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S. DCCC277/2024

養父猥褻侵犯兒童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39個月
四項猥褻侵犯罪合共判囚39個月
District Court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淑文10/11/2025[2025] HKDC 192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C.C.S.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淑文

案情摘要

被告 C.C.S. 是女童 X 的養父,案發期間與 X 及其妹妹同住。被告在2016年至2023年2月期間,四度猥褻侵犯 X,當時 X 約九歲至十五歲,包括觸摸胸部、隔着衣物觸摸私處、揭起內衣及扯下長褲。X 在第四宗事件後向學校社工求助並報案。臨床心理學家評估 X 出現創傷後遺及解離症狀,須接受長期心理治療。被告經審訊後四項罪名全部成立。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四項猥褻侵犯另一人罪的判刑。法庭須評估被害人的年齡、侵犯程度及持續時間、被告與被害人的養父女關係、信任破壞、重犯風險及創傷影響,並決定各罪刑期及整體刑期。被告提出其背景、心理狀況及相關判例作求情參考。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猥褻侵犯罪沒有統一量刑指引,須按每宗案件的侵犯程度、時間、被害人年齡、雙方關係及是否破壞誠信等因素處理。涉及年幼兒童的性侵犯,刑罰必須具阻嚇性,並反映社會對此類行為的譴責。本案被告作為養父,負有照顧責任卻反覆利用信任侵犯 X,行為逐步加劇;雖非最惡劣情況,仍造成明顯心理傷害。法庭遂訂定各罪量刑起點,並按整體量刑原則安排部分刑期同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刑事罪行條例》(Crimes Ordinance) 第200章第122(1)條。律政司司長 訴 HKL 及另一人說明量刑須考慮個案因素;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侯其聰強調性侵犯兒童須判處重刑以作阻嚇。另參考吳岳威、Chen Guojin、L.S.P.及曾昭德等判例。

裁決與命令

被告四項猥褻侵犯罪均已定罪。控罪一至四的刑期分別為12個月、27個月、18個月及21個月;控罪一、二同期,控罪三、四同期,後組其中12個月與前組分期執行,總刑期為39個月監禁。

判決啟示

養父或照顧者對兒童的信任及照顧責任,會構成重要加刑因素。即使案件並非最惡劣,反覆侵犯、被害人年幼及創傷後果仍可導致具實質阻嚇性的監禁刑。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養父猥褻侵犯兒童會被判刑多久?
A.

法庭會考慮兒童年齡、侵犯次數、照顧者與被害人的信任關係及心理創傷。本案被告四罪成立,總刑期為39個月監禁。

Q.猥褻侵犯罪有固定量刑指引嗎?
A.

法庭指出猥褻侵犯罪沒有統一量刑指引,須按侵犯程度、持續時間、被害人年齡及雙方關係等因素逐案判刑。本案據此判處39個月監禁。

Q.性侵犯兒童造成心理創傷會影響刑期嗎?
A.

會。被害人的創傷及所需治療是法庭考慮的因素之一。本案專家指 X 有創傷後遺及解離症狀,法庭並以此等因素判處被告實質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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