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NG SHEK FAI DCCC926/2024
擔任望風者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PANG SHEK FAI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Tam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PANG SHEK FAI承認兩項控罪。第一項為串謀犯刑事損壞罪,指他於2023年12月16日在旺角Mee Cheong Building附近,受招募擔任望風者,與他人串謀在大廈部分地方潑漆,造成約6,000元修理費。此前有人向工程公司索取十萬元保護費。第二項為無合理因由未按指定歸押;被告獲准保釋後,未有於2024年8月13日到區域法院應訊,直至2025年3月警方在上海街一處床墊店拘捕他。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兩項罪行的量刑:串謀刑事損壞罪應採用何種起點,以及被告未按保釋條件歸押的嚴重程度。辯方強調被告只是望風、損失有限、合作認罪及財政困難;控方則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提出控罪,最終由法庭按案情及認罪折扣量刑。
判決理由
法庭以量刑原則 (sentencing principles) 評估兩項罪行的嚴重性、被告的實際角色、損壞範圍及逃避歸押時間。第一項雖屬串謀而非直接刑事損壞,被告角色有限,但仍涉及有計劃破壞他人財物,故以監禁兩年為起點。第二項失蹤近七個月,並非短暫缺席,且只是因偶然機會被重新拘捕,故以六個月為起點。第一項因延遲認罪獲百分之二十五折扣,第二項及時認罪獲三分之一折扣;法庭再依總體性原則 (totality principle) 調整整體刑期。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Leung Dak Cheong & Anor顯示類似串謀刑事損壞案件的上訴刑期曾由四年減至三年;R v Lam Sek Lun的三年刑期獲維持。HKSAR v Cheng Fai Kin & Anor僅供參考。HKSAR v Lo Kam Fai涉及延遲認罪折扣及未歸押罪的量刑考慮。
裁決與命令
被告兩項控罪均被判監禁。第一項判監18個月,第二項判監4個月,其中第二項兩個月與第一項刑期連續執行。總刑期為20個月監禁。
判決啟示
本案說明有限角色及財物損失不大,並不排除串謀刑事損壞罪判處實質監禁。未按保釋條件歸押近七個月亦屬嚴重。法庭同時按不同認罪時間給予不同折扣,並運用總體性原則確定整體刑期。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只是替人擔任望風者,串謀潑漆會判多久?
法庭認為被告雖然只是望風者,但仍參與有計劃破壞他人財物的串謀;考慮其角色、損失及延遲認罪後,該罪判監18個月。
Q.保釋後不到庭近七個月會如何判刑?
法庭認為近七個月並非短暫缺席,而且被告只是因偶然機會被捕,故以監禁六個月為起點,認罪後判監4個月。
Q.兩項罪行的刑期可以同時執行嗎?
法庭須按總體性原則考慮整體刑期。本案第二項刑期四個月,其中兩個月須與第一項18個月連續執行,因此總刑期為20個月。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 HKSAR v. CHAN YUK LEONGCACC318/2013 · CACC · 2014
- HKSAR v. SIM KA WINGCACC450/2000 · CACC · 2001
-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339/2007 · CACC · 2008
-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338/2007 · CACC · 2008
-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CACC126/2007 · CACC · 2008