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T.S.K.
被告人 T.S.K. 被控在 2013 年至 2019 年間,在其公屋單位內對其親生女兒 X(當時年約 5 至 11 歲)多次實施猥褻行為。控罪包括三次猥褻侵犯(觸摸胸部、私處及臀部)以及一次煽惑 X 幫其拉褲鍊以獲取性滿足。受害人 X 隨後確診患有創傷後壓力症候群 (PTSD),出現自殘及自殺念頭,且在家庭缺乏支持的情況下揭發真相。
本案的核心 legal issue 在於如何對涉及親屬關係且持續時間較長的兒童性侵案件進行量刑。辯方主張案情相對輕微(無暴力、觸摸時間短)且被告為初犯,請求輕判。控方則強調被告利用父親身份嚴重違反誠信 (breach of trust),且對受害人造成深遠心理創傷。
法官認為,雖然單次行為持續時間短,但犯案期長達 6 年且涉及父女關係,構成嚴重違反誠信。法官引用量刑原則,強調必須達到 deterrence (阻嚇) 及宣示公眾厭惡。法官拒絕接受辯方關於受害人精神問題由母親造成的部分論點,認為被告的行為才是破壞母女關係的元凶。由於被告拒絕認罪且毫無悔意,導致受害人遭受二次傷害,因此不適用減刑。
引用 HKSAR v Chan Ching Ho [2000] 及 律政司司長 訴 黃龍威 [2009] 確立量刑原則;引用 HKL [2004] 及 侯其聰 CACC186/2001 強調親屬侵犯兒童應判處即時監禁以保護兒童;參考 吳岳威 [2008] 及 Y.H.M. [2019] 關於觸摸不同身體部位的量刑基準,判定本案嚴重性不低於上述案例。
被告人四項控罪全部成立。法官裁定總刑期為 38 個月監禁,採取部分分期執行 (concurrent and consecutive sentences) 方式:控罪三 (28個月) 為主,其餘控罪部分刑期與之分期執行,總計 38 個月。
本案強調在涉及親屬性侵兒童的案件中,即使單次觸摸時間短且無暴力,但「持續性」與「違反誠信」是極其沉重的加刑因素。此外,法官明確指出被告拒絕認罪導致受害人出庭回憶痛苦經歷,將被視為加重心理傷害的因素。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