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CC729/2023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耀棠及另六人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蘇文隆7/11/2025[2025] HKDC 1888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Cheng Yiu-tong & Others
  • 法院:區域法院 (DC)
  • 法官:蘇文隆 (Temporary Judge)

案情摘要

本案涉及七名被告人被控處理已知或相信為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即「洗黑錢」)。控方指稱被告人的銀行及馬會戶口存在大量不尋常交易,與其申報收入不符。然而,警方調查十年後,未能提供任何一名受害者證人,僅依賴一名法證會計師的分析報告作為主要證據。

核心法律爭議

核心 legal issue 在於被告人是否在處理款項時,主觀或客觀上「有合理理由相信」該財產是犯罪得益。控方主張交易模式異常且與收入不相稱;辯方則提供大量文件及證供,解釋款項來源於現金密集型生意(如麵包店、麻雀館、疊碼仔業務)及私人借貸或賭博。

判決理由

法官認為,控方無需證明款項確實是贓款,但必須證明被告人具有相關的 subjective 或 objective 認知。法官在分析中考慮到:1. 被告人經營的行業(如餐飲、賭業)涉及大量現金交易,頻繁存款屬合理;2. 稅務申報收入不能完全反映實際財富(如炒賣資產得益);3. 被告人缺乏 mens rea(犯罪意識),部分被告僅是盲從或信任他人。

引用案例與條文

引用 HKSAR v Harjani Haresh Murlidhar (2019) 22 HKCFAR 446,確立控方只需證明被告人在處理財產時「有合理理由相信」該財產為犯罪得益,而無需證明該財產確實來自特定罪行。

裁決與命令

法官裁定第一至第七被告人面對的所有控罪均為無罪 (Not Guilty)。

判決啟示

本案強調了在洗黑錢案件中,單憑法證會計師對交易模式的「不尋常」分析,若缺乏受害者證供且辯方能提供合理的商業或個人解釋,不足以證明被告人具有犯罪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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