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明霞案 DCCC815/2023
冒充銀行推廣員套取資料構成串謀詐騙?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明霞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周燕珠
案情摘要
被告人陳明霞於2022年4月15日至20日期間,與「南哥」及楊堯蓉(被告所稱的「阿 Ben」)等人,在街頭設置印有 Mox Bank 標誌的流動攤檔。她穿着相關制服,向五名受害人表示可協助開立虛擬銀行戶口,並索取身分證、住址證明及其他個人資料。五名受害人其後成功開戶,其中三人的戶口被用作申請貸款,導致合共至少港幣123,792.50元損失。被告承認參與開戶,但否認有欺騙意圖,聲稱只是受聘推廣員。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爭議被告是否與他人達成串謀協議、是否使用不誠實手段,以及是否意圖令他人蒙受經濟損失或令其經濟權益承受風險。控方依賴受害人證供、銀行紀錄、電話及文件資料;辯方則主張被告只是受僱工作,並無欺騙意圖。
判決理由
法庭按照控方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控罪的原則,分析被告的行為及客觀證據。被告明知自己並非 Mox Bank 代表,仍穿着制服、使用流動攤檔及宣傳品,並以另一電話及所謂公司電話收集不必要的住址、電話及電郵資料。P6 文件上的指紋、五名受害人的開戶時間及資料相互吻合,顯示被告積極參與共同計劃。法庭亦認為她多次刪除訊息、作出不一致解釋及隱瞞資料,反映她知道行為不誠實並具有相關意圖。混合式陳述可整體呈堂,但各部分的證明價值由法庭按全部客觀證據評估。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及第159C(6)條,並採用串謀詐騙的法定及普通法元素,包括協議、不誠實意圖及造成經濟損失或風險的意圖。案例包括 HKSAR v Lam Kam Fai & Another、Mo Yuk Ping v HKSAR,以及關於混合式陳述的 R v Sharp。
裁決與命令
法庭裁定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串謀詐騙。被告人陳明霞被裁定罪名成立。本判決為裁決理由書,未有作出刑罰或訟費命令。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明知並非銀行代表而以制服、標誌及宣傳品建立信任,再收集可用於開戶或借貸的個人資料,可構成不誠實手段。法庭可從事後刪除訊息、假電話及不一致證供推斷被告的主觀意圖。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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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冒充銀行推廣員收集身分資料會否犯法?
如明知並非銀行代表,仍以制服及標誌建立信任並收集可供開戶或借貸的資料,可能構成不誠實手段。本案法庭認定被告因此串謀詐騙罪成。
Q.只是受聘開戶推廣員,沒有直接取款也會被定罪嗎?
可以,串謀詐騙重點在於協議、不誠實手段及造成經濟損失或風險的意圖,而不必由被告直接收取款項。本案被告雖稱只是推廣員,仍被裁定罪成。
Q.刪除WhatsApp訊息可否成為定罪證據?
刪除訊息本身並非自動等同有罪,但法庭可與其他客觀證據及不一致證供一併考慮。本案法庭認為刪除訊息是掩飾真相的行為,支持被告具有不誠實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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