海洛英,其中D11為集團主腦。由於警方未有檢獲大量實物毒品,販運份量主要基於臥底警員的觀察與推論。此外,本案從臥底行動曝光至正式起訴歷時超過七年,存在明顯的檢控延誤。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應強及另九人

DCCC433/2023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溫紹明31/10/2025[2025] HKDC 1871
Criminal LawDrug OffencesSentencing

本案涉及一個販運海洛英集團,多名被告人(D1至D11及郭俊森)在臥底警員滲入行動中被捕。案情指各被告人分別參與包裝或銷售海洛英,其中D11為集團主腦。由於警方未有檢獲大量實物毒品,販運份量主要基於臥底警員的觀察與推論。此外,本案從臥底行動曝光至正式起訴歷時超過七年,存在明顯的檢控延誤。

HKSAR v. SHEK KUEN

DCCC1054/2024Deputy District Judge M Chow30/10/2025[2025] HKDC 1873
Criminal LawSexual OffencesSentencing

被告於2024年1月在九龍站附近認識13歲男童X,並向X表示自己年僅16歲;X則告知被告其年齡為13歲。2024年3月20日,X應邀到被告住所用膳,兩人在無他人在場的情況下進行多項性行為,包括口交、觸碰及肛交,過程曾令X感到疼痛。X翌日向母親披露事件並報警。被告被捕時承認作出了錯事,但稱以為X已年滿16歲。被告沒有刑事紀錄,精神科及心理評估認為其並非戀童者,重犯風險低。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徐美儀

DCCC15/2024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鍾偉強30/10/2025[2025] HKDC 1668
Criminal LawMoney LaunderingSentencing

被告人徐美儀經審訊後被裁定兩項串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罪成,違反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以及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她受網上情緣騙案影響而負債,為取得貸款,按Apple要求開設四個銀行帳戶並交出控制權。涉案兩個帳戶其後被用於處理騙案黑錢,金額分別為5,244,749.31元及11,477,893.39元。被告人沒有刑事紀錄,亦無證據顯示她知悉或參與上游詐騙。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麟及另二人

DCCC185/2025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鍾明新30/10/2025[2025] HKDC 1857
Criminal LawMoney LaunderingSentencingOrganized Crime

三名被告均為中國內地居民,於2024年8月15日至16日來港,在第一被告安排及指示下,在多間銀行開立合共八個戶口。第一被告安排住宿、提供虛假文件及手機程式、教導開戶應對,並接收第三被告的提款卡及密碼;第二及第三被告則為收取報酬而開戶及交出戶口控制資料。警方拘捕三人時,第三被告的滙豐戶口曾有六萬多元存入並大部分被提取。三人承認串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曹嘉強

DCCC490/2025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鍾明新30/10/2025[2025] HKDC 1861
Criminal LawSentencing

被告曹嘉強承認三項控罪並被裁定罪名成立。第一項涉及於2024年8月6日在住宅大廈升降機大堂,以打火機燃燒告示及告示板,構成縱火。第二項及第三項發生於同年11月25日:被告因鄰居未有搬走而以天拿水淋向對方單位門口,威脅燒死鄰居及其家人,並點燃打火機作勢投擲。被告案發時受精神病影響,過往有多項主要涉及危險藥物的定罪紀錄,但沒有同類縱火或刑事恐嚇紀錄。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華加士及另一人

DCCC495/2023區域法院法官王詩麗28/10/2025[2025] HKDC 1577
Criminal LawSentencingMoney LaunderingRobbery and TheftTraffic Offences

本案原有三名被告,法院本次只處理第一被告華加士及第二被告吳漢霖。兩人承認串謀處理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第一被告另承認無牌駕駛及無第三者保險駕駛,並經審訊後被裁定處理失車及其他贓物罪成,第二被告則經審訊後被裁定處理贓物罪成。案情涉及被盜支票、個人證件及銀行卡。第一被告駕駛掛有假車牌的失車接載兩人,第二被告把支票存入第三被告的銀行戶口,三人各獲金錢報酬。

HKSAR v. W.C.T.

DCCC90/2025Deputy District Judge May Chung27/10/2025[2025] HKDC 1846
Criminal LawSexual OffencesSentencing

被告W.C.T.是兩名受害兒童的母親,另育有一名子女。2019年至2022年間,她在寓所內先後兩次對兩歲的兒子作出猥褻行為,並以手機拍攝;其後又拍攝四歲兒子與不足一歲女兒涉及猥褻情境的片段。她將三段影片傳給丈夫,影片分別被評為第三級、第三級及第二級兒童色情物品。丈夫於2024年6月向警方提供影片,被告其後在警誡下及錄影會面中承認事實,並對五項控罪認罪。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卓為及另二人

HCCC186/2022高等法院法官陳仲衡27/10/2025[2025] HKCFI 5691
Criminal LawSentencing

第一被告何卓為、第二被告李嘉濱及第四被告張家俊經審訊後,被裁定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4(a)條的串謀導致性質相當可能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串謀期間為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三人涉及明愛醫院急症室、羅湖站列車及將軍澳尚德停車場的土製炸彈計劃;前兩宗爆炸無人傷亡,但最後一項計劃擬使用20公斤炸藥,並以造成警察及公眾傷亡為主要目的。第一被告被認為是主腦,第二及第四被告為核心成員。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池俊恒

DCCC701/2023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勞潔儀23/10/2025[2025] HKDC 1828
Criminal LawMoney LaunderingFraud and Financial CrimeCriminal Procedure

第三被告池俊恒受僱於一名神秘僱主「AN」,負責駕駛私家車接載包括第四被告(PW3)在內的成員,前往不同地點向受害人收取騙款。案發時,受害人PW1及PW2分別收到自稱親友的詐騙電話,被要求支付保釋金。PW3負責上門收款,隨後將款項交予第三被告。第三被告在警誡下辯稱自己僅為司機,對詐騙行為不知情,且報酬微薄。警方最終在第三被告接載PW3前往收取PW2款項時將其拘捕。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池俊恒

DCCC138/2024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勞潔儀23/10/2025[2025] HKDC 1828
Criminal LawMoney LaunderingFraud and Financial CrimeCriminal Procedure

第三被告池俊恒受僱於一名神秘僱主「AN」,負責駕駛私家車接載包括第四被告(PW3)在內的成員,前往不同地點向受害人收取騙款。案發時,受害人PW1及PW2分別收到自稱親友的詐騙電話,被要求支付保釋金。PW3負責上門收款,隨後將款項交予第三被告。第三被告在警誡下辯稱自己僅為司機,對詐騙行為不知情,且報酬微薄。警方最終在第三被告接載PW3前往收取PW2款項時將其拘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