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紀燃案 DCCC401/2024
代人收取騙款是否構成串謀詐騙?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彭紀燃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周燕珠
案情摘要
被告彭紀燃面對串謀詐騙及企圖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可公訴罪行得益財產兩項控罪。電話騙徒訛稱控方第一證人的兒子被捕,需要港幣十萬元保釋金,誘使該名八十六歲受害人準備交出八萬元。警方安排白紙公文袋作誘餌,被告依「黐線」指示到瀝源邨,以「李志明」名義向受害人收取公文袋後被捕。被告否認知悉騙局,聲稱只是代朋友收取與二手車買賣有關的文件。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爭議包括:被告在未警誡前的現場招認是否應予排除;警誡後招認及錄影會面是否自願,能否呈堂;被告是否與他人達成串謀詐騙協議,並具備不誠實及詐騙意圖。辯方主張警方違反警誡規則、威嚇被告及拒絕其尋求律師,後續證供屬有毒樹木果實;控方則指證供自願且被告明知所收取的是騙款。
判決理由
法庭以毫無合理疑點為證明標準,接納控方證人的證供,認為被告的辯解不可信。法庭裁定未警誡前招認因警方已有合理懷疑而違反警誡規則,故予以摒除;但警誡後的記事冊招認及兩份錄影會面,經考慮被告曾閱讀通知書、獲告知律師權利及多次表示不需律師後,裁定屬自願作出,沒有理由行使酌情權排除。根據串謀詐騙的罪行元素及不誠實的客觀與主觀標準,被告收取明知屬騙款的公文袋,顯示其與同黨有共同協議及詐騙意圖。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依據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秋林 [2013] 2 HKLRD 386,處理警誡下招認的自願性;並考慮 HKSAR v Pang Hin San [2015] 1 HKC 214、HKSAR v Hung Keung Nam & Others (CACC 340/2006)、HKSAR v Zhou Limei [2017] 20 HKCFAR 71 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卓男 (HCMA 504/2013)所涉及的有毒樹木果實論點。毛玉萍案 (FACC 2/2007)則支持不誠實及串謀詐騙罪元素的分析。
裁決與命令
被告第一項串謀詐騙罪被裁定罪名成立。法庭因已就第一項控罪定罪,毋須對第二項交替控罪作出裁決。判決書沒有載列刑罰或訟費命令。
判決啟示
未警誡前的招認可因違反警誡規則而被排除,但不會自動污染其後已在警誡下、且自願作出的招認或會面紀錄。法院亦重申,收取騙款者即使未直接作出電話訛騙,只要明知計劃並按協議執行,仍可構成串謀詐騙。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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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代人到現場收取騙款會否構成串謀詐騙?
可以;若被告知道款項來自虛假保釋金計劃,並按同黨指示收取,便可證明共同協議及不誠實意圖。本案法庭因此裁定第一項串謀詐騙罪成立。
Q.未警誡前的招認被排除,之後的供詞是否也不能使用?
不一定。法院須分別評估後續供詞是否在警誡後自願作出,以及是否存在實際污染。本案排除現場未警誡招認,但接納警誡後記事冊招認及錄影會面。
Q.被告曾要求律師但後來表示不需要,會面紀錄是否有效?
法院會考慮整體情況,包括有否告知律師權利、是否自願放棄,以及有否威嚇或利誘。本案法庭認為被告獲告知權利並多次表示不需律師,故接納兩份錄影會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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