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麗萍案 DCCC1010/2023

借出銀行戶口洗黑錢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兩年七個月
兩項控罪合共判囚兩年七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鍾明新11/11/2025[2025] HKDC 1938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麗萍 Candy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鍾明新

案情摘要

被告林麗萍承認兩項控罪並同意案情。第一項為串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conspiracy to deal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涉及她在南洋商業銀行的戶口於六日內收取約310萬港元及幾乎全部轉出。款項部分來自投資騙案受害人。被告把戶口、網上銀行資料及提款卡交予阿俊,以七日酒店住宿作報酬。第二項為獲准保釋後,沒有依指定日期歸押,約五個月後才被捕。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兩項判刑問題:串謀洗黑錢罪的涉款額、交易次數、角色、認知程度及罪行普遍性應如何影響刑期;以及沒有按照法庭指定歸押罪應判處何種刑期。控方要求依《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加刑;辯方則強調被告僅借出戶口、不知上游罪行、沒有國際元素,並請求較低起點及認罪扣減。

判決理由

法庭採用判刑原則(sentencing principles),認為洗黑錢案件沒有單一固定指引,涉款額是重要因素,但亦須考慮交易次數、犯案期間、被告角色、是否有組織或精密計劃、國際元素及對上游罪行的認知。被告不知道黑錢確實來源或所得利益有限,並非本身有效的減刑理由;但其僅借出戶口、沒有參與騙案,故罪責不是最嚴重。涉案傀儡戶口罪行普遍並造成重大社會及經濟損害,依第27條加刑四分之一;認罪獲三分一扣減。歸押罪則按潛逃約五個月及相關案例量刑。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有益 [2010] 5 HKLRD 536,確認涉款額及參與程度等因素;律政司司長 訴 雲國強 [2012] 1 HKLRD 197及 HKSAR v Boma [2012] 2 HKLRD 33說明洗黑錢的阻嚇性及其他量刑因素。另參考謝志健、倪鳳仙、Xu Mai-qing、洪永俊及多宗歸押案件。

裁決與命令

控罪一量刑起點為三年,認罪減至兩年,再按《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加刑四分之一,判監兩年半。控罪二判監一個月,與控罪一分期執行。總刑期為監禁兩年七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確認借出銀行戶口以收取少量報酬,仍可能面對嚴重洗黑錢刑責。傀儡戶口罪行的普遍性及社會損害可觸發第27條加刑;不知上游罪行或個人獲利不多,並不當然構成減刑因素。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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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借出銀行戶口給他人收款會否構成洗黑錢罪
A.

本案被告把戶口、網上銀行資料及提款卡交予阿俊處理款項,並以酒店住宿作報酬。她承認串謀洗黑錢罪,法庭判處該控罪監禁兩年半。

Q.不知道黑錢來源是否可以減刑
A.

法庭指出,不知道黑錢的確實來源及個人所得有限,並非必然的減刑因素。不過,被告僅借出戶口且沒有參與投資騙案,法庭認定案件並非最嚴重類別。

Q.棄保不出庭通常會判刑多久
A.

本案被告獲准保釋後沒有按指定日期報到及出庭,約五個月後被捕。法庭以一年半為起點,認罪後減至一個月,並與洗黑錢罪刑期分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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