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娟案 DCCC1522/2024
持刀追襲保安員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秦娟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鍾偉強
案情摘要
被告人秦娟承認兩項控罪:刑事恐嚇 (criminal intimidation),以及有意圖而企圖傷人 (attempted wounding with intent)。2024年9月6日凌晨,她在元州邨手持約30厘米長的菜刀,向保安員林玉英揮刀並恐嚇斬人,令林女士停止報警。其後,被告人追趕另一名保安員許潤明,近距離揮刀砍向其頭部,但未有擊中。許先生其後受輕傷並獲三天病假。被告人有精神病及濫用冰毒的背景,案發後接受治療,並無刑事定罪紀錄。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兩項控罪的量刑起點、被告人的精神病及吸食冰毒背景是否構成減刑因素、適時認罪應獲多少扣減,以及兩項源自同一事件的刑期是否應同期執行。辯方主張企圖傷人刑期不多於24個月、刑事恐嚇不多於6個月,並作大部分同期執行;控方則強調持刀在公眾地方追襲保安員的嚴重性及阻嚇需要。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企圖犯罪的量刑原則與實行罪行相同,兩項罪行均沒有固定量刑指引。企圖傷人須考慮預謀、動機、精神狀態、酒精或藥物影響、武器、武力程度、傷勢及對受害人的影響等因素。被告人持菜刀在公眾地方追襲正在執勤的保安員,並曾在受害人跌倒時揮刀,罪責嚴重,故以刑事恐嚇9個月及企圖傷人3年為量刑起點。雖然被告人患有精神病,報告顯示病情源於長期濫用冰毒,而她未有主動處理濫藥問題,故精神狀況不能作為減刑理由。適時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因兩罪源自同一短暫事件,刑期同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祿壽,說明3至12年並非企圖傷人罪的硬性量刑指引;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志光處理刑事恐嚇。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馬迪倫及 HKSAR v Chan Chun Tat列出傷人案件的量刑因素。HKSAR v Chiu Wai Kan Vicken (No.2)及律政司司長 訴 CWC (No.2)說明,若精神病源於被告自行引致的濫藥,通常不構成減刑理由。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兩罪均被判處監禁。刑事恐嚇罪判監6個月,與企圖傷人罪同期執行;企圖傷人罪判監2年。總刑期為2年。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精神病只有在並非由被告行為引起時,才可能成為有力的減刑因素。長期濫用冰毒而未有求助或戒除,會削弱相關求情理由。持刀在公眾地方追襲執勤保安員,即使最終未造成嚴重傷勢,仍可導致具阻嚇性的監禁刑罰。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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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持刀恐嚇保安員會判刑多久?
本案被告人持菜刀恐嚇保安員,刑事恐嚇罪的量刑起點為九個月,認罪後扣減三分之一,最後判監六個月,並與另一罪同期執行。
Q.精神病及吸食冰毒可以減刑嗎?
法庭認為被告人的精神病與長期濫用冰毒有關,而她沒有主動處理濫藥問題,因此精神狀況不能作為減刑因素。
Q.企圖用菜刀襲擊他人會判囚多久?
本案被告人追趕並以菜刀砍向保安員但未擊中,企圖傷人罪量刑起點為三年,認罪扣減後判監兩年,並作為總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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