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K. DCCC537/2024
侵犯女兒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T.S.K.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徐綺薇
案情摘要
被告人與妻子Y於2005年結婚,受害人X為兩人的女兒。四項罪行於2013年至2019年間在家庭公屋單位內發生,當時X約5至11歲。控罪一、三及四涉及被告人觸摸X的胸部、下體及臀部;控罪二則涉及被告人要求X替其拉褲鍊。被告人否認全部控罪,經審訊後四罪均被裁定罪名成立。X其後確診患有創傷後壓力症候群,並曾出現抑鬱、自殘及自殺念頭。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四項兒童性罪行的適當刑罰,包括父女關係、受害人年幼、罪行持續約六年、行為次數、心理創傷及被告人沒有刑事紀錄等因素。辯方主張行為短暫、沒有暴力、沒有身體傷害,且被告人初犯,應判處較短刑期;控方則要求法院反映罪行的嚴重性及阻嚇需要。
判決理由
法院採用個案具體情況量刑原則,並考慮阻嚇、反映公眾厭惡及為受害人伸張正義等目的。父親對女兒作出性侵犯,嚴重破壞家庭倫理、信任及照顧責任,屬加重因素。法院依照兒童性罪行的量刑考慮,包括年齡差距、親屬關係、犯案次數及期間、受害人的心理創傷,以及被告人是否悔罪。雖然行為沒有暴力且個別接觸短暫,但連續六年侵犯年幼女兒,並造成深遠創傷,故須判處即時監禁。被告人經審訊定罪及否認罪行,不能獲得認罪減刑。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刑事罪行條例》第122(1)條及第146(1)條,兩罪最高刑罰均為十年即時監禁。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溫達揚 [2022] HKCA 1328 說明未經上訴確認的區域法院判刑理由不具約束力。律政司司長 訴 HKL 及另一人 [2004] 3 HKLRD 235、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國偉 [2012] 2 HKLRD 239及相關案件則協助法院評估兒童性罪行的嚴重性及量刑因素。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四項罪行均須即時監禁。控罪一、二、三及四的量刑起點分別為15、15、28及9個月;部分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38個月監禁。
判決啟示
親生父親侵犯年幼女兒會構成嚴重違反誠信及加重情節。即使被告人沒有刑事紀錄、沒有使用暴力及行為時間短暫,若罪行持續多年並造成嚴重心理創傷,仍可能判處具阻嚇性的即時監禁。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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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父親侵犯年幼女兒通常會如何判刑?
法院認為父女關係涉及嚴重違反信任,即使沒有暴力或前科,仍須判處即時監禁。本案四項罪行總刑期為三十八個月。
Q.行為短暫而沒有造成身體傷害,仍會判監嗎?
可以。法院會整體考慮犯案次數、持續期間、受害人年齡、關係及心理創傷。本案個別行為雖短暫,仍因持續六年而判即時監禁。
Q.沒有刑事紀錄是否可以避免即時監禁?
沒有前科只是其中一項因素;涉及兒童性侵犯及嚴重違反親屬信任時,通常仍須判處具阻嚇性的監禁。本案初犯仍被判三十八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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