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CC1565/202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建輝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蘇文隆4/11/2025[2025] HKDC 1887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建輝
  • 法院:區域法院 (DC)
  • 法官:蘇文隆 (Acting District Judge So Man Lung)

案情摘要

被告人被指控於2024年8月29日在九龍長沙灣麗翠苑麗森閣其單位內縱火。事發時單位內衣物及可燃物起火並冒出大煙,由上層住客報警後消防員到場。不爭議的事實是被告人並未就火警報警。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的核心 legal issue 在於控方能否證明被告人具有「有意圖」或「魯莽」地摧毀財產的心理狀態 (mens rea)。控方主要依賴被告人向消防隊長作出的口頭招認,指其因心情不好而燒毀物品;辯方則選擇不作供。

判決理由

法官首先就證據可接納性 (admissibility) 進行分析。由於該口頭招認在未受警誡的情況下作出,且被告人當時可能驚魂未定且患有精神病,且缺乏精確記錄,法官裁定該招認不具備表面證據 (prima facie evidence) 而不能呈堂。在排除該招認後,法官認為雖然情況可疑,但不能排除被告人因吸煙不小心「焫著」物品的可能性,因此控方未能證明故意或魯莽的元素,未達 burden of proof 要求。

引用案例與條文

引用《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65B 條呈遞證供,以及《刑事罪行條例》第 60(2)、(3) 及 63(1) 條關於有意圖而縱火的 statutory provision。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獲判無罪。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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